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商洛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行為,保護城市景觀風貌,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落地式(含立柱和平面)廣告設施和利用建(構)築物牆體或屋頂等設定的廣告;
(二)利用公用設施和場地或建(構)築物等設定的路牌、單位名稱牌、門店招牌、地名牌、各種標識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等廣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條幅、橫幅、布幔、印刷品等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的廣告;
(五)利用彩旗、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六)利用其它戶外媒體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利用、有償使用、規範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實行空間有償使用。設定城市戶外廣告需要占用城市空間的,應當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經營權。
第六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管理及監督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審查、監督和登記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物價、文廣、環保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協同市城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制定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和技術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明確允許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築物。
第九條 市區戶外廣告設定應當與城市景觀和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觀效果和通視效果,格調一致,設定安全。
(一)城區出入口:南大門、東大門、西大門等地段布置少量城市品牌廣告。
(二)丹江兩岸區域: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要結合城市雕塑、橋樑等城市景觀,突出“山水園林生態旅遊城市”的特色,重視白天與夜晚視覺效果的協調。
(三)重點商業區域:工農路、北新街、名人街、江濱大道、通江路、州城路、文衛路、中心街沿線建築密度高,人流量密集,屋頂禁止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牌,以步行者為主要宣傳對象,營造現代商業文化氛圍。
(四)工業園區:宜設定適量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廣告,塑造我市企業形象和優勢產業、品牌形象。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需要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等;
(三)戶外廣告設定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合法,書寫規範準確;
(二)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依附同一建築物設定的標牌廣告,其水平高度應當一致,每個門店限設定一處標牌,不得與門店垂直設立,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定,其牌面高度不得大於3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築物兩側牆面,且必須與建築立面平行。有光源裝置的戶外廣告,其燈光應當明亮;
(四)同一條街路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保持規格、色調一致;
(五)條幅、橫幅、彩旗、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戶外軟體廣告,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築、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七)其他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四條 建築物屋頂不得設定大型廣告設施。在建築物屋頂設定中小型廣告設施時,要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築物結構;建築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大於1米,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第十五條 人流密集、建築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定大型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設定人。招標、拍賣的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公共設施使用拍賣、招標時,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對拍賣、招標方案的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使用權,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簽訂公共設施使用契約。公共設施使用權的出讓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參與投標、競買活動,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七條 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等非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與場地、設施、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契約,並持相關證件、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等檔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設定申請。經審核批准,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後,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八條 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紙質廣告,應當張貼在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
第十九條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塗亂畫廣告。
第二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時,應當將廣告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書號、城管設定許可證號標註於廣告右下角。
第二十一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取,並全額上繳財政,專門用於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戶外廣告設定權轉讓時應當到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應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質。
第二十三條 各類開業慶典等商業宣傳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同時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方可設定。有效期屆滿後應當立即清除。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在設施設計方案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建,符合安全規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定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權有效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政府公益性活動需要徵用戶外廣告的,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於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發布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布者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並接受檢查。
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內,變更廣告發布內容或圖案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設定的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二)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污損、歪斜、殘缺、陳舊、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維修或更新;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後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設定,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廣告設定單位或個人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撓市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擅自同意和審批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同意和審批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索取錢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商洛市市區城市戶外廣告媒體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商政發[2005]3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