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保證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攀枝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保證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車站、碼頭、廣場、橋樑、建築物、構築物及交通工具等載體,以商招、店牌、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標語、招貼畫、牆壁吊幅、實物模型、氣球等媒體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在戶外設定的商業性廣告及各種公益性廣告。
本規定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面積超過5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位是指依據城市規劃(控制性規劃)利用本市公共資源(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城市公共空間等)設定戶外廣告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著於建(構)築物的空間位置。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利用、有償使用、規範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規劃和建設局會同城管、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編制,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東區、西區、仁和區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米易縣、鹽邊縣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由兩縣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工商、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對戶外廣告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內容包括:設定單位、載體形式、規格、設定地點;
(二)平面實景效果圖、施工圖;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物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六)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大型單體戶外廣告的設定,需提供規劃建設部門的定點批准檔案;
(八)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中標人或買受人後5個工作日內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自領取《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設定戶外廣告;逾期未設定的,批准檔案即行失效。
設定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及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設計圖、效果圖等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查登記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同時發布工商部門核准的戶外廣告登記文號。
第十條 利用公共場地進行重要節日、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的慶典宣傳以及政策法規宣傳,專業部門的紀念宣傳和商業宣傳等宣傳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審批、統一管理、有償使用,有效期滿後應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一條 在建(構)築物上設定荷載較大的戶外廣告,應由安全鑑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鑑定,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方可設定。設定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
第三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一節戶外廣告設定要求
第十二條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廣告經營資質的,不得經營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提倡廣告設定採用先進科學技術製作電子顯示屏、霓虹燈、多面翻等高檔次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符合規劃和城市管理的有關要求,有利於美化市容市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妨礙生產經營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影響綠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危害市政、交通、電力、園林、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
(五)法律、法規及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確定禁止設定廣告的區域。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建築物外懸掛布幅廣告;嚴禁在人行道散發印刷品廣告和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張貼、書寫廣告;嚴禁牽掛過街橫幅。
第十六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附帶經營性戶外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在其有效期限內,除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廣告設定者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整潔、安全與完好。對陳舊、破損等有礙市容觀瞻或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廣告設定者應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廣告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式樣美觀、形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健康、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廣告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依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統一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塗污和覆蓋。
第二節 商招店招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商招店招,是指單位、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載體設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和標誌的店名牌等。
第二十三條 商招店招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設定在建築物門楣或者檐口以下,體量大小應與附著的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兼顧城市美化、亮化的視覺效果;
(二)商招店招的色彩應柔和自然,色調保持協調和諧,造型應結合建築造型進行設計,與所處的建築物及周邊景觀環境有機結合,適當體現單體的個性化、多樣性;
(三)一個店鋪和一個單位只能設定一塊店牌,不得多處設定;
(四)不得利用公共場地設定店招和企業名稱指示牌;
(五)商招店招名稱必須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名稱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臨街商業店鋪應將商招店招設定於本店鋪門楣上方,其寬度在0.6米至1.5米之間,長度不得超出本店鋪兩側牆面。
第二十五條 同一建築物連續設定平行於牆面的商招店招時,其高度、厚度應做到相對整齊統—。
第二十六條 多個單位在一幢建築辦公或多個商家在一幢建築經營而需設定商招店招的,應集中規範設定。
第二十七條 在新建商業建築物頂部臨街面邊緣設定店招的,可採用獨立字型。
在臨街外牆面預留位置設定標牌的,可將其主體鑲嵌入建築立面,且每幢建築只能設定一個。
第二十八條 臨街建築物外牆面設定店招時,應直接與建築物連線,不得落地設定支撐物。
第二十九條 夜間營業店鋪其店招必須配置夜景光源,保證夜間亮化。夜景光源應採用內透光、背透光、自透光、字透光、字內透光等,禁止使用外泛光照明。霓虹燈圖案光亮應顯示完整、醒目。
第三十條 居民住宅禁止設定商招店招。
第三節 其它戶外廣告
第三十一條 其它戶外廣告是指施工圍擋廣告、交通工具廣告。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圍擋廣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圍擋設定的廣告。
第三十三條 設定施工圍擋廣告的,廣告媒體應當與圍擋牆融為一體,不得在圍擋牆上方或脫離圍擋牆單獨設立廣告媒體。
第三十四條 申請設定施工圍擋廣告應當提供書面申請、主體資格證明、彩色效果圖、方位示意圖、占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安全設定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廣告是指在公共運輸工具上設定的廣告。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運輸工具上設定廣告,除必須符合廣告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有關規定外,不能遮擋駕駛員視線、號牌、燈光及公交線路標誌牌。
計程車只能設定頂燈廣告。
非公共運輸工具禁止設定廣告。
第四章戶外廣告位的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 占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含道路、橋樑、涵洞、燈桿、護欄、綠地、站台等)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有償出讓。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拍賣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招標、拍賣的戶外廣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出讓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收益全部上交財政,用於城市管理。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均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競買。
第四十條 買受人有償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後,廣告設施的閒置時間不得連續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但買受人在閒置時間內自行承擔費用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買受人在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需要遷址設定的,應予安排相對等同的口岸位置,買受人應當服從;買受人放棄使用權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買受人取得的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有關稅費。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利用單位和個人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城市公共資源使用費。
利用他人場地設定戶外廣告,場地所有者要求支付建(構)築物占用費或場地租賃費的,設定者應當支付。支付標準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四十四條 城市公共資源使用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匯同由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
第四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出資設立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廣告位免繳城市公共資源使用費。
公益性戶外廣告經批准改為經營性戶外廣告的,自變更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城市公共資源使用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戶外廣告發布者對戶外廣告設施未及時維護、更新,致使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攀枝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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