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成都市政府於1991年3月26日發布的市政府令第8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21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號
  • 發布日期:1991-03-26
  • 生效日期:1991-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本細則適用於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所屬街道辦事處及蘇坡鄉、營門口鄉、洞子口鄉、桂溪鄉、永豐鄉、聖燈鄉、保和鄉、青龍鄉等區域範圍。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各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工作;統籌協調城市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條例》和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人才培訓、經驗交流。
(二)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區政府領導和市城管委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本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監督檢查《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情況;完成全市統一部署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任務。
(三)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在區政府領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落實“門前三包”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完成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任務。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市城管委的領導下,對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綜合管理監察,按照統一指揮,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市各級城管監察隊伍實行業務指導。
城市管理員、“門前三包”管理員、環境衛生管理員是民眾性的義務管理隊伍,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監督管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公安、城鄉建設、規劃、種保、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
(一)不準在城市道路(含待鋪裝路面的規劃道路用地)、河堤通道、街道綠地上搭設亭棚。確需在人行道搭設亭棚的,必須經市城管委會同公安機關批准,由市城管委辦理手續並在指定地點設定。
(二)未經批准,臨街建築不得破牆開店或將櫥窗改作門市。確需破牆開店或將櫥窗改作門市的,必須向市城管委申報,由市城管委會同市規劃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涉及城市建設規劃的,按《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不準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花台(園林部門統一修建的除外)、洗衣台和堆放、晾曬物品及擺設爐灶。
(四)臨街店鋪撐設臨時遮陽蓬,其高度不得低於二點四米,寬度不超過二米,人行道寬度不足二米的,蓬寬不超過人行道。
第六條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
(一)占用城市道路設定集貿市場,必須向市城管委申報,由市城管委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有關部門察勘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繳納占道費,領取占道許可證。集貿市場範圍內的道路、下水管道等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維修。
不準占用河堤通道和園林綠地設定集貿市場。
(二)堆物作業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市城管委會同公安機關批准,繳納占道費,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證金,領取占道許可證。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面積和時間作業,並設定隔離牆、欄等安全設施。不準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和樹木花草,占用完畢必須做到料盡場地清。
(三)市政施工作業,必須做到文明施工,現場材料堆碼整齊,產生和渣土及時清運,不準阻礙交通和影響市容衛生。
(四)占用城市道路裝卸物品,除人民生活急需的糧、油、煤、肉、菜外,應在夜間(十九時至翌日七時)進行。確需在白天占用中、小街道臨時裝卸物品的,裝卸時不準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七條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
(一)各類占道經營的攤點,必須持市城管委頒發的占道許可證,經營帶包裝的食品、飲料、菸草、書刊等攤點的,還必須持衛生、菸草、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專業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始能頒發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執照。
(二)經批准占道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定點亮證經營,不準超占面積或移動攤位,不準出租、轉讓證照。
(三)不準利用行道樹搭設攤點,不準在綠化帶內擺攤設點。主要交通道口弧線範圍外延二十米內,不準擺攤設點。
(四)用三輪車、腳踏車及挑擔出售農副產品的,必須進入集貿市場,不準占道銷售。
(五)出售工業品、日用雜品的,必須進入店鋪或指定市場,不準占道銷售。
(六)各種飲食店鋪,不準越門占道擺桌經營。
(七)臨時占用人行道開展宣傳、服務活動,必須經市城管委批准,辦理占道許可證,在規定時間、地點,亮證開展活動並負責搞好場地的環境衛生。
(八)臨時占道開辦“夜市”,必須經市城管委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繳納占道費,領取占道許可證,在指定的地段範圍及規定時間內開辦。主辦單位要負責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一)臨街設定各種廣告牌(欄)、畫廊、宣傳櫥窗,必須持設計方案報市城管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定點,辦理有關手續。
(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及臨街設定的廣告牌(欄)、畫廊、宣傳櫥窗,設定單位應負責保持整潔、完好。
(三)未經批准,不準在市政公用設施、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設定指路標誌和各種標牌。需要懸掛、張貼、設定的,應向市城管委申報,經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標準及指定地點懸掛、張貼、設定。
不準在行道樹、街道綠地上懸掛、張貼、設定指路標誌和各種標牌。
(四)各種宣傳品、商業廣告,應張貼在公用宣傳廣告欄內,不準在市政公用設施、建築物、行道樹上張貼與塗寫。
臨街店鋪,不準越門掛、貼、擺設各種招徠顧客的宣傳標牌。
舉辦物資交流會、商品交易會,會議期間的商品廣告,應掛、貼在會議指定的地點。主辦單位應在會期結束後三日內清除。
(五)臨街開展各類活動臨時張掛的標語,主辦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清除。
元旦、勞動、國慶等節日臨街張掛的標語,在節前三日張掛,節後三日內清除;春節張掛的,可延至節後十五日內清除。
(六)店鋪的招牌應符合《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到美觀、整潔、文字書寫規範。
