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1999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4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地址:呼和浩特市
  • 對象:戶外廣告
  • 性質: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改說明,條例的說明,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規範戶外廣告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和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牆壁、店牌、招牌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以及採取其他形式在戶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懸掛、繪製、散發、饋贈、郵寄、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 市、旗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旗縣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城建、園林、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按照城市規劃,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工商、城建、園林、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發布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必須安全,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布置形式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三)戶外廣告應當蒙漢文並用。蒙文使用範圍由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四)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數據、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書寫規範準確;
(五)有配光裝置的戶外廣告,其燈光要保持明亮;  (六)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工作、學習或者損壞綠化設施、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戶外廣告登記》批准文號和發布者名稱。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審查和登記
第十條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具備並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農藥、獸藥等戶外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廣告業務。
第十二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符合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使用權;
(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批文: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契約、廣告樣稿(效果圖);
(四)場地使用協定和廣告設定場地圖;
(五)廣告設定地點、廣告內容有關批准檔案;
(六)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有關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應當將批准檔案同時送規劃、城建部門。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核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證明檔案、廣告樣本、批准編號等材料,造冊建立檔案。檔案保存時間自發布期滿後不得少於兩年。
第四章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廣告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
第十八條 已經批准的戶外廣告,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在發布期滿後,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到期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變動、遮蓋和損壞經批准未到期的戶外廣告及設施。因正當原因需要拆除、變動的,應當提前通知戶外廣告設定者、發布者,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廣告欄設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當在指定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並不得覆蓋欄內其他有效期內的張貼品。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築物及其他成形物上張貼、書寫、懸掛戶外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法戶外廣告活動提供通訊工具及場所。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單位、居民住宅區(含居住樓內)張貼、塗寫戶外廣告,單位和個人發現上述行為有權責成廣告主進行清理或者通知工商等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商業大樓和其他高層建築物、臨街門店發布臨時性商業廣告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形式製作,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懸掛。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應當接受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者拒絕檢查。
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保守有關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違反城市規劃、道路交通規定的,妨礙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影響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規定的,分別由規劃、交通、公安、城建等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發布虛假戶外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發布戶外廣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責任者停止發布廣告,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沒收廣告費用,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戶外廣告登記證》。屬於不正當競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收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責任者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恢復原狀,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並處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活動中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予以兩次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上繳財政。
第三十五條 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審查、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索取錢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濫罰款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戶外廣告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為了加大戶外廣告監督管理力度,明確部門職責,規範主體行為,推動戶外廣告事業進一步繁榮,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的部分內容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建議該條例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條例修改的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發展和規範戶外廣告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在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氣球等”後增加“形式的”三字。
三、因城管辦的機構和職能將要合併到城建部門,所以將第四條第三款刪去。在第四款中增加“城建、環保”。第四條修改為:
“市、旗縣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旗縣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城建、園林、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四、在第五條“……要求,”後增加“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五、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城建、環保”。廣告登記收費標準,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制定,故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六、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妨礙生產、生活、工作、學習或者損壞綠化設施、損害市容市貌的;”。刪去第(五)項。將原第(六)項順延為第(五)項並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七、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農藥、獸藥等戶外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這樣修改符合廣告法的規定。
