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網公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成都市招牌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辦法
成都市招牌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
成都市中心城區臨街(路)戶外招牌設定及監督管理活動。
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應遵照本辦法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定。本市其他區(市)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自有或租賃的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建築用地範圍內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等內容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
招牌按照內容功能,可分為商家(單位)名稱招牌、其他特殊標示(牌);按照設定部位,可分為牆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設定形式,可分為獨立式招牌、組合式招牌。
本辦法所稱大型商業建築,是指經營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具有商業、辦公、餐飲、文娛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建築。
第四條(總體原則)
戶外招牌設定應結合城市功能分區和人文特色,與城市景觀、周邊環境、建築風格統一協調。同一街道相鄰建築招牌風格、色調應協調。大型商業建築或多層商業用房二樓以上多個經營單位設定招牌,應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第五條(基本要求)
本市招牌設定,應遵循以下基本規範:
(一)同一街道相鄰建築物設定招牌,其形式、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不得使用與建築立面不協調的色彩,不得破壞原建築物整體風格,不得遮擋建築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設定原則上實行“一街一式”、“一店(單位)一招”。位於道路交叉路口,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可在兩側門面設定風格統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築或街道外,同一建築相鄰門店的牆面招牌,底線應整齊劃一,高度與厚度要統一,招牌底板宜採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築相鄰門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體量、高度應儘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綠地距離應統一。
(四)歷史文物類或特色標誌性建築上的招牌,在保持與建築風格相協調的前提下,可體現特有的文化或風格特色,但不得破壞建築結構,不得遮擋建築主體,不得影響建築風貌。
(五)設定招牌不得破壞規劃的建築正常間距,不得影響建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結構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擾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原則上不得設定伸出式、懸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產品或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七)新建臨街建築、公共建築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設計方案審查時,原則上應徵求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預留招牌位置。
(八)招牌製作應符合節能、環保、耐用原則,鼓勵採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術、新工藝。
第六條(禁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招牌:
(一)利用建築物樓頂(包括裙房樓頂)或者建築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樓名標誌除外);
(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設施;
(三)利用女兒牆或超出女兒牆頂部;
(四)利用商家(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以外部位或建築用地範圍以外部位;
(五)利用建(構)築物門窗玻璃或玻璃幕牆;
(六)利用危房、住宅用房;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分區設定要求)
招牌的設定或整治提升,應按照以下分區要求實施:
(一)商業區招牌。包括大型商業建築、大型賣場、各類專業市場等。此類區域招牌應富有時尚感和創新性,體現商業區業態特徵,兼顧晝間和夜間亮化效果。設計可適度誇張,色彩可相對多姿,亮化形式可豐富。
(二)特殊街區招牌。包括歷史文化、特色商業(風貌)街區等。此類區域招牌形式應體現街道風味特色,不同區域、門店招牌可風格各異,獨具特色,“一招一式”。招牌規模、大小應控制,不得破壞街道整體風貌,照明亮度應適宜。歷史文化街區、特色風貌區招牌應彰顯成都歷史內涵和人文特質,鼓勵書法家書寫字型。經批准或專家論證,特色商業街可設定具有標新立異的招牌(招幌)。
(三)城市主街招牌。人民南、北路等城市主幹道兩側及火車站、天府廣場等城市節點周邊,招牌設定主要體現簡潔實用、清爽有序特徵。招牌風格應與周邊整體風貌保持一致,二樓以上嚴格控制設定招牌,建築物標誌(樓名標誌)應設定在牆面適當位置,嚴禁色調不協調、字型過大或伸出樓頂設定。
(四)中小街道招牌。此類區域招牌要體現整齊統一的特點,要按照設定要求控制招牌尺寸大小,色彩搭配應協調,宜採用統一的照明形式。
第八條(大型商業建築招牌設定要求)
本市中心城區大型商業建築招牌應按下列規定設定:
(一)底樓商家原則上只能在其門楣上或預留位置設定牆面招牌。
(二)二層以上的商家招牌按以下規定設定:
1.樓層對應外牆面上已規劃預留了招牌位置的,應在預留位置設定招牌。
2.沒有在外牆面預留招牌位置的,可在商家對應樓層的通道內或底層出入口內部適當位置規劃設定單獨或組合式牆面招牌。
3.底層出入口內部無設定條件,建築物外牆面具備設定條件的,可在底層外實體牆面適當位置統一規劃設定組合式牆面招牌。
4.建築外牆面不具備設定條件的,在不影響通行、消防和其他商家(單位)的前提下,可在建築用地範圍內適當位置統一規劃設定組合式落地招牌。
(三)經批准在底樓以下商場經營的商家,可在出入口的實體牆面上設定組合式招牌或在建築用地範圍內適當位置設定組合式落地招牌。
(四)組合式落地招牌設定應組織方案評審,且應設定在所屬建築用地範圍之內,招牌距人行道或綠化帶邊線應不少於2米。
第九條(特殊標識設定要求)
本市範圍內連鎖店、加盟店、加油(氣)站、汽車4S店、汽車清洗站等的標牌(標識、指示牌、LOGO等)按以下規定設定:
