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渣土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建築渣土管理暫行辦法,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5-10-15。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5]163號
【發布日期】1995-10-15
【生效日期】1995-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建築渣土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0月15日成府發[1995]1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處置建築渣土,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渣土管理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築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建築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建築渣土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國土、公用、電信、園林、環保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產生建築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建築渣土污染治理和處置的責任;不具備處置能力的,可委託建築渣土管理機構有償處置。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建築渣土管理工作的領導,對立建築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七條 產生建築渣土(如建築施工、拆遷、鋪設、修繕、裝修等)的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資料到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申報工程規模、產生建築渣土的數量、種類和建築渣土處置計畫,辦理《建築渣土處置許可證》。
建設單位須交納建築渣土污染治理費,施工單位須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和交納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八條 凡需要建築渣土回填的,應到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中報所需渣土的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統一安排調劑。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張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施工現場出入口的環境衛主落實專人清掃保潔。所產生的建築渣土應及時收集、清運。不準將建築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確需將建築渣土暫存於施工現場的,應在場內集中堆放;從事道路施工或管線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域實行必要的分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圍環境衛生。車輛出入施工現場,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輪沾帶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渣土處置乾淨,報經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退還其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十一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渣土,經區、街道辦事處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將建築渣土堆放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不準將建築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渣土。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按批准的臨時占道範圍、時間,對建築渣土實行封閉式堆放。
第十三條 運輸建築渣土的車輛(包括施工單位自備車輛)。必須到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登記註冊,按一車一證申辦《建築渣土準運證》。《建築渣土準運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四條 運輸建築渣土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承運未經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核准處置的建築渣土;
(二)應裝載適量、密閉運輸,保持車容整潔,嚴禁撒漏污染道路,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三)隨車攜帶《建築渣土準運證》,接受監督檢查;
(四)建築渣土必須運入指定的受納場傾倒,進場後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要求傾卸渣土,並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五)禁止在城區內擅自傾倒建築渣土。
第十五條 建築渣土管理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審核下達。所收經費用於建築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第三章 受納場管理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有計畫地設定和建設建築渣土受納場。
單位具備條件的,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可設定和建設建築渣土受納場,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的統一管理、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定受納場受納建築渣土。
第十七條 建築渣土需運入受納場處置的,受納場應予受納。自行安排受納場的,應向市建築渣土管理機構提交受納場的土地使用證書或租用協定,以及受納場權屬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第十八條 建築渣土受納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納場四周設定不低於2米的實體圍欄;應配備防塵、滅蠅、防污水外溢等設施,嚴禁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二)不得受納未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准處置的建築渣土;
(三)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
(四)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受納場拾揀廢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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