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五亂

南寧五亂

南寧五亂,指的是亂擺設攤點、亂停放車輛、亂扔棄垃圾、亂張貼廣告、亂搭建工地等五項嚴重破壞市容市貌,侵犯市民利益的亂象,需要城市管理者重點治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五亂
  • 特指:亂擺設攤點、亂停放車輛等
  • 治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
  • 地點:廣西南寧
現象介紹,治理法律依據,治理啟動儀式,管理和處罰,

現象介紹

南寧五亂,指的是亂擺設攤點、亂停放車輛、亂扔棄垃圾、亂張貼廣告、亂搭建工地等五項嚴重破壞市容市貌,侵犯市民利益的亂象,需要城市管理者重點治理。

治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南寧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國家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南寧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刻畫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治理啟動儀式

12月15日下午,南寧市開展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全面治理“五亂”百萬市民大行動,啟動儀式在民生廣場舉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領導郭聲琨馬飈、袁鳳蘭、章崇任與各界代表數千人參加啟動儀式。
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常務副主席郭聲琨強調,在廣西範圍內大力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徹底改變我區城鄉環境衛生面貌,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我區工業化城鎮化的重要內容,對於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最佳化發展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全區深入持久地開展“城鄉清潔工程”,全面治理“五亂”,必須持之以恆,長期堅持下去。要從法律、法規、制度上探索建立長效機制,使之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經常化的軌道。要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實施“城鄉清潔工程”,治理“五亂”工作不重視、不努力、不作為的單位和各級領導要追究責任,問題嚴重的要下崗換人。要加強執法力度,對“五亂”進行嚴管重罰,努力營造乾淨、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塑造“潔、齊、美”的區域性國際城市新形象。
下午3時30分,自治區和南寧市的領導來到民生路步行街開展宣傳活動,向市民發放宣傳資料,然後分別深入社區以及城鄉結合部調研。
各城區組織了數十萬人在各自轄區內整治“五亂”。工商系統、公安系統到江北大道、人民路交易場一帶發放治理“五亂”宣傳冊子,勸導市民自覺遵守交規,規範停車;環衛系統從民生廣場西面入口清理江北大道雜物;城管從民生廣場東面至百貨大樓、萬達商業廣場等片區開展巡查、勸導活動;團市委組織志願者到民族大道與朝陽交叉路口、朝陽廣場等處分發宣傳冊子。
據了解,當天南寧市6區6縣有百萬市民參加了這次大行動,共發放50萬份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全面治理“五亂”宣傳冊。

管理和處罰

一、治理攤點亂擺行為
(一)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無證擺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集貿市場外或者未進指定地點擺賣蔬菜和農副產品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跨門檻經營或者超出經營場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擺賣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開辦市場、停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治理車輛亂停行為
(一)對不按規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隧道違章停放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鎖定車輪或者拖曳車輛。
(二)對不按規定在車行道上停放車輛的,責令其駛入停車泊位內停車或駛離。停車路段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含臨時或長時),當場處以200元罰款。
(三)行人通行時違反道路交通信號或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對行人當場處以20元罰款。
三、治理垃圾亂扔等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隨地亂扔口香糖、瓜果皮核、菸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從建築物或者車體內向外擲物、潑水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對不履行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或者未達到目標的責任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治理廣告亂貼行為
(一)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及其它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義務造成違法印刷品廣告發布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二)廣告內容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者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或者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的,責令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
(四)未經批准在建(構)築物、設施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宣傳品、廣告、標誌牌等的,每處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指使、僱傭(請)他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在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的通訊號碼,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後,通知通訊運營商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
(五)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未按規定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強行拆除,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治理工地亂象
(一)建築工地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設施不符合要求,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要求的,處以罰款。
(二)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者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以下罰款。
(三)臨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設定護欄或不作遮擋、不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建築工地、施工場地竣工後不及時清理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臨街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等建築材料或者施工廢水、泥漿流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罰款。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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