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是為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批准通過的條例,第一次由2002年9月28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後2003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 性質:法律法規
引言,正文,

引言


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8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活動,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的路牌、招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發布的商業性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定、懸掛、繪製、散發、饋贈、郵寄、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第三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南寧市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機關。
市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
規劃、市政、公安、建設、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招生等的戶外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八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的,應當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合的經營資格及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證;
注意: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批文: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契約、廣告樣稿(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定證;
(五)廣告內容有關批准檔案。
注意: 需要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證明、檔案齊備後予以受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數據、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十二條 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號和發布者名稱。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廣告內容、形式、地點、時間發布。
第十四條 已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需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時間或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凡在單位、居民住宅區亂貼、亂散發戶外廣告的,該單位和個人可要求當事者進行清理或者告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應當接受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拒絕檢查。廣告登記監督管理機關應保守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未發布及未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銷、收繳《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未按登記的內容、形式、時間發布或經批准發布的戶外廣告需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未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時間或者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註銷、收繳《戶外廣告登記證》,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在單位、居民住宅區亂貼、亂散發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對廣告主或張貼人、散發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招生等的戶外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戶外廣告未經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者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經登記和批准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者停止發布,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南寧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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