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外文名:Chengdu city outdoor advertising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日期:1992-06-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4號
  • 生效日期:1992-06-05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4號
【發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1992-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992年6月5日市政府令第24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管理,發揮戶外廣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服務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戶外廣告管理機關是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形式,為宣傳商品、銷售、求購商品、提供勞務、服務等的宣傳(不包括各類政治、社會宣傳)。戶外廣告的管理範圍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等建築物或空間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橫(條)幅、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商場(店)等場所設定、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公共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五條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應在核定經營範圍或國家許可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
設定落地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市或區(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城管、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經營者傳送《戶外廣告發布場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街道綠地和設施的,廣告經營者還應持分配通知分別到規劃、城管、公安、園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設定。設定其他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核准後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範化要求設定。
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在龍泉驛、青白江區和縣(市)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應向所在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利用自身場地設定、張貼自己生產或經營商品的戶外廣告,必須報請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准,發給《臨時性廣告許可證》後方能設定,並應按時限拆除,交回許可證。如需繼續設定的,應重新申報核准。
設定落地戶外廣告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一)縣級以上常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所在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
(三)影響城市景觀的地帶。
(四)有礙綠化帶樹木花草的正常生長和妨礙交通安全的地帶。
(五)當地政府禁止設定、張貼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經核准的張貼廣告,必須貼入廣告欄內,嚴禁在市政設施、牆壁、電桿、樹木上隨意張貼。
第九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戶外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並負責審查廣告內容和形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不得設定、張貼。
第十條戶外廣告除應符合《廣告管理條例》第條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廣告內容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現低級庸俗和弄虛作假廣告。
廣告文字必須準確、規範、廣告造型、廣告畫面應構思新穎,製作精細、色彩鮮艷,不得粗製濫造,影響市容觀瞻。
廣告框架安裝必須牢固、美觀。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的燈箱、霓虹燈廣告,必須標明製作單位名稱或代表本單位的標誌;路牌廣告和橫(條)幅廣告必須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臨時性廣告必須標明許可證證號。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的設定、張貼位置和規格大小,經統一規劃、核准後,廣告經營者不得擅自移動和改變。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必須保持完好。對陳舊破損廣告,廣告經營者應及時修復更新。
路牌廣告每半時應更新一次。廣告拆除後,應及時設定新廣告。廣告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
護欄廣告每五個月應更新一次。
廣告經營者設定的橫(條)幅廣告每三個月必須更新一次;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設定的臨時性橫(條)幅廣告經批准可在會前三天設定,會後三天內必須拆除。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城管委等部門協商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經批准設定的張貼廣告欄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設點遮檔。需要拆除廣告設施的。在拆除前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本店門前設定售點廣告的,應製作成移動式廣告牌,不得隨意張貼和占用道路。
第十七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非法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定、張貼者承擔。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不按規定張貼廣告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清除。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廣告管理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發布低級庸俗、弄虛作假廣告的,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戶外廣告不標明製作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位置和規格大小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按規定設定,逾期不改的,予以拆除。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戶外廣告不按時更新和拆除,陳舊破損廣告不及時修復更新,廣告架閒置超過規定時間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收回廣告發布場地,另行分配。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提高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收費標準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拆除廣告欄和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並賠償損失。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設定、張貼售點廣告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城管、公安、園林、規劃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協同工商行政管理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違反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道路交通等規定的,分別由規劃、城管、園林、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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