第九條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一)建築工地的渣土,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清運前應到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傾倒許可證,按照核定數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傾倒地點進行作業,並填寫運單,由廢渣管理人員簽收。自己無力清運的,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
(二)建築工程竣工後,市城管委參與驗收,對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市規劃局不予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一)臨時占道設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應向市公安局申報,由市公安局會同市城管委選點定位。場點管理單位向市城管委繳納占道費後,向市公安局辦理占道許可證。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或指定的地段。
腳踏車停放場點應劃線定位,亮證服務,依次停放車輛。有條件的場點,應設立隔離圍欄。
(二)臨街單位、店鋪的非機動車,應停放在內部,內部確無停車場地,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接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一)入城路口建有大型機械化機動車沖洗場的,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軍車,救護車,工程,防洪搶險車等特殊用車外)必須進場沖洗除塵。並服從管理。
(二)沖洗場服務人員必須做到文明服務,保證沖洗質量。
(三)在城市道路行駛的各種機動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按行政區劃和分工要求,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分別組織實施。
(二)城市所有道路每日都要清掃。主要道路在凌晨大掃,白天巡迴保潔,每日沖洗並根據需要灑水除塵。
(三)不準沿街焚燒枝葉及其它廢棄物。
(四)各單位應按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要求和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組織開展周末和節日前的衛生大掃除,並承擔街道辦事處組織的環境衛生突擊任務。
(五)各單位和居民宅院、樓房要建立衛生責任制度,自行清掃保潔。
(六)因新建造路施工影響正常清掃除運而積存的垃圾、糞便,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與除運。竣工驗收合格,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管理後,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按分工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三條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一)占道經營帶包裝的食品、飲料、瓜果的攤點,要符合衛生要求並備有容器,負責收集經營中產生的廢棄物,保持攤點清潔衛生。
(二)集貿市場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內的清掃保潔,做到場內無垃圾、污物和積水。
第十四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臨街兩側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搞好門前衛生、秩序和綠化管理。“門前三包”範圍,由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劃定。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
禁止城區(不含鄉、鎮)居民在道路、綠地及院內砌圈、置籠飼養和敞放、拴養家禽。
第四章 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修建、維修房屋產生的渣土,經營中產生的炭灰等廢棄物應自行清運,也可委託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居民零星修建、維修房屋產生的渣土,必須到當地街道辦事處辦理傾倒登記手續,到指定地點傾倒。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福利院、敬老院、幼稚園、託兒所(企業自辦的除外)產生的生活垃圾、糞便,可向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託除運手續,免收服務費。中、國小校產生的生活垃圾、糞便,自己無力除運時,向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託搬運手續,減半收取服務費(生產、經營產生的廢棄物除外)。
(二)集貿市場產生的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做到日產日清,也可委託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除運。
(三)單位內部廁所、化糞池的糞便,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消毒、疏淘、除運,也可委託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疏淘、除運。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
(一)城區單位(自行清運垃圾的除外)和居民應按月向街道辦事處交納清潔費。
(二)凡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集、清運和處理廢棄物、垃圾、糞便的,應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託手續,繳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城管委與市物價局共同制定。
第五章 公共環境衛生設拖管理
第十九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新建造路、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大型公共建築,必須按國家規定,同時規劃,同步建設公共廁所。新建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大型公共建築還必須設定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環境衛生設施。市規劃局應協同配合,嚴格把關。投資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己建成的道路、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大型公共建築未設定環境衛生設施的,應按以上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設定。
第二十條根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因建設施工需要拆除公共廁所、垃圾台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要在施工前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按先建後拆有所改善的原則,建設單位在市規劃局確定的地點建設後,始能拆除原有設施。因條件限制不能先建的,亦必須採取相應措施,經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簽訂賠償協定書後始能先拆後建。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一)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安排專人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是國家財產,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城區生活垃圾桶(台)的管理,按《成都市生活垃圾桶(台)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有較大貢獻的;
(二)檢舉揭發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行為並積極協助管理部門處理的;
(三)制止市容和環境衛生違章違法行為,使國家財產免受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外,可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扣繳或吊銷占道許可證,對無證占道的攤點及未經批准的市場,予以取締,對占道違章搭建的亭棚,在限期內未拆除的,予以拆除。
