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彭委發〔2019〕3號)和《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彭機改〔2019〕2號),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加掛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簡稱市城管局)牌子。

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城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外文名:Pengzhou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局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機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行使原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殘聯、市檔案局、市氣象局、市保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市文化體育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應急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4個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1、行使土地及礦產資源、城鄉規劃、林業、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濕地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衛生健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文化(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園林綠化、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並負責城市、鎮(街道)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
6、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對全市糧食、重要生產資料、生豬定點屠宰、能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發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農業、畜牧、水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勞動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財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審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行使檔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行使氣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行使統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行使低保待遇、殯葬(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8、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9、行使保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0、行使殘疾人權益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1、行使城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2、行使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3、行使彭州市成都石油化學工業園區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4、行使醫療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以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以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命令權。
(四)負責受理違反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或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
(五)負責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會審、聽證工作,辦理行政複議相關的具體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協調體系和責任體系;負責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負責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環衛設施配套標準,參與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並聯審批及竣工驗收;組織城市重要環衛設施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制定環衛清掃、沖洗除塵、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固體廢棄物處置等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餐廚垃圾、生活垃圾固體廢棄物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市政廣場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和維護;參與城市道路、橋樑設施(含新建、擴建、改建)重點工程的規劃、建設、竣工驗收,負責接收移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橋樑安全運行監控;監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橋樑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橋樑設定設施;負責城市井蓋的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城市市容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對城市規劃建成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影響市容秩序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及招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文化建設和社會動員工作。
(十二)牽頭組織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承擔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應急搶險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揚塵治理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特許經營權出讓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向司法機關抄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
(十五)負責做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各鎮(街道)實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做好集貿市場內外及臨街的占道經營、環境衛生等工作;牽頭開展集貿市場專項整治。
(十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最佳化、執法規範、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職責分工

1、市綜合執法局與各行政執法部門、鎮(街道)的職責分工按照《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和《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協作管理規定》執行。
2、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管護職責移交,應按要求辦理竣工移交手續。凡未辦理移交手續的項目,由項目業主負責進行管護。
3、在集貿市場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各鎮(街道)實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做好集貿市場內外及臨街的占道經營、環境衛生等工作;牽頭開展集貿市場專項整治。市市場監管局對集貿市場舉辦主體及入場經營者商品質量和不正當競爭等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無照經營、假冒偽劣、虛假廣告等商品交易違法行為,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市商務投促局負責集貿市場的網點布局規劃,負責指導集貿市場新建、改造工作。市經科信局負責集貿市場智慧型化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市應急局負責集貿市場及周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鎮(街道)負責屬地集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完成集貿市場建設用地的選址、土地現狀調查及集貿市場建設等相關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接待、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報送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計畫等;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宣傳、精神文明建設、黨建等工作;牽頭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協調體系和責任體系;負責重大信息發布,承擔相關輿情信息的監控、收集分析和處置;負責辦公場所管理工作。
(二)案件管理科。負責執法印章管理;負責規範執法文書;負責審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移交案件;負責案件統籌管理及案卷評查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上級部門的行政執法及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實施“三項制度”建設工作;負責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涉案物資管理和罰沒物資處置;負責制定全局綜合執法年度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跨區域執法活動相關工作;負責核發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的舉報獎勵工作。
(三)法規和案件審理科。負責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法制審查的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召開案審會;負責建立法律顧問聯繫機制;負責聽證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強制執行、司法建議、公益性訴訟、行刑銜接等工作。
(四)規劃和固廢設施管理科。負責城市管理髮展戰略研究,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專業規劃、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城市管理重大課題調研;牽頭組織城市管理科學研究及技術推廣工作,協調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立項;負責城市管理行業調查、綜合統計、社會評價、城市管理區域合作;負責全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及大型固體廢棄物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以及組織相關項目的建設方案審查。
(五)城鄉環境治理科。負責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和考核,負責制定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考核機制和責任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市性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接待任務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保障工作;牽頭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測評;承擔綜合文明指數測評城鄉環境指標工作;負責做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各鎮(街道)實施集貿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做好集貿市場內外及臨街的占道經營、環境衛生等工作;牽頭開展集貿市場專項整治。
(六)市容和廣告招牌管理科。負責規劃建成區市容秩序監督管理,並組織開展專項治理;負責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市臨街建築(構)物外立面容貌秩序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門前三包”推進工作;負責對規劃建成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等影響城市容貌秩序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治理非法張貼書寫廣告工作;組織開展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市容秩序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範及招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建成區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經營權出讓;負責共享腳踏車的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戶外廣告、招牌設定方面集中整治工作。
(七)市政設施管理科。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橋樑、市政廣場等市政設施;參與城市道路、橋樑設施(含新建、擴建、改建)等重點市政工程以及公廁、垃圾房等公建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竣工驗收,負責接收移交管理工作;負責監督考核城市道橋及附屬設施、城市照明維護,制定中長期維護計畫;負責市政設施維護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監督管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橋樑埋設、架設各種管桿線行為;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河堤以上、以及河道欄桿的管護工作;負責組織城市道路、橋樑的安全運行監控;牽頭組織全市城市道路井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智慧照明及城市照明新技術、新材料推廣運用;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建成區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城市照明方面的專項治理;負責夜景燈飾的規劃。
(八)環境衛生管理科。負責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環境衛生作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制定公共環衛設施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責任制考核;監督管理城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街面公共環衛設施;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河堤以上保潔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運處置工作;監督指導環衛公廁管理工作;指導環衛作業市場化工作;負責愛國衛生運動相關工作;負責環衛作業企業的行業指導。
(九)執法督察科。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法隊伍的紀律監督和作風建設;負責對執法人員的行為舉止和著裝規範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綜合執法和城市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效能督查工作。
(十)財務科。負責編制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維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等經費的年度計畫;負責罰繳分離工作及財政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相關收費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和財務情況編報工作;負責預決算編報、財務和勞資統計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工資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雙擁及統戰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市綜合執法局(市城管局)機關行政編制 26 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內設機構領導正職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職6名。
市綜合執法局(市城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彭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彭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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