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新余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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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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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
間、交通工具等(以下簡稱陣地)設定的櫥窗、廣告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招(標)牌
、軟體面料、實物造型等戶外商業廣告。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
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工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內容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規劃部門參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工作。
市氣象管理機構負責氣球廣告的經營資質審核、施放審批及其監督管理。
市公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商、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市區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包括廣告設施設定的條件、
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要求及相關的技術規定;
二建(構)築物頂部廣告設施,應採用隱蔽直立裝置,其底部須緊貼樓頂,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兩
側牆面;建(構)築物立面廣告,凸起牆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寬度不得超出牆緣;建(構)築物頂
部和立面廣告重量不得超過樓房的承載力;
三設定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燈桿、同一建築物上的廣告設施應當使用統一規劃設計的招牌廣告;
四實物造型廣告僅限於廣場內或其他空曠場所設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美觀、牢固、安全,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設計理念和藝術表現形式,體現本市經濟社會發展
的時代感。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等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礙消防安全的;
五利用綠地、行道樹、古樹名木設定,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建(構)築物設定的;
六在交通護欄上設定的;
七橫跨主、次街道上空設定的;
八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區域或載體上設定的。
第八條 公共場地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可以通過公開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
梁、建(構)築物面等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政府組織市城市管理、規劃、工商、建設等部
門制定出讓方案,通過公開拍賣、招標等方式出讓。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的公開拍賣、招標工作。
第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依法應當辦理規劃等有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
定取得設定權的,視同已辦理規劃等有關審批手續。
非公共場地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權可由該場地的產權人自行協定出讓,但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程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經審查批准並依法交納有關費用後,方可實施設定行為。
第十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定效果圖和平面圖;
二利用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使用協定或契約等有關材料;
三利用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築物承載力數據等證明
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
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設定權後,到市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同時提交《戶外
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要求的有關材料),法律、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
關審批手續。市工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准登記,書面說明理由。
彩虹門、氣球等短期軟體廣告設定,審批程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減。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應當與市城市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和經營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合法的費用。
第十四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關費用全部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獲準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規格、數量、時間、造型設定,不得
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設定權期限內,需要變更內容或其
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一般戶外固定廣告設定期限不超過1年,大型戶外固定廣告(單體面積達50m2)設定期限不超過
3年,電子翻版廣告不得超過5年;設定期滿後,屬於使用公共場地的,重新以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屬於
非公共場地需要延期的,應在設定期滿前30日內,到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使用手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
滿後不再重新設定的,廣告設施設定者應在1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廣告設施設定者在取得戶外廣告陣地設定權後3個月內,應當自行依規定或委託具有相應施工資
質的單位完成廣告設定工作,並將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號等標註於設施的右下角。但對不適宜標註登
記證號的戶外廣告,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不作標註。
第十八條 鼓勵廣告經營者按其發布廣告數不低於10%的比例發布公益性廣告,並自覺對公益性廣告內容進
行充實、美化。
第十九條 廣告設定者(經營者)應經常對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整潔、完好與安全。市城市管理部
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
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許可設定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者
損壞。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須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前書面
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由此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設施設定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拆除戶外廣告
設施的單位應當給予置換或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清除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廣告的,其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所有者
或者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施的使用者、
所有者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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