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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布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4月1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4月16日
規定全文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範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付使用後的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綠化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綠化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綠地及綠地上的綠化植被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於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採光和安全等問題,採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
本規定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第四條(責任主體)
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的綠化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以將相關管理工作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未委託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履行物業服務機構的相應職責。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的綠化管理,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落實相應職責。
第五條(監督機構)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各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職責做好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做好相關綠化管理工作。
第六條(技術規範)
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應當按照《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參考《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約定綠化管理責任。
第七條(綠化保護)
住宅小區綠化應當保證建築安全,堅持景觀、生態、安全統一協調的原則,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不得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八條(修剪管理)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進行綠化維護,定期組織植物修剪,確保綠化景觀整齊美觀。
除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常規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確需按照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排除影響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在修剪現場公告修枝方案,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九條(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移植砍伐許可)
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到住宅小區外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移植。
因樹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砍伐。
第十一條(實施要求)
住宅小區綠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應當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園林綠化專業隊伍施工。綠化植物修剪、移植應當執行喬灌木修剪技術規範、樹木移植操作技術規範。
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公告,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物業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綠化管理應急防範措施作為本小區應急預案的內容之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車禍、人為破壞等人為原因造成住宅小區綠化發生樹木倒伏、枝椏斷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防範措施排除險情,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時向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依法依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報告制度)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破壞小區綠地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報告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違禁責任)
對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樹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區綠地,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毀壞樹木或造成樹木死亡的行為,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物業責任)
對不履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和規範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付使用後的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綠化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綠化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綠地及綠地上的綠化植被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於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採光和安全等問題,採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
本規定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第四條(責任主體)
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的綠化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以將相關管理工作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未委託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履行物業服務機構的相應職責。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的綠化管理,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落實相應職責。
第五條(監督機構)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各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職責做好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做好相關綠化管理工作。
第六條(技術規範)
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應當按照《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參考《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約定綠化管理責任。
第七條(綠化保護)
住宅小區綠化應當保證建築安全,堅持景觀、生態、安全統一協調的原則,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不得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八條(修剪管理)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進行綠化維護,定期組織植物修剪,確保綠化景觀整齊美觀。
除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常規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確需按照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排除影響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在修剪現場公告修枝方案,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九條(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移植砍伐許可)
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到住宅小區外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移植。
因樹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砍伐。
第十一條(實施要求)
住宅小區綠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應當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園林綠化專業隊伍施工。綠化植物修剪、移植應當執行喬灌木修剪技術規範、樹木移植操作技術規範。
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公告,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物業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綠化管理應急防範措施作為本小區應急預案的內容之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車禍、人為破壞等人為原因造成住宅小區綠化發生樹木倒伏、枝椏斷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防範措施排除險情,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時向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依法依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報告制度)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破壞小區綠地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報告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違禁責任)
對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樹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區綠地,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毀壞樹木或造成樹木死亡的行為,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物業責任)
對不履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