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等行為,進一步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東至二環東路(含北延段)外側50米、南至二環南路外側50米、西至二環西路與金竹公路外側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側100米的圍合區域,以及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發布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景觀優先、市場運作、部門協同、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等空間,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等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懸掛等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戶外設施。
第五條戶外廣告分為戶外商業廣告、戶外公益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
第六條 金華市區戶外廣告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定期召集市城管辦、公安、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執法、行政服務中心、法制、工商、電業、氣象等部門參加,研究協調市區戶外廣告整治、大型戶外廣告陣地設定和廣告內容監管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戶外廣告設定導則的制定,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定點(規劃技術要求)及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許可。
市財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出讓金的管理。
市工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核、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登記和登記後的日常巡查、監管,查處未經登記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
市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日常巡查、戶外廣告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
市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業、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能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許可
第八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重要區域、重點地段戶外廣告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戶外廣告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市景觀的要求,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第十條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區、限制設定區、禁止設定區的劃定;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設定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行政機關、學校用地範圍內的;或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戶外招牌廣告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建築物屋頂的(樓宇名稱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中批准的除外);
(四)遮擋建築物玻璃窗、玻璃幕牆的;
(五)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法建築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的;
(七)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或者影響公園、公共綠地景觀的;
(八)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在市區一環內設定跨街橫幅、彩旗、巨幅等形式的商業廣告,禁止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設定充氣物(包括氣拱門、氣拱柱、氣球等)廣告;
禁止利用車載喇叭進行商業宣傳;
禁止在江(湖)面設定水上漂浮物廣告和利用空中飛行物懸掛廣告。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沿街建築需要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建築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位設定的規劃內容,戶外廣告位建設情況納入建設工程竣工核實。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設定戶外廣告(交通工具類廣告除外)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平面位置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申請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結構設計圖;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許可材料抄送市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六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後,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
第三章陣地使用權管理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陣地分為公共陣地和非公共陣地。
戶外商業廣告陣地使用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以下簡稱公開出讓)。戶外商業廣告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可視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公共陣地使用權期滿後由政府收回。
第十八條 用於公開出讓的戶外廣告陣地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規劃,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劃條件組織公開出讓。
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受讓方應具有相應的廣告經營資質,雙方達成的書面轉讓協定應向市財政部門備案。已經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戶外廣告登記證》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九條 納入公開出讓的非公共陣地業主在其陣地出讓前,應與市財政部門簽訂協定,陣地使用權出讓淨收益的60%逐年返還業主。
以自行協商方式確定非公共陣地使用權的,由使用人持業主同意協定出讓的相關證明,與市財政部門簽訂有償使用契約,繳納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金按同類區域上一年度戶外廣告陣地公開出讓平均成交價的60%繳納。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按照以下列情形核定:
(一)電子顯示屏廣告(非戶外招牌廣告類)的設定期限為六年;,高立柱廣告的設定期限為五年,其他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為三年;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設定期限按照出讓協定執行;
(二)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三)戶外招牌廣告不設定設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 戶外公益廣告陣地和戶外招牌廣告陣地不納入公開出讓範圍,免繳陣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設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嚴格執行《浙江省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DB33/T700-2008)和建設安全法規、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戶外廣告使用燈光照明設備的,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利用機動車車身設定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車輛駕駛安全;利用公共汽(電)車車身設定廣告的,不得遮擋車窗、車門、線路牌,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並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
第二十五條 戶外招牌廣告設定除應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單位或個人原則上只允許在其經營場所範圍內設定一處戶外招牌廣告,不得多處設定。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幢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其招牌廣告應按一體化指示牌等形式統一集中設定,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地址、標識;
(二)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戶外招牌廣告,與建(構)築物及相鄰戶外招牌廣告的高度、形式、造型、色彩等應當協調統一;
(三)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物採光、通風、消防以及結構安全。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註銷登記的同時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戶外招牌廣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所有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安全、整潔、完好、美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畫面不得空置。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後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
設定許可期滿後納入公開拍賣的廣告陣地,其設施可以由原所有人與中標單位在拍賣成交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協商轉讓。協商不成的,由原所有人在五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當日拆除。
因城市建設、城市景觀需要,拆除經批准的戶外廣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公益廣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戶外公益廣告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管理,根據規劃定點,實行“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其他單位不得擅自設定。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擅自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需要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公益廣告發布計畫,統一安排發布。
第三十條 需臨時發布公益廣告的,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規劃部門,在徵得戶外商業廣告公共陣地使用權人同意後,利用戶外商業廣告陣地予以發布。廣告陣地使用權期限相應順延。
第六章 發布登記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依法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核准的內容發布。
在本單位的登記註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廣告,不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已取得相應的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
(四)按本辦法規定已經取得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交通工具類廣告除外);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申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定;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契約、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發布戶外廣告,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
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所規定的期限。到期需繼續發布或戶外廣告內容有調整的,應重新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市工商部門核准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未經登記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六條 經市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內容和語言文字應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損害城市市容環境,損害城市形象。
禁止發布菸草廣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行政執法、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和發布情況的跟蹤管理及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由市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行政處罰。
市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拆除處罰以外的行政處罰時,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將案件事實移送市規劃部門進行影響規劃程度的認定。市規劃部門應在七日內作出認定。市行政執法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市規劃部門。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市工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城市綠化等有關規定的,分別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市規劃、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戶外廣告行政許可和違法戶外廣告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抄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部門履職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設定人或廣告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詞的含義:
(一)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土地(或建、構築物)及其附著於土地(或建、構築物)上的空間位置(包括交通工具等外表)。
(二)公共陣地,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廣場、綠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間位置。
(三)非公共陣地,是指企業、個人、不使用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築物、場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間位置。
(五)戶外商業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戶外廣告。
(六)戶外公益廣告,是指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各類公益活動的戶外廣告。
(七)戶外招牌廣告,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廣告。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各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發布的《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試行)》和2006年6月29日發布的《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