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03-19。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3-19
【生效日期】1993-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3月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正文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下簡稱特區)的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使廣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省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特區範圍內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築物及空間設定路牌、路標、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招牌、櫥窗、牆壁等戶外廣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廣告,以及利用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特區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凡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場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規劃、城建、公安交警部門制訂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應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後,按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時間設定。
凡占用未經規劃的公共場所或市政設施的,就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並提交設計圖紙。
凡不占用公共場所或市政設施的,應提交場地使用協定書和設計圖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六條禁止壟斷和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廣告業務。戶外廣告場地占用費不得超過該項廣告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五。具體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城建部門協商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嚴禁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學校門口、校園內、市區重要景點(包括海濱長廊、石飄然亭、北回歸線標誌塔、金鳳壇)等區域,以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定廣告的區域設定任何廣告。
嚴禁在道路的綠化帶設定路牌、指路標、霓虹燈、燈箱、招牌等廣告。
嚴禁設定二十一平方米以下的路牌廣告、二平方米(單面)以下的燈箱廣告,以及易鏽蝕、易破損的招牌廣告。
第八條嚴禁亂張貼戶外廣告。各類招貼廣告,必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廣告經營單位審查,辦理委託張貼手續,加蓋《招貼廣告專用章》和註明有效期後,統一張貼在《廣告欄》內。
第九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符合黨各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公眾。
第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響市容觀瞻,不得破壞園林綠化。施工的廢料應及時清除,保持場地清潔。
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一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二條各級城建、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各單位和住戶應把戶外廣告列入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的內容,對在門前及控制地段亂張貼、亂塗畫的廣告,有權進行清除,並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七條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取消其戶外廣告經營權;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張貼者承擔;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廣告費二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維修、翻新或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對造成人身傷殘或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修復,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以上罰沒款項,按《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市轄各縣的城鎮戶外廣告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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