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外文名:Chengdu city outdoor advertising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日期:1992-06-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4號
- 生效日期:1992-06-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4號
【發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1992-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等建築物或空間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橫(條)幅、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商場(店)等場所設定、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公共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定、張貼的廣告。
設定落地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市或區(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城管、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經營者傳送《戶外廣告發布場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街道綠地和設施的,廣告經營者還應持分配通知分別到規劃、城管、公安、園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設定。設定其他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核准後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範化要求設定。
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在龍泉驛、青白江區和縣(市)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應向所在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
設定落地戶外廣告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一)縣級以上常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所在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
(三)影響城市景觀的地帶。
(四)有礙綠化帶樹木花草的正常生長和妨礙交通安全的地帶。
(五)當地政府禁止設定、張貼的其他區域。
廣告內容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現低級庸俗和弄虛作假廣告。
廣告文字必須準確、規範、廣告造型、廣告畫面應構思新穎,製作精細、色彩鮮艷,不得粗製濫造,影響市容觀瞻。
廣告框架安裝必須牢固、美觀。
路牌廣告每半時應更新一次。廣告拆除後,應及時設定新廣告。廣告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
護欄廣告每五個月應更新一次。
廣告經營者設定的橫(條)幅廣告每三個月必須更新一次;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設定的臨時性橫(條)幅廣告經批准可在會前三天設定,會後三天內必須拆除。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非法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定、張貼者承擔。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不按規定張貼廣告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清除。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廣告管理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發布低級庸俗、弄虛作假廣告的,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戶外廣告不標明製作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位置和規格大小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按規定設定,逾期不改的,予以拆除。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戶外廣告不按時更新和拆除,陳舊破損廣告不及時修復更新,廣告架閒置超過規定時間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收回廣告發布場地,另行分配。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提高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收費標準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拆除廣告欄和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並賠償損失。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設定、張貼售點廣告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