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於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 發布部門:成都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四川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9月21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環保綜合規定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報告,修改意見的報告,

通過信息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交通、水務、環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作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定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七條
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並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九條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地塊的綠化用地界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改建、擴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應當預留行道樹種植位置。
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建設項目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本條所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項目建設,採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城鎮主幹道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十厘米的樹木,其它道路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六厘米的樹木。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本條第一款所稱本地樹種的具體名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公布。
第十三條
從境外引進綠化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經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並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率實施審核。未達到核定標準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
第十七條
下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並實行專業監理: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礎設施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資金占總投資一半以上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管理的其他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並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綠地的建設和管理養護費用,由同級城市維護費列支,並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
建築區劃內的園林綠地,屬於專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屬於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築區劃,由業主共同負責管理養護;
(二)實行委託管理的建築區劃,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管理養護。
第二十一條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管理養護園林綠地。喬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損或者毀壞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
修剪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不得毀壞樹木。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樹木生長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採光、通風,且利害關係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者交通標線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樹木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禁止破壞綠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並恢復原貌。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確需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一處移植不足三十株,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由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一處移植三十株以上,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由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移植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報批;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砍伐園林綠地上的樹木。
下列樹木,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報經批准後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第二十六條
移植、砍伐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將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園林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採花、采果、剝皮、摘筍或者刻劃樹木;
(二)在樹木上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採石、鏟草、捕鳥、葬墳或者放牧;
(四)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或者圈圍樹木;
(五)其他損害園林綠地、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偷盜、損壞樹木或者毀壞園林綠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核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樹木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綠地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三)有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四)有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樹木損壞、綠地毀壞等嚴重後果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條設定的行政處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市)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四條
規劃、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園林綠化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和綠地,是指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本條例所稱公共綠地,是指下列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綠地:
(一)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遊園、陵園、寺廟園林和文物園林內的綠地;
(二)城鎮公共道路的綠化用地;
(三)其它屬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面積不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和室內綠化的面積。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內,均含本數;所稱低於、小於、不足,不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完成了《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的修訂工作,表決通過了《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原《條例》的必要性
原《條例》制定於1991年,1997年曾作過部分修改。原《條例》施行20年來,對於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曾發揮了重要 的積極作用。截至2010年,我市主城區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分別達到36.11%、39.43%,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增加到13.21平方米,先後榮獲國家 園林城市、國家森林城市稱號。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原《條例》中的部分內容與當前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際不相符合。實踐 中,城市園林發展不夠平衡,綠地布局不盡合理、局部熱島效應明顯,毀損、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等不良現象客觀存在,均需強化立法予以解決。同時,隨著 《物權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原《條例》中的部分內容與這些上位法不相一致。因此, 對其實施系統修訂,對於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人居環境,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均具有重要意義。
二、原《條例》的修訂經過
2009年下半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要求與部署,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我市2000年前制定且其後未作修改的22件法規,進行了系統清理。 根據清理結果,主任會議決定將這部分法規分批、逐年列入立法計畫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其中,該《條例》的修改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度立法計畫。
2011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開始著手原《條例》修改方案的研究、論證工作,在系統總結我市近十年來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實踐,學習借鑑外地立法經驗,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歷時半年,完成了《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的代擬起草工作。11月28日,市十五屆人 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該《修訂草案》,並決定將其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12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一審意見,市人大法制委會同農業委,書面徵求了市法 院、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召開行業代表座談會聽取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理從業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意見,組織市規劃、建設、國 土、城管、房管、民政、法制、林業和園林等部門負責人共同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協調,形成統一認識。2012年4月中旬,法制委就該《條例》的修訂 工作向省人大城環資委作了專題匯報,並聽取了相關負責人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於4月23日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一審意見和其他方面的修改 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統一審議結果報告》。