(一)在建築物外牆面設定的,應按牆面招牌設定規定執行。
(二)在建築用地範圍內設定,已經有明確統一標準的,按該標準設定;沒有統一標準的,可參照本辦法大型商業建築組合式落地招牌設定規定執行。
(三)原則上只能在建築用地範圍內退距空間設定一個落地型標牌(標識、指示牌、LOGO等)。建築用地範圍內沒有退距空間的,不得設定落地型標牌、指示牌、LOGO等標識。
第十條(文字要求)
(一)招牌內容原則上限於工商部門或主管部門登記、核准的單位(商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或經批准的規範化簡稱。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範。
(二)招牌文字應以標準的簡化漢字為基本用字,並書寫規範、字跡清晰。老字號等招牌需使用繁體字的,按老字號等批准檔案規定執行。需要使用外文、非簡化漢字及民族文字的,應在顯著位置用規範漢字注釋。
(三)招牌標識及文字一般應置於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應適當。根據街道寬度不同,招牌字元的尺寸應該符合表1規定:
表1 招牌字元尺寸表
行車道路寬度(米)
| 招牌字元最大邊長(米)
|
≤16
| 0.5
|
16—24(含)
| 0.6
|
24—40
| 0.7
|
≥40
| 0.8
|
第十一條(規格尺寸)
(一)牆面招牌
1.底樓牆面門楣式招牌應當在臨街建築門楣位置緊貼牆面設定,寬度宜與店面門楣寬度一致,但最大寬度不得超過廳堂門面寬度,厚度一般不得超過0.25米,招牌高度不宜超過1.3米,招牌頂部不得超過一樓頂部。特殊情況下,需要升高設定的,在徵得二樓業主同意後,可延伸至二樓窗台下。招牌底部距地面應保持至少2.5米通行高度。
2.二層以上(含二層)商家單位的牆面招牌應在規劃預留位置設定。沒有預留位置,但具備設定條件的,招牌寬度不能超過商家對應牆面寬度,高度不能超過1.3米,招牌上緣不能超過上一層的窗台,且要緊貼牆面設定,厚度不能超過0.25米。
3.組合式牆面招牌的高度、厚度應與底層其他牆面招牌厚度保持一致。同一牆面組合式招牌面積與廣告位面積之和不能超過該實體外牆面積的30%。
(二)落地型招牌
1.落地型招牌的設定應當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落地型招牌尺寸表
設定場地寬度(米)
| 高度 (米)
| 寬度 (米)
| 占地面積 (平方米)
| 設定點距人行道或綠化帶距離(米)
|
≤10
| ≤6
| 0.8
| 1
| ≥2
|
10≤寬度≤20
| ≤8
| 1
| 1.2
| ≥2
|
≥20
| ≤10
| 1.2
| 1.5
| ≥2
|
註:設定場地寬度是指在自身紅線範圍內,建築物外牆面到與之平行的最近人行道或綠化帶之間的距離。
|
2.除建築用地範圍內有退距空間的大型商業建築或高層商業樓宇外,其他建築物原則上不得設定組合式落地招牌。
第十二條(照明要求)
商業區、特殊街道和特色商業街招牌,應當設定與周邊環境、晝夜景觀相協調的照明。嚴禁使用LED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招牌;使用內透光表現形式應當採用霓虹燈(不允許設定高壓霓虹燈)、動感燈箱、印製電路、光導纖維等自發光光源或內置光源,力求明亮、動感。招牌所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條(安全要求)
招牌的設計、製作、安裝及維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質量、安全的規定,確保牢固安全。
(一)招牌構架應每年進行一次防腐保養,對構件鏽蝕、油漆脫落、龜裂、風化等部位的基底進行清理、除銹、修復和重新塗裝。構架連線節點(焊縫、螺栓)及與牆體錨固節點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焊縫有裂痕、螺栓及錨固節點鬆動時,應及時修補及緊固。
(二)招牌面板採用木質材料(木檔、膠合板)的,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固定螺栓及木質材料腐爛時,應及時予以修補及更換。
(三)遇大風、大雪等災害性情況,應加強對戶外招牌結構、電氣設備和避雷設施的可靠性檢查,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保證戶外招牌安全使用。
(四)戶外招牌從初次安裝之日起,每年應由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測。對戶外招牌安全檢測認定有結構、焊接、防腐和電氣等方面缺陷的,設定者應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四條(審批要求)
(一)設定人應按照《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規定向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定申請。
(二)大型商業建築、專業賣場或商業樓宇設定招牌,原則上由業主或物業公司在徵求相關業主(商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設定方案。設定方案應包括招牌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設定位置、效果圖等內容。
(三)單塊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大型招牌或者超出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招牌,原則上不能設定。確有特殊需求的,設定前應由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實地踏勘,確定是否有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一)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轄區內招牌設定的審批、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招牌設定方案的初審和巡查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或督促整改。
(二)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的原則,設定者應負責招牌的維護及安全管理,負責招牌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的安全。對髒污、破損、缺筆少劃招牌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保證招牌安全、整潔、完好、美觀。每年至少應該清洗(清潔)一次招牌。
第十六條(其他規定)
(一)在公路及其兩側設定非交通標誌標牌的,按照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住宅、商場、寫字樓、賓館等大型建築物名稱標誌、標牌設定,按《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等法規、標準、辦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本實施辦法實施後,已設定招牌遇規劃調整或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移位的,應當拆除或移位。
第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實施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