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範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管理保護各類園林綠地,以及營建風景名勝區等綠化環境的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遊園、陵園、寺廟園林、文物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二)道路綠地:指城市路道的綠化用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綠化用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於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林帶用地和綠地。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分配的城市園林綠化任務,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綠化任務。鼓勵創建園林式單位,提倡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每個市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
第六條
成都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保護並按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營造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城鎮居民和職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權範圍內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八條
樹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損害樹木草花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九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各自職責範圍組織實施。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城市的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有利於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綠地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小區的綠地範圍(即綠線)。
第十三條
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積的擴建項目,綠化用地所占建設用地面積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城市主要幹道為17%至24%,其他道路均須留有行道樹栽植位置;
(二)新開發區建設不低於30%,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
(三)舊城區改建不低於20%;
(四)大型公共建設和大中型工廠不低於30%;
(五)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等不低於35%;
(六)城市區域內的河道、鐵路等都應按有關規定留足綠化用地。
第十四條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達到建成區面積的1%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自辦苗圃。
第十五條
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繼承我國優秀造園藝術傳統,發揚民族風格,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園及公園鄰近範圍,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築。
第十六條
各類綠地的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小遊園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70%;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有利樹木生長,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
以下建設項目的設計,須有綠化設計,並按規定審批:
(一)公共綠地的規劃設計,由市園林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道路的綠化設計、大中型建設項目綠地、居住形象綠地、防護綠地的綠化設計方案,按規定程式審批。
以上建設項目在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持有綠化設計方案及其審批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確因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比例並報經批准的或經批准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均應按差欠面積交納異地建設費。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地,按使用面積交納綠地占用費。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綠地占用費、異地綠地建設費應當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綠化工程部分驗收不合格或不能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的,必須在下一個植樹季節完成綠化工程。逾期未完成綠化工程者,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退還其建設保證金,可將部分建設保證金移作園林綠化建設經費。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所有單位的建設,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部門管理的綠地的建設和維護費用,由同級城市維護費列支。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專用綠地,自辦的公共綠地的綠化建設和維護費由各單位自行籌集。
各建設項目的綠化建設費用,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列支。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樹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地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城市公共綠地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成,維持遊覽秩序。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必須按以下規定報經批准,並依法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局審批;
(二)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範圍內的,由鎮人民政府初審,報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進行建設。禁止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地,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使用。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地應當按批准使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並恢復原貌。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應當嚴格保護和管理,禁止砍伐及其他損害行為。具體管理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城市所有樹木必須嚴加保護,不準擅自砍伐、移植。因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按以下規定報經批准,領取砍伐、移植許可證,方可施工。
(一)凡一處一次砍伐五株以下者,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初審,報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凡一處一次砍伐六至二十九株者,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報市園林局審批;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範圍內由鎮人民政府初審,報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三)凡一處一次砍伐三十株(含三十株)以上者,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的,經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園林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範圍內的,由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園林局備案。
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按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進行,審批機構不得分次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樹木,需向樹木所有者交納綠化損失費。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株栽三株"補植樹木,在領取砍伐、移植許可證時,應按規定交納補植保證金,成活後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個人經批准砍伐、移植自有樹木的免交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樹權單位,應定期對樹木進行養護管理。對危及交通、管線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使樹木與交通、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
城市道路兩旁樹木的高度應與架空線保持適當的安全淨距,因樹木自然生長而影響架空線安全的,由樹木管理保護單位及時修剪。或由架空線管保護單位徵得樹木管理保護單位同意後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建築等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並於三日內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樹權單位。
第三十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採花、剝皮、刻劃竹木;
(二)不準在樹上釘釘子、拴鐵絲、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
(三)不準在綠地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採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放牧等;
(四)不準在綠地內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圈圍樹木。
第三十一條
凡調運花木及種子等,必須按國務院頒布的《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林業或農牧部門進行植物檢疫,合格者方可調運。
第三十二條
城市臨街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按《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搞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包門前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完成其責任範圍內綠化植物的養護管理,保持綠化植物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視其情節輕重,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一)擅自改變或拒不執行綠化規劃設計的;
(二)擅自或越權批准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
(三)越權批准砍伐、移植樹木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園林綠化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通報批評,並可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一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一)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占用綠地的;
(二)臨時使用綠地不按期限歸還的;
(三)不按本條例規定完成綠化建設的;
(四)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或砍伐、移植樹木超過批准量的;
(五)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
(六)擅自占用園林綠地進行建設,破壞園林綠地地形、地貌的。
第三十五條
不按批准的綠化用地面積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超過期限六個月沒有補足的,處以差欠面積交納異地綠地建設費的兩倍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責令賠償損失,並可處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罰款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收據,並按有關罰沒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或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故意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規章。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由成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後一九八四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