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人流密集、建築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定大型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設定人。招標、拍賣的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公共設施使用拍賣、招標時,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對拍賣、招標方案的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使用權,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簽訂公共設施使用契約。公共設施使用權的出讓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參與投標、競買活動,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七條 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等非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與場地、設施、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契約,並持相關證件、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等檔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設定申請。經審核批准,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後,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八條 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紙質廣告,應當張貼在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
第十九條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塗亂畫廣告。
第二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時,應當將廣告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書號、城管設定許可證號標註於廣告右下角。
第二十一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取,並全額上繳財政,專門用於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戶外廣告設定權轉讓時應當到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應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質。
第二十三條 各類開業慶典等商業宣傳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同時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方可設定。有效期屆滿後應當立即清除。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在設施設計方案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建,符合安全規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定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權有效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政府公益性活動需要徵用戶外廣告的,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於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發布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布者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並接受檢查。
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內,變更廣告發布內容或圖案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設定的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二)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污損、歪斜、殘缺、陳舊、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維修或更新;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後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設定,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廣告設定單位或個人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撓市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擅自同意和審批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同意和審批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索取錢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商洛市市區城市戶外廣告媒體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商政發[2005]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