圍攻、謾罵、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經指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外,並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成停業整頓或扣繳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果核、紙屑、紙花、冥紙、菸蒂、玻璃瓶(渣)的;
(二)亂拋動物屍體,亂倒污水、糞便、垃圾、廢棄物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攤曬物品的;
(四)臨街陽台堆放物品高度超過護欄的;
(五)城區(不含鄉、鎮)居民飼養家畜或在道路、綠地、院內置籠、砌圈、拴繩飼養及敞放家禽的;
(六)沿街出售農副產品,不聽勸阻的;
(七)臨街臨時張掛的標語未按規定時間清除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一)在行道樹、街道綠地上懸掛、張貼、設定指路標誌和各種標牌的;
(二)在市政公用設施、建築物、行道樹上張貼、塗寫宣傳品、商業廣告的;
(三)在行道樹上釘釘、刻畫、拴繩或張貼、懸掛各種物品的;
(四)占道經營帶包裝食品、飲料、瓜果未設定收集廢棄物容器及不負責收集廢棄物的;
(五)未取得占道許可證,占道擺攤設點的;
(六)物資交流會、商品交易會商品廣告在規定地點以外掛、貼的;
(七)店鋪越門掛、貼、擺設招徠顧客宣傳標牌的;
(八)機動車駕駛員不服從機動車沖洗場工作人員管理的;
(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車容不整潔的;
(十)沿街焚燒枝葉及其他廢棄物的;
(十一)阻撓和妨礙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開展各類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清除廢棄物的;
(二)集貿市場廢棄物積留,污染環境影響衛生的;
(三)經營中產生的炭灰和居民零星修建、維修房屋產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點傾倒的;
(四)店鋪越門出攤占道或擺桌經營的(擺桌經營的以桌計罰);
(五)臨街設定不符合規定的遮陽蓬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修建花台、洗衣台或堆放物品、擺設爐灶的;
(七)經批准占道經營,但超占面積或移動攤位的;
(八)在綠化帶內擺設攤點的;
(九)拒不履行“門前三包”義務或衛生責任區制度的;
(十)臨街設定的廣告牌、畫廊、宣傳櫥窗殘缺不潔,在限期內未維修、更新的;
(十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標牌和指路標誌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堵塞垃圾、糞便除運通道及下水道進水口的;
(二)向綠化帶、小遊園、綠地及河邊傾倒垃圾、建築渣土的;
(三)建築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
(四)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修建、維修房屋產生的渣土傾倒在垃圾桶(台)內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經營沖洗車輛業務,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經營修車業務的;
(六)占道裝卸物品未按規定時間或占道臨時裝卸物品污染路面或堵塞交通的;
(七)各種車輛在裝卸、運輸中,撒漏、散落灰漿、垃圾、渣土、糞便,污染環境及拖刮路面的;
(八)未按規定時間清運糞便、垃圾,造成垃圾積壓或糞便外溢的;
(九)環境衛生設施未按規定保潔、消毒的;
(十)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電、通訊、消防、文化、體育、商業等單位臨街設定的設施殘損或改變形態,在限期內未更新或修復的;
(十一)整修行道樹、綠地遺留的枝葉、雜草、渣土未按規定時間清運的;
(十二)機場、車站、公共汽(電)車終點站、公園、各種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未達標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出租、轉讓占道許可證的;
(二)建築工地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拖欠或拒不繳納占道費的;
(四)未經批准破牆開店、將櫥窗改作門市的;
(五)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大型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期限修建公共廁所。設定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環衛設施的;
(六)單位、居民院內年久失修或堵塞的廁所,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在限期內未改造、疏淘的;
(七)未經批准,臨街設定畫廊、宣傳櫥窗的;
(八)建築施工現場堵塞通道,妨礙交通安全或垃圾、糞便除運的;
(九)市政施工作業亂堆亂放材料、廢土,阻礙交通,影響市容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經批准占用人行道的路外)、河堤通道、街道綠地搭設亭棚的;
(十一)占用河堤通道、園林綠地設定集貿市場的。
第三十一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下水道、糞池堵塞,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或污染的;
(二)侵占損壞河道的;
(三)應新建賠償的公廁、垃圾台等環境衛生設施,未按協定書執行的。
第三十二條集貿市場超越批准劃定範圍的,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市場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第三十條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地產生的渣土,不按規定辦理傾倒手續任意傾倒的,按工地實際產生的渣土總量收取清運服務費,並可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卜罰款。
第三十四條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壞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非法設定廣告牌(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告管理條例》處罰。
店鋪招牌不符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
第三十七條同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並處。
第三十八條處罰與執行:
(一)處罰金額在二十元以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作好筆錄,當場執行;
(二)處罰金額在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由市或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市城管監察大隊發出處罰決定書,限期繳納;
(三)處罰金額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由市或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市城管監察大隊發出處罰決定書,限期繳納;
(四)處罰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由市城管委發出處罰決定書,限期繳納;
當事人在接到處罰收據或處罰決定書後。必須履行處罰決定。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罰款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收據,並按有關罰沒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城管監察隊員、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處罰時,必須出示證件。
第四十二條城管監察隊員、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文明執法,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罰款金額所稱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過去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凡與《條例》和本文細則有牴觸的,以《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