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4.25
  • 實施時間:200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準則,第三章 設定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種形式設定的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下列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條例:
(一)市區建成區、上街區建成區;
(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鄭州市礦區、鄭州新鄭機場;
(四)國道、省道鄭州市區段;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四條 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戶外公益性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戶外商業性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核及內容的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及電信、電業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美化市容、文字規範、內容健康,有利於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設定準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使用易鏽蝕材料的,應當定期進行防鏽蝕處理,並進行有效覆蓋,不得外露;使用電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漏電安全措施,並與高、低壓導線和地面、地下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十條 嚴格控制橫跨城市道路設定橫幅廣告;嚴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橋和高架路設定廣告,確需設定的,應經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公共信息欄內。禁止在廣場、立交橋、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委託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定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
(三)製作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委託他人設定戶外廣告或者使用他人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出示廣告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廣告經營許可證及場地使用協定。
第十四條 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批准。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設定戶外廣告的,在報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准的地點、形式、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未完成設定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准手續失效。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手續的,有效期滿後,廣告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暫時無廣告發布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廣告設定單位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修、更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如遇大風、汛期等,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鏽蝕、損毀、變形等情況的,設定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恢復完好。
第二十二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促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通知廣告設定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確實難以通知到廣告設定單位的,市容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項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鏽蝕、損毀、變形等情況,未恢復完好的,由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貌;逾期不恢復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每處(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修訂的條例

(2017年6月28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維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和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用設施、工地圍牆(擋)等建(構)築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戶外設施,以指示牌、標識牌、展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等為載體,以實物造型、圖像、文字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的,標示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的領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環境保護、園林、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鼓勵戶外廣告創新,提升城市廣告藝術化水平。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公益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
第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請批准。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戶外廣告宜設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及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空間配比等。
招牌設定應當有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行業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精心設計,符合城市美觀和夜景要求。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範;
(三)環保和節能要求;
(四)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以光電等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除符合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建築牆體設定的,其設定高度不超過建築物頂部;
(二)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設定;
(三)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嚴控區內設定;
(四)開閉時間符合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位置、高度和寬度等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內容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識;
(三)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其他技術規範和標準。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劃,規範製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等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牆)、道路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牆)的;
(三)在建築物屋頂、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綠地、遊園、河道、湖泊、濕地等的;
(七)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宜設區內,可以利用商業性建築的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功能。
在戶外廣告禁設區和嚴控區內,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十五條 需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張貼在公共信息欄等規劃設定範圍內。
以舉牌、擺牌、遊走、流動、散發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和生活。
在城市道路、廣場、立交橋、臨街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禁止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戶外廣告的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審批與規範
第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定的位置圖及全景彩色效果圖;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
第十九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活動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供批准檔案。
跨區設定和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舉辦人應當於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限屆滿後二日內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定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
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受理通知書,並於七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申請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有效期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定人;給戶外廣告設定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並由原審批機關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戶外廣告設施拆除後,原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註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四章 發布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合法、健康、誠信,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用語應當規範,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應當保持畫面、內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廣告內容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定人負責,並承擔安全檢測和檢查責任。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識,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設定人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停止使用:
(一)設施破損、傾斜的;
(二)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的;
(三)光電顯示類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斷亮、殘損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城市容貌的。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許可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違法設定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徵信系統。
鼓勵戶外廣告行業組織建立監督、勸誡機制,開展自我評價,淨化經營環境,完善行業信用體系。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清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清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等區域範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定工作,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鄭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2005年2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鄭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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