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 發布部門:西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 檔案號: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發布施行,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

《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5月2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眾開放、實行相對封閉管理的公益性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及社區公園。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公園的管理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經費按年度列入預算,促進城市公園事業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園事業發展。
第二章 建設與保護
第六條 本市城市公園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劃定城市公園的保護範圍,實施控制管理。保護範圍內新建建(構)築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築風格等應當與城市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八條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由建設單位按照城市公園的發展規劃、特性和規模編制,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和建設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城市公園建設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九條 城市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提高文化品味和園林藝術水平。
新建城市公園應當合理布局,優先選擇歷史文化遺址、遺蹟及自然景觀良好的區域、地點。鼓勵利用荒灘、荒地等建造城市公園。
第十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竣工後,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在城市公園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的用地規劃性質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園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園用地上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市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徵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城市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園的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公園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設立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誌,制定遊園管理規範;
(三)保持城市公園環境衛生整潔、設備設施完好,定期維護檢修;
(四)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城市公園正常遊園秩序;
(五)保護城市公園財產和景觀設施,制止破壞城市公園景觀和財產的行為;
(六)管理園內的文化健身娛樂、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
(七)規範城市公園管理和服務行為,為遊客提供文明、優質、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內遊樂設施應當設定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與公園景觀協調,其技術、安全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新增大型遊樂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公園內遊樂項目竣工的,應當報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徵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城市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設施設備維修時,應當在施工現場進行圍擋,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保持現場環境整潔。
第十六條 城市公園內應當按照設計規範設定相關設施,依法安裝防雷、消防等安全設備,消防通道保持暢通。
各類遊樂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安全須知。
第十七條 城市公園內設立的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在城市公園內設立經營攤點的,應當符合相關從業經營規定,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並遵守城市公園管理規定。
在城市公園內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相關設定管理規定並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八條 城市公園園容應當整潔、美觀,各項服務設施符合規範要求和園容養護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公園應當免費開放,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市公園應當每日開放。因維修改造等原因閉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公園管理機構提前三日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園服務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園入口處設有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在明顯位置設有各類引導標牌;
(二)設定符合遊人遊覽需要的配套經營服務項目,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作人員經培訓上崗,著裝整齊,佩戴服務標誌,言行舉止文明規範;
(四)設定科普櫥窗或者展牌、標牌,宣傳普及園林綠化等科學知識;
(五)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提供方便服務;
(六)保持公共廁所正常運行和清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 利用城市公園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相關協定。活動結束後,活動舉辦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遊覽、休憩、健身、娛樂的權利;
(二)對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勸阻不文明遊園行為的權利;
(四)舉報、投訴違法行為的權利;
(五)對城市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知情權和批評建
議權;
(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環境衛生、維護遊覽秩序和城市公園休憩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管理活動;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損毀花草樹木或設施設備,踐踏草坪、亂刻亂畫;
(四)攜帶危險品、寵物入園,或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入園,搭建帳篷,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
(五)妨礙他人遊覽,破壞休憩環境,製造噪聲影響公共安寧;
(六)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燒烤;
(七)從事算命等迷信活動或非法集會,在非指定地點祭祀、燒紙、焚香、燃放煙花爆竹等;
(八)從事影響公園管理秩序和環境衛生,損害城市公園綠化及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公園遊客容量接納、疏導遊客。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相關措施,並及時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非法施工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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