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棧橋地區違法建築及廣告設施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棧橋地區違法建築及廣告設施的通告》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8-09-09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棧橋地區違法建築及廣告設施的通告
  • 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
  • 年份:1998-09-09
版權資訊,正文,

版權資訊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49號
【發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棧橋地區違法建築及廣告設施的通告
(1998年9月9日青政發〔1998〕149號)

正文

為了整治青島棧橋及地區市容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樹立青島市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市政府決定,從1998年10月1日起對棧橋及周邊實施全面改造,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棧橋及周邊地區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均屬違法建築,其建設和使用單位及個人必須在本通告發布後7日內自行拆除。
二、凡違反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城管、規劃、工商、公安、市政、園林環衛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批准,在棧橋地區和海域設定的各種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招牌等戶外廣告,以及已期滿和未按批准要求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單位必須在本通告發布後7日內自行拆除。
三、凡在第六海水浴場及周邊經營的業戶,一律不得超面積經營,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更衣室及辦公用房改為他用的必須在本通告發布後7日內恢復原使用功能。
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統一認識,服從大局,自覺遵守本通告的規定。凡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違法建築物、戶外廣告、亂堆亂擺物品等,由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清理,拆除、清理費用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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