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日,彭州市人民政府以彭府發〔2016〕4號印發《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和監督問責、河道砂石資源管理、非河道砂石資源管理、運輸管理、砂石資源收費管理、法律責任、有獎舉報機制、附則9章30條,由彭州市水務局、彭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彭州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彭府發〔2016〕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彭府發〔2016〕4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已通過市十七屆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管理辦法

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砂石資源管理,保護耕地、河道不受非法采砂的破壞,嚴厲打擊非法盜採砂石的行為,保護有限的砂石資源,實現砂石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
(一)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等管理與保護範圍內的砂石資源。
(二)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兩岸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和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等管理與保護範圍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資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砂石資源開採、加工、使用、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依法維護國家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各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具有保護砂石資源的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取用、合理利用。任何破壞砂石資源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依紀追究相應的法律或紀律責任。
第五條 砂石資源日常巡查、重點區域檢查卡點的管理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職責分工和監督問責
第六條 成立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級相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組成,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目督辦負責將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並按照領導小組要求開展目標督查、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管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
市水務局是本市轄區內河道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全市轄區內河道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轄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巡查制度,建立省管河道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通報並移送市綜合執法局依法查處;負責編制全市河道疏浚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審批工作(成都市管河道湔江的疏浚工作由成都市水務局審批)及河道排險疏浚技術指導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資源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全市轄區內河道兩岸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和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等管理與保護範圍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包括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續地塊內開挖砂、石、土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轄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巡查制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通報並移送市綜合執法局依法查處;負責配合市城管局,對外運處置建築渣土進行初審。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全市砂石資源盜採違法案件的受理、查處;負責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接到舉報後及時組織執法力量趕赴現場,依法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嚴格製作卷宗存檔備案,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與市公安局共同負責全市範圍砂石(渣土)運輸車輛路面執法和“雙超”整治;配合市水務局與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處建立本市轄區內省管河道砂石資源監督管理的協作機制。
市公安局負責對涉嫌犯罪的盜採砂石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負責接到盜採砂石資源舉報後,及時組織警力控制案發現場,第一時間通知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處置,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扣押作案機具到指定位置;與市綜合執法局共同負責全市範圍砂石(渣土)運輸車輛路面執法和“雙超”整治,發現無合法來源的砂石(渣土)運輸車輛,及時通報並移送市綜合執法局依法處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工程建設中對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監督,指導承建方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砂石用料;負責全市砂石(建築渣土)運輸車輛的審批工作,按照“一車一證”原則,制發《彭州市砂石(建築渣土)運輸通行證》;負責日常道路巡查工作,對巡查中發現的車輛違規行為及時通報並移送市綜合執法局依法查處。
市城管局負責砂石料(建築渣土)運輸的揚塵治理工作;負責外運處置建築渣土的初審工作;負責外運建築渣土消納處置的指導工作。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對審批許可權內,已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地塊項目業主開挖砂、石、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配合市城管局對外運處置建築渣土進行初審。
市安監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涉及砂石資源開採、加工和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發布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市統建集團負責全市河道防汛疏浚工作,按照市水務局現場技術指導組織施工;負責組織有資質的物流運輸公司,按制定的運輸線路運輸河道砂石;負責配合施工河段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彭州工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園區作為轄區內砂石資源巡查第一責任單位。負責轄區內的砂石資源巡查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制度,發現盜採砂石行為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舉報,配合執法部門擋獲作案機具、人員,並協助案件調查。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許可權內,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項目砂石料監督管理。督促所轄村(社區)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保護好砂石資源。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各成員單位工作動態,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對領導小組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領導小組安排部署,各司其職,共同開展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因履職不到位,年內被市目督辦、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通報3次及以上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因工作履職不到位,導致產生嚴重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由市紀委監察局調查處理;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河道砂石資源管理
第九條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審批及河道排險疏浚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受理河道砂石資源使用申報。
第十條 河道內砂石資源的使用通過申請的方式取得。
市內重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與民生事業相關的工程項目可申請使用汛後河道排險疏浚的富餘砂石。
