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是2018年的南寧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地方規定,內容是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
- 城市:南寧市
- 市 長:周紅波
- 時間:2018年10月16日
公告,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三章 環境保護與環境衛生,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公告
《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8年8月29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周紅波
2018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提高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園林綠化和土方作業等施工活動場地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維修場地和臨時建設工程場地。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綜合協調和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市容環境衛生和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以及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臨時占用等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行政處罰。
公安、勞動保障、國土、環境保護、規劃、衛生、食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和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依法實施管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轄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市容環境衛生和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行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開展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參建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建設行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
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評優評先活動中,應當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和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的範圍。
臨時占用道路施工的項目,應當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並在現場懸掛公示牌,公示項目的基本信息、開(竣)工日期、占用時間、基本工序和在建工序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負總責,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統一協調管理,明確施工現場內各施工單位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監理契約中明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及責任人。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責任人員。
採用裝配式建築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會同預製構件生產、運輸企業和設計單位制定工藝技術控制措施和預製構件成品全過程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和招標檔案時,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揚塵污染防治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的總額及支付辦法。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揚塵污染防治費轉入施工單位設立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工程施工完成後費用尚有結餘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回。
第十一條 鼓勵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推廣和套用建築信息模型等現代信息技術。
較大規模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安裝和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車輛識別、項目人員信息採集和揚塵污染線上監測等信息系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的,信息系統由建設單位負責安裝和使用。信息系統建設的費用,可以從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揚塵污染防治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項目管理人員實行考勤管理,採集本單位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和出勤信息,並將信息數據實時上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共信息系統。
較大規模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出入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信息登記,並將信息數據實時上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共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和行業管理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手架架體外圍必須採取嚴密的封閉措施,架體拉結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和密目式安全網應當按規定檢測合格,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有可能發生物體墜落的臨邊、洞口和卸料平台,應當按照作業要求,設定定型化、標準化的防護設施;
(三)施工機具、臨時用電應當具備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
(四)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門式起重機和物料提升機等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保險裝置應當齊全、靈敏、可靠,不得擅自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五)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等工具設備及其配件,經施工單位查驗合格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並經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安裝和監理等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綠化和供水、照明等公共設施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予以保護;
(八)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以及其他地下設施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予以保護;
(九)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配備防塵口罩、勞保鞋、電焊工護目鏡和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
(十)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安全平台加安全帶、長短雙安全帶、安全繩加安全帶和腳手板加平台兜網等雙重保險安全措施;
(十一)電梯安裝單位進場安裝電梯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及電梯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及作業面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應急演練。
宿舍和辦公用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滅火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固定式圍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採用砌體、預製裝配式圍牆或者彩鋼板等硬質材料;
(二)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三)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圍擋應當進行美化;圍擋上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並按規定設定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出入口應當設定大門。
在場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出入口應當設定大門。
大門設定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因勘察、觀測等需要在市政道路上布孔的,勘察、觀測等作業單位應當於作業完成後及時採取回填、回灌等措施修復孔洞,並按原道路設計標準恢復路面。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應當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定,各功能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施工現場內的臨時建築物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裝配式活動板房或者磚砌房,並滿足安全、衛生和通風等要求;採用活動板房的,房屋結構不得超過兩層。
施工現場內不得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或者利用圍擋搭建臨時建築物。
第二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承擔,並採取符合要求的作業方式實施拆除作業。
第三章 環境保護與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等對環境產生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配備良好的排水系統,控制污水排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周邊應當埋設合理管徑的排水管,採用磚砌排水明溝的,溝頂應當設定蓋板;
(二)生活污水、施工廢水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排水許可;
(三)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時,應當邀請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機構到場監督;
(四)生活污水、施工廢水應當經沉澱井沉澱等污水處理措施處理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有效控制施工現場揚塵:
(一)施工前硬化車輛出入口和場內道路,設定沖洗平台;
(二)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制施工揚塵的措施;
(三)基坑(山體)開挖、土方裝卸和拆除作業等產生揚塵的工序,採用濕法作業;
(四)散體材料堆放在堆放池內,並予以封閉或者覆蓋;
(五)裸露泥土的地面採取綠化措施或者採用密目網、防塵網覆蓋;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場內道路定期沖洗,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離施工現場;
(七)散體材料、流體材料和建築垃圾應當密閉運輸,方可出入施工現場;
(八)不得從高處拋撒建築垃圾。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內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硬化地面:
(一)主要運輸通道採用C25及C25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混凝土厚度≥200mm;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預製裝配式道路板。
(二)材料堆放場、倉庫和加工場等場地採用C15及C15以上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混凝土厚度≥100mm。
(三)辦公區和生活區場地在合理綠化的基礎上進行混凝土硬化處理。
(四)不宜使用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的臨時通道,採取鋪設鋼板等硬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採取環境衛生管理措施,預防疾病傳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分類存放,日產日清;
(二)採取滅鼠、滅蚊蠅和滅蟑螂等措施,坑窪、積水無蚊幼蟲孳生,鼠、蚊、蠅和蟑螂的密度達到國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標準C級要求;
(三)設定集體食堂的,應當按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製作間的灶台及其周邊牆面敷貼易清潔、耐擦洗的材料,地面作硬化和防滑處理,設定密閉式泔水桶,並保持整潔;
(四)廁所、洗浴間保持清潔,每日清掃、定期消毒,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的明顯位置設定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以及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電話牌、農民工工資監控制度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等公示標牌。公示標牌的內容、規格和樣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分類、分區堆放建築材料、構件和機具,並懸掛定型化的標識牌。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建築廢料、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集中堆放建築廢料、建築垃圾。不得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以外堆放建築材料和廢棄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公示臨時占用道路有關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安裝和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車輛識別、項目人員信息採集和揚塵污染線上監控等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將有關信息數據實時上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每人次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宿舍和辦公用房內使用明火,或者私拉、亂接電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圍擋進行美化,或者未按要求設定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設定大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勘察、觀測等作業單位未按要求採取回填、回灌等措施修復孔洞,並按原道路設計標準恢復路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分開設定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辦公區和生活區,或者各功能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設定排水系統或者未按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施工前未硬化車輛出入口和場內道路或者未設定沖洗平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八項規定,未按要求採用濕法作業控制作業揚塵或者從高處拋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硬化地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設立公示標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堆放建築材料、構件和機具,或者未按要求堆放建築廢料和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較大規模工程,是指十層以上高層建築或者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十萬方以上的土方作業工程、工程概預算一千萬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28日公布的《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