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日期是1998年6月10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1998-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1998-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6月10日)
第一條為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和市郊各區縣建制鎮內用文字、繪畫圖像和其他表達方式,以建築物、廣告牌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交通工具等為載體,設定、張貼繪製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應按各自許可權,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商、規劃、公安、市政、園林、供電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市容環衛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工商、規劃、公安、市政、園林、供電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縣市容環衛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應做到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範,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設定位置適當,與周圍環境協調,並經常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應持戶外廣告載體租賃協定書、廣告設計樣式和相應比例的公益廣告設計式樣等資料,按下列規定申請審批:
(一)在交通工具、跨區主幹道、大型交通視窗地段(名單附後)以及長江、漢江橋樑和引橋等部位設定戶外廣告的,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審批;
(二)在其他部位設定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划進行審批並報市市容環衛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全市統一規劃的戶外廣告,市市容環衛部門有否決權。
設定戶外廣告,應先至市容環衛部門簽具意見,再到工商、市政、規劃、公安、園林、供電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一)在交通工具、跨區主幹道、大型交通視窗地段(名單附後)以及長江、漢江橋樑和引橋等部位設定戶外廣告的,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審批;
(二)在其他部位設定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划進行審批並報市市容環衛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全市統一規劃的戶外廣告,市市容環衛部門有否決權。
設定戶外廣告,應先至市容環衛部門簽具意見,再到工商、市政、規劃、公安、園林、供電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在重點路段、部位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規劃、公安、市政、園林、供電等部門,實行公開的招標。
第七條設定戶外廣告,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市容環衛部門交納管理費。
第八條戶外廣告載體租憑費用,不得超過經營該戶外廣告收入的15%。
第九條戶外廣告載體所有者應對在市人民政府規定地段設定戶外廣告積極配合支持,並服從統一安排。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可按本市有關規定亨受優惠待遇。
第十條經批准的戶外廣告,應按誰設定、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由設定者負責做好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損腐蝕的,應及時修復,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一條禁止在戶外塗寫、張貼未經批准的廣告。除重大節日和舉行重大慶典活動,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戶外懸掛條幅廣告。
第十二條市容環衛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檢查,發現經批准的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損腐蝕,應即責令者限期修飾或拆除。
第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本規定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