八、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九、將第十五條第一款“30日”的限定刪去,這樣更有利於廣告事業的發展。將第二款“城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城建部門”。
十、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戶外廣告到期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十二、刪去第二十七條,以後各條順延。
十三、刪去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第二句的內容,因民法通則中已有明確規定。同時刪去該條第(七)項中“並可以決定停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的內容。
十四、在原第三十五條中“財政部門”之前增加“自治區”三個字。
十五、刪去原第三十九條關於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規定。
十六、修改後的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
此外,還對條例中的有關條款作了個別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市的戶外廣告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截止1998年底,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達120多家,經營總額2600多萬元,其製作水平不斷提高,採用方式不斷翻新,新技術、新工藝不斷出現。戶外廣告在傳播信息、擴大流通、引導消費、促進生產、美化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實施,戶外廣告活動趨於規範化,但由於我市監督管理手段不能完全適應戶外廣告多樣化和複雜化的形式,影響了戶外廣告的有序發展。一是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戶外廣告涉及實體內容、廣告市場主體關係和城市管理,由於有關部門職責交叉,管理缺乏統一性和科學性,導致審批效率低和越權審批現象;二是戶外廣告設定無序。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需要,戶外廣告的經營活動越來越多,一些經營者、發布者擅自設定、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現象較為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市市容環境的管理。為了更好地解決問題,加大戶外廣告監督管理力度,促進戶外廣告的繁榮和發展,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規範主體行為是很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經過
     本條例屬於我市1999年制定地方性法規計畫項目,按照地方立法計畫安排,市工商局成立了法規起草小組。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總結了我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的實際,借鑑了南寧、昆明等市的立法經驗。為了加快立法速度,保證法規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與市政府法制辦、工商局一同赴重慶等地進行了學習考察,並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審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將條例草案登報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初審意見和有關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市人大政法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關部門會議,徵求了市工商局、規劃局、城管辦以及法律專家的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是在認真研究我市廣告事業發展和戶外廣告管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制定的。
三、條例中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條例對戶外廣告的管理實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根據廣告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但由於戶外廣告有其特殊性,涉及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管理。為了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保證法規的正確執行,條例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一是依據廣告法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並具體明確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的職責;二是按照城市建設的要求,明確了規划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三是依照呼政辦發[1998]14號檔案規定,城管辦在城市綜合管理中負有重要職責,並受權為行政執法機構。條例結合我市現行管理體制,劃分了城管辦“負責管理、查處影響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的違法戶外廣告”具體工作職責。
(二)關於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是加強管理的前提,由於目前各類法規中對戶外廣告的管理尚無系統的規定,實際工作中既存在戶外廣告發布區域混亂,缺乏統一規劃、影響城市景觀的情況,又存在多頭管理、層層審批的問題。為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條例加強了規劃管理工作,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由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工商、園林、公安、交通等部門統一制定”。這樣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將作為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的依據,以便於有關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對實施規划進行監督。
(三)關於設定管理。為了提高戶外廣告美化城市景觀的作用,條例加強了設定戶外廣告規範化管理,對其製作、發布、布置形式,文字、數據使用標準,維修保養等作了明確規定;並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規定在一定範圍內“戶外廣告應當蒙漢文並用”;同時,明確了戶外廣告的禁設區域,從而增強了工作的透明度,以利於社會的監督,推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審查登記管理。針對我市一些單位、個人未經審批擅自發布欺騙和誤導消費的廣告,條例對戶外廣告發布實行許可制度。強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的戶外廣告“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發布”;對發布藥品、食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戶外廣告嚴格規定“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的審核程式。從而把好廣告發布關,維護廣告的良好秩序。
同時,為了防止隨意執法,加強了審查部門的自我約束與監督。規定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審批許可權及時限,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有關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並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促進戶外廣告的發展。
(五)關於監督管理。為了提高管理實效,在條例中明確規定,戶外廣告的發布“必須按照登記的廣告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進行;對戶外廣告發布期滿後的拆除和需要延期的審辦手續作了規定;同時,嚴格規定了臨時性商業廣告的審批、製作標準,從而加強監督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潔。
(六)關於戶外廣告登記收費標準。隨著戶外廣告的發展,登記收費日益增多,目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標準,收費隨意性較大,損害了經營者的利益。為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外地經驗,結合我市廣告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戶外廣告登記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並定期公布”。這樣有利於加強管理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七)關於法律責任。條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既採取嚴格管理,又堅持處罰的合法性。一是明確了工商、城管等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二是處罰種類嚴格規定在廣告法設定的範圍,除設定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重點設定了具體行政責任;三是罰款數額規定在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以內。同時,對政府管理職能部門、執法人員違法執法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並特別規定“對戶外廣告活動中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予以兩次處罰”。以防止濫罰款,保護經營者、發布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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