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為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戶外廣告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美化城市的各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004
  • 生效日期:1997-12-04
  • 發布日期:1997-12-04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1997年6月26日南寧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商業性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三)利用種類展覽會、訂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以及採取其他形式在戶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懸掛、繪製、散發、饋贈、郵寄、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第三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南寧市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機關。
市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建設、園林、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要在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城管等部門統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在未統一規劃的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涉及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城管等部門的,必須徵得上述部門同意。上述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必須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三)設定在車行道上空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5.5米;設定在人行道上空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2.5米;設定在建築物牆外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牆壁外側不得超出1.8米;
(四)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數據、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五)有配光裝置的戶外廣告,其燈光要明亮;
(六)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道路兩側綠樹、電線桿及其它設施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生產、生活、工作、學習或者損害市容市貌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的控制地帶;
(六)有損路樹、花壇、花帶、綠地及影響綠化的;
(七)市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號和發布者名稱。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審查和登記
第十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農藥、獸藥、食品、酒類、化妝品或者房地產、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實習和職業培訓等戶外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十二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合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批文: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契約、廣告樣搞(效果圖);
(四)場地使用協定和廣告設定場地圖;
(五)廣告設定地點、廣告內容有關批准檔案;
(六)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准檔案。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在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章 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廣告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
第十六條 已經批准,但需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時間或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肖登記。
第十八條 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在發布期滿後,設定者應自行拆除。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框架等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變動、遮蓋和損壞經批准未到期限的戶外廣告及設施。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變動的,應提前通知設定、發布者並由徵用者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公共廣告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貼在指定公共廣告欄內,同時不得覆蓋欄內其他有效期內的張貼品。
不得擅自在建築物及其他人工或自然形成物上張貼、書寫、懸掛戶外廣告。
不準為違法戶外廣告活動提供通訊工具、場所。
第二十二條 凡在單位、居民住宅區亂貼、亂散發戶外廣告的,該單位和個人有權責成當事者進行清理或者通知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需在商業大樓、高層建築物、臨街門店發布臨時性商業廣告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形式製作,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懸掛。
第二十四條 臨街門店需介紹本店商品及服務信息的臨時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自備的80厘米×120厘米以內的活動廣告板上,擺放位置不得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市貌。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應接受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拒絕檢查。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應保守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本條例規定,發布虛假戶外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或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500元上5000以下罰款。由於設計者、設定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者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強制拆除,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停止發布廣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責任者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註銷、收繳《戶外廣告登記證》,並強制拆除。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註銷、收繳《戶外廣告登記證》。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責任者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將廣告貼入廣告欄內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在廣告欄內覆蓋他人有效期內廣告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在廣告欄外亂貼、亂塗寫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為違法戶外廣告活動提供通訊工具及場所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屬不正當競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上述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該廣告的設定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依法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發布公益性廣告的,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可張貼在公共廣告欄內,在規定的區域內懸掛臨時性條(橫)幅,免收廣告登記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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