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212號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6月3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 耕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青島市
  • 類型:辦法
  • 施行時間:2011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第三章 設定許可,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建(構)築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製、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的門頭牌匾的行為;
(四)其他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市、區政府設立戶外廣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戶外廣告委)負責統籌協調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重大問題。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定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
規劃、工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聯合審批,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建設、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各區政府編制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經市戶外廣告委審核,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主幹道、重點區域(節點)戶外廣告設定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控制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堅持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相結合,有利於保護城市風貌,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設區、限設區、宜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設定要求。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報市戶外廣告委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公開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消防、電力、通訊、郵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三)危及建(構)築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綠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五)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區;
(二)國家機關、中國小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醫院等;
(三)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桿體、通透圍牆、道路隔離帶;
(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五)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位置。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第三章 設定許可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許可,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批、分級管理的制度。
屬於城市主幹道、重點區域(節點)規劃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其他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使用期限十五日內的屬於臨時性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和門頭牌匾設定申請由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和建築控制區內設定戶外廣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滿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示意圖;
(四)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受理機關受理後,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招標、拍賣辦法由市戶外廣告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權的,設定期限按照招標、拍賣規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借用、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三)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四)門頭牌匾設定實行一店一牌,不設定設定期限。
第二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的許可期滿後,需要繼續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招標、拍賣;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許可,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需要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的,設定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政務網站等公開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等資料,以及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申請書示範文本,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進行設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標註許可編號和設定單位,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應當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不得損害建(構)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定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建築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商業廣告設施,畫面空置不得超過五日,逾期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會展機構應當在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根據規劃設定公益廣告設施,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發布數量不得低於戶外廣告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及時更新廣告內容。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安全設定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戶外廣告設定人建設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自檢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隱患排除之前,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
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 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設定人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一日內拆除。
第三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作出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給戶外廣告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將《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複印件及相關材料抄送相關城管執法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對戶外廣告設定人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決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及相關材料抄送相關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測;
(三)責令戶外廣告設定人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管理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行為的舉報應當在七日內予以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建立違法設定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媒體對其違法情況進行曝光。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不良記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誠信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未按許可要求設定戶外廣告或者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面積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計算面積的,按每處五十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逾期未拆除的,責令立即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斷亮等情形,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回、撤銷或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責令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行為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道路交通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定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劃要求或者許可許可權、條件、程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及時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對利用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作出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和200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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