涉河工程建設項目因工程建設需要,就地取用砂石,可採用申請方式獲得砂石資源取用權。
第十一條 河道砂石資源使用按以下流程進行申報、審批。
(一)申報材料:項目業主向市水務局報送用料申請,申請明確項目名稱、項目總投資、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申報使用砂石料方量,並附項目批准實施檔案及設計方案。
(二)受理審核:市水務局在接到申請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用料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形成意見。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以書面形式告知申報單位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市水務局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核意見及汛後年度排險疏浚計畫,採用就近原則選取排險疏浚點位。申報單位根據選定取料河段委託勘察設計單位編制該河段排險疏浚方案,報市水務局審批。市水務局接收設計方案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用料申請,做到專料專用,嚴禁用於其他項目或以其他形式進行二次外運處置。
第十三條 疏浚施工單位在河道排險疏浚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方案實施,並向市水務局繳納施工質量保證金。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費用、運輸費用及砂石資源費由申報用料單位給付。
第四章 非河道砂石資源管理
第十五條 本市非河道砂石資源利用,嚴格限定為已取得土地合法用地手續的公司、企業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在本項目範圍內按規定自用。
第十六條 本市非河道砂石資源利用必須按程式進行申報、審批。
(一)所有在國有土地上進行施工建設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單體建築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進行審批和砂石料監督管理。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單體建築三層以下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項目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審批和砂石料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產生多餘的建築渣土需要外運處置的,須按以下流程進行申報、審批。
(一)由項目業主向市城管局提出處置申請,申請需明確外運方量、處置時間、處置方式,並提供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市規劃建設局頒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市城管局接到申請後,聯合市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由市城管局負責組織資料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接收資料後,當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移交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負責通知、指導項目業主按以下流程辦理相關後續手續。
1.項目業主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編制運輸方案(方案包括運輸方量、運輸時間段、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號牌、運輸路線等),報市城管局初審。
2.市城管局依據《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相關要求,1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方案初審工作,並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指導消納處置工作。
3.項目業主攜帶已取得的手續資料和運輸方案,到市交通運輸局進行複審備案,完成複審備案手續後,方可按審定的運輸方案組織實施。
(四)未通過初審的項目,2個工作日內,由市城管局、市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聯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報單位,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砂石(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實行統一審核,聯合備案制度。
(一)河道砂石資源運輸由市統建集團負責組織編制運輸方案(方案包括運輸方量、運輸時間段、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號牌、運輸路線等),報市水務局初審。市水務局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移交市交通運輸局進行複審。
(二)建築渣土的運輸審批,由市城管局負責將初審通過的資料,當日內移交市交通運輸局進行複審。
(三)市交通運輸局接到初審資料後,根據道路運輸相關要求2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並制發統一的運輸通行證。通行證上必須明確運輸有效期和運輸路線。運輸時限到期後,運輸單位或個人須在2個工作日內主動將運輸通行證交回市交通運輸局進行統一銷毀。
(四)市交通運輸局完成複審後,1個工作日內需將審定的運輸方案抄送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進行聯合備案。
(五)因天氣、道路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在時限內不能完成運輸工作的,需辦理運輸延期備案。具體流程為:項目業主向本市行業主管部門(市城管局或市水務局)提出延期運輸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領導小組審核,審核同意後由市交通運輸局完成運輸延期備案,並抄送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進行聯合備案。延期備案通過後,方能繼續組織運輸。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砂石資源(建築渣土)運輸的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和揚塵治理的相關要求,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積極配合市公安局和市綜合執法局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運輸砂石資源(建築渣土)的運輸企業、貨運車輛和駕駛員,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加強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設和套用。對1年內被公安交警、綜合執法局查處超過3次的超限運輸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建立“黑名單”管理機制,依法將嚴重違法駕駛人列入“黑名單”,並定期公開曝光。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列入“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貨運車輛和駕駛人,3年內不得獲取砂石資源(建築渣土)運輸許可。
(一)不按審定的運輸方案組織運輸,擅自改變運輸路線、運輸時限的;
(二)運輸通行證實行“一車一證”管理,擅自塗改、借用、偽造運輸通行證的;
(三)運輸通行證到期後,不按規定主動交回的;
(四)違反“雙超”規定、揚塵治理以及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
第六章 砂石資源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河道砂石資源根據《四川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回復四川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函》(川發改價格函〔2011〕1209號)的規定,市水務局按照砂石開採量每立方米1元的標準向申請用料單位收取砂石資源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未按上述條款辦理相關手續開採沙、石、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涉及占用耕地的,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實施處罰;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同時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或施工單位不按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照等處罰;對私下交易的單位或個人,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禁公務人員參與采砂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嚴禁在采砂管理中徇私舞弊。對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有獎舉報機制
第二十六條 為充分調動廣大民眾參與監督舉報非法盜採砂石資源的積極性,設定有獎舉報,對民眾舉報的盜採砂石案件,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由市綜合執法局依據《彭州市行政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保證24小時暢通,方便民眾舉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彭州市水務局、彭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彭州市砂石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彭府發〔2014〕15號)檔案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終止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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