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於03年7月9號頒布了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辦法並於次月十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20030709 
  • 實施日期:20030810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辦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頒布日期:20030709  實施日期:20030810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戶外廣告市場,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施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定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築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定載體設定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定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定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於設定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吊掛附著式:指以連線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於設定載體上的廣告。如牆面牌匾、建築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貼上式:指以貼上方式附著在設定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製、粉刷在設定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築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定的廣告。如雷射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質特點和地形地貌特徵,分析人口密度、活動頻率和分布情況並結合城市夜景效果,確定城市的總體廣告布局,明確廣告特色分區,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或規劃導責。
第六條 獨立支撐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栓系式、吊掛附著式、貼上式、鑲繪式和其他類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或規劃導則結合市容市貌專業規劃和標準審批。
第七條 市規劃、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第八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取締無許可手續或手續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市各區市容管理部門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市實行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和經營權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採用招標、拍賣和協定轉讓3中形式。
第十條 本市實行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和經營權授權市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和經營權有償使用,遵守規範市場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有償使用辦法由市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有償使用辦法和出讓計畫須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規劃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的用途為:
(一)支付招標、拍賣過程中所必須的佣金;
(二)城市基礎建設;
(三)城市戶外廣告規劃的制定和完善;
(四)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由市城發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提出,經市規劃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出讓設定權和經營權。經營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和經營單位憑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和經營權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轉讓協定書之一)到市規劃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定許可變更手續。市規劃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不在直接審批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
設定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規劃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定許可手續。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批表;
(二)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載體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設定載體使用協定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三份;
(五)1:500地形圖一份(獨立支撐式類戶外廣告設施提供)。
第十三條 凡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須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定載體設定發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廣告內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手續。並需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和建築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四)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定過街商業性宣傳橫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視為無審批許可手續;卻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申請設立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和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定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期審批按照新設定審批方式進行。
公開出讓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按照出讓協定約定的內容出讓協定約定的內容執行。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其審批許可手續即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批准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政府批准虛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定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對設定人給予合理補償或異地設定;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由設定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在經營戶外廣告設施批准設定期內,每300天應有15天發布公益廣告,發布方式可以是:
(一)分階段或集中時段自行發布;
(二)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價,將公益廣告發布費用交市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由該公司代為發布。
戶外廣告經營業務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取消其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和經營權新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沒有達到維護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市規劃部門批准設定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仍然有效,但不再辦理延期設定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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