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以通政規〔2012〕2號印發。《辦法》共33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文號:通政規〔2012〕2號
  • 類型:辦法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南通市人民
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政規〔2012〕2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暫行辦法

南通市市區嚴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通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場地、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設定的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店招廣告,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門樓、門楣、建築物立面及其他合適位置設定的本企業、商店、樓宇名稱的門面招牌(含板式招牌、霓虹燈、透空字等多種形式)。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戶外廣告,是指除店招廣告外,單牌面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總造價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高立柱廣告,是指落地單個或多個高柱體支撐設定的單面、雙面或多面廣告牌。
第四條 建立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能分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區城管局負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其公路管養路段控制區範圍內及內河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沿江港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價格、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供電等部門依法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必須遵循統一規劃、扎口管理、嚴格控制、安全運行的原則,符合城市發展需要,與城市的歷史風貌、規劃布局、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相適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市容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城管、交通、水利、港口、工商等有關部門編制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市民代表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下列位置嚴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牆)、道路和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隔聲牆);
(二)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第八條 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築控制地帶,嚴禁設定非店招類戶外廣告。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採光;
(二)不應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
(三)不應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
(四)不應跨越城市道路、公路;
(五)不應設定在沿街毗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
(六)不應破壞建築物立面整體風貌;
(七)不應設定在建築物頂部;
(八)不應設定在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築出入口外兩側各5米範圍內。
第十條 嚴格控制高立柱廣告設施設定。中心城區嚴禁設定高立柱廣告設施。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定。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應按規定設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形象;
(二)不應播放聲音;
(三)夜間照度商業街不應超過1000cd/㎡,其他區域照度不應超過400cd/㎡。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及本辦法有關規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技術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供電部門不得供電。
倒桿距離為半徑的範圍內有行人、車輛、建築物、市政公用設施、電力設施等,不得設定高立柱廣告設施。
第十三條 利用公用設施、市政設施、廣場和道路及其設施等公共陣地,以及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所有的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陣地(設施)的使用權通過公開招標、拍租等方式出讓,出讓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戶外廣告公共陣地的具體範圍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戶外廣告公共陣地(設施)出讓收益歸政府所有。戶外廣告公共陣地(設施)使用權招標、拍租的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局、國資委會同市規劃局、物價局、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具有或取得陣地的使用權。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施)設定經營性商業廣告的,必須符合統一規劃,其陣地(設施)使用權可以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出讓,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行統一受理申請制度,由申請人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設施)使用權的證明;
(三)相關利害關係人(業主)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施工圖、設定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許可的材料。
第十六條 附著於建(構)築物的店招廣告(不含牆體大中型燈箱)及小型非店招廣告、利用移動載體設定的廣告、各類臨時張貼懸掛廣告、實物模型廣告、升空器具廣告、店面門頭電子顯示流動字幕廣告等一般小型戶外廣告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戶外廣告登記許可後,方可發布廣告。
設定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相關管理部門初審後,經區發展改革委備案,市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方可開工建設,建成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戶外廣告登記許可後,方可發布廣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簡便效能的原則,實行聯審制度,由城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書面申請組織相關審批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依法進行審核並形成意見或許可,將審核或許可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媒體不得空置,戶外廣告設定者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定批准檔案之日起,必須在3個月內建設完畢並發布廣告。
廣告許可設定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定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公益廣告設施設定應按照規定區域設定。嚴禁利用公益性廣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
城市重要活動、節日慶祝等原因,臨時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應當服從相關部門安排,徵用部門應當根據規定進行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應當按照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定效果圖及施工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非店招類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構)築物整體布局及周邊環境進行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企業按設計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定效果圖及施工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使用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報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整、結構安全、外形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出現鏽蝕,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的夜間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完好;電子顯示裝置、霓虹燈等燈光顯示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修。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責任人,戶外廣告設施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產權人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定期按照相關規定對戶外廣告結構安全進行檢測,發現隱患立刻整改,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設施安全使用。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時間超過設計時限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必須予以更新或拆除。
由於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過錯導致戶外廣告坍塌、墜落、倒掛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市民民眾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規範設定的公共廣告信息設施內張貼,應當符合相關管理部門規定,服從公共信息廣告設施設定單位的管理,禁止亂貼亂塗廣告。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責令設施產權人、使用權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定者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期滿後,未取得相關延期設定審批許可的,應當在15日內將戶外廣告自行拆除。
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組織者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 建立戶外廣告誠信管理制度,公布戶外廣告各類違法信息,將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納入戶外廣告誠信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不按時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定技術規範,影響市容市貌的,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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