2012年4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二審意見,市人大法制委、農 業委會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對《修訂草案》作了逐條梳理、認真研究。6月25日,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再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修 訂草案第二次修改稿)》。6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最後,經當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 現報請批准的《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三、主要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5、《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6、《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7、《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原《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城鎮。按照我市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戰略部署,新《條例》將適用範圍拓展至全市城鄉規劃區。即,將城市、鎮、鄉 和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基本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園林綠化及監督管理活動,都納入《條例》調整範疇。與之相適應,將法規名稱修改為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此外,原《條例》對園林綠化領域中的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公園管理等特別事項作了規定。鑒於風景名勝區管理,國務院和省上已經專門制定了行政法規和 地方性法規,且主管部門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與之相適應,新《條例》將這些內容一律刪去。對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我市已經另行制定了專門的地方性法 規,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領域內新的普通法與舊的特別法交叉並存,無法判定誰優先適用的局面,新《條例》明確將其排除在外,並刪去原《條例》中的相關內容。 (新《條例》第二條等)
(二)關於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模式。
原《條例》制定於1991年,雖在1997年進行過修改,但部分規範內容還是帶有一定程度的計畫經濟色彩,在現行法律制度背景下缺乏現實規範意義。主要包括:
1、原《條例》第四條按照不同用途對綠地類別作了劃分,並將“公共綠地”作為與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等相併列的園林綠地類別。為了與《物權 法》、《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法律銜接,利於建設、維護、更新等法律義務的確定,從而為園林綠地建設、維護費用的承擔,管護責任人的確定,以及處罰條款的設 置,奠定前提基礎。新《條例》根據《物權法》精神,從權屬性質角度對“公共綠地”作了重新界定。明確了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道路綠地、防護綠地,以及 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遊園、陵園、寺廟園林、文物園林等原《條例》意義上的“公共綠地”,均屬新《條例》所述的“公共綠地”範疇。 (《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2、原《條例》第五條分三款分別規定了政府、單位、個人的園林綠化義務;第六條規定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工作職責。為使園林綠地建設管 護責任與園林綠化行政管理職責,日常工作與法定職責,公眾的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之間的界限更為清晰,新《條例》將其整合為三條內容,分別對政府職責、部門 職責和社會義務做出規定。(新《條例》第四、五、六條)
3、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單位的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占地比例。考慮到當前實踐中園林綠地的建設與維護,基本上均已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要求各單位自辦苗圃、花圃,缺乏操作性,也不符合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基本方向,故本次修訂將該條刪去。
4、考慮到園林綠化管理實踐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是雙重職能,既履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職能,又代為行使對公共綠地的所有權、履行所有者義務 和所有者權能,為了明晰二者之間的界限,促進規範化、服務性政府建設,新《條例》規定了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制度,對養護責任人的確定、養護責任承擔方 式、責任範圍等事項作了規定。(新《條例》第二十、二十一條)
(三)關於綠地系統規劃。
按照《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園林綠化領域的總體規劃為“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的 組成部分,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綠線界限等事項的確定與調整,均應納入規劃管理。因此,新《條例》將原《條例》第十至十二條規範內容擴展、整合為四條表 述,分別對綠地系統規劃的性質、編制要求、綠線管理和綠線調整問題作了規定。(新《條例》第九至十一條)
(四)關於園林綠化建設。
原《條例》第十八和第二十條對園林綠化建設行為設定了行政許可,前者要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事先報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者規定 了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制度。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我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目前這兩項行政許可均已取消。因此,本次修 訂刪去了這兩條規定中的許可內容。同時,為了加強園林綠地建設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新《條例》增加一條,規定了四類綠化建設項目,應 當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養護單位。此外,為了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新《條例》對園林綠地建設標準作出了更細、更高的要求,並新增兩條內容, 分別對物種防範和立體綠化問題作了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二至十八條)
(五)關於改變綠地用途和臨時占用綠地管理。
原《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分別對改變綠地用途和臨時占用綠地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許可。為了進一步加大對綠地的保護力度,防範隨意占用綠地,本次修訂 將原《條例》第二十四條刪去,從而將改變綠地用途的行為納入規劃管理範疇。即,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 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而非另行設定行政許可予以管理。對於臨時占用綠地,新《條例》明確了此項許可的條件為“公共利益需 要”。即,只有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且經過批准,才能臨時占用綠地。(《修訂草案》第十、二十三條)
(六)關於樹木砍伐、移植管理。
2010年2月,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擴大五城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意見》(成委發〔2010〕4號檔案)。按照市委“將30株以 下的樹木移植審批權下放到區,市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的檔案精神,新《條例》將30株以下的樹木移植審批權全部下放到區。此外,為了加強社會 公眾對樹木砍伐、移植行為的監督力度,新《條例》新增了“應當將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和“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 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程式規定。(新《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原《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條分別對擅自占用綠地和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等行為,設定了處罰措施。新《條例》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將這三條內容整合為一條表述。(新《條例》第三十一條)
此外,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中,中心城區已實行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園林綠化領域的處罰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因此,新《條例》增加一條,對此予以明確。(新《條例》第三十三條)
(八)其他修訂內容。
1、原《條例》第七條規定了樹木的權屬問題。按照《立法法》和《物權法》的規定,物的權屬只能由法律規定,故本次修訂將該條刪去。
2、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綠化損失費”和“補植保證金”制度。考慮到就法律性質而言,“綠化損失費”屬侵權責任範疇,“補植保證金”兼具違約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性質,均不宜在本法規中作實質性規範。因此,本次修訂將該條刪去。
3、原《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強制執行問題;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本條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按照《立法法》和《成 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的規定,法規的解釋權由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行使。同時,按照近年我市立法慣例,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法規解釋等其他專業法律、法規已作系統規定的問題,在法規文本中統一不再作重複規定。因此,本次修訂將這兩條內容刪去。
此外,為使文本更加規範、表述更加準確,還根據現行《立法技術規範》對原《條例》的其他條款作了技術性修改。
以上說明,請連同新《條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於6月18日對《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城環資委認為,《條例》自1991年9月頒 布實施以來,成都市城市綠化工作始終處於全國特大型城市中的領先地位,2006年被評為“國家園林城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成都市園 林城市的城市特質和世界田園城市的功能定位,對城市綠化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成都市的城市綠化目標,應當而且也完全有條件高於國家的相關規定,提 高省會市城市的綠化標準,很有必要。為此,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條例》的修訂。城環資委建議將《條例》提請省十一屆人大 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條例》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4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法制委於6月上旬會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等部門,再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並於6月2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農業委、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的相關負責同志應邀列席會議。現將有關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園林綠化的定義
《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款應當對“建設用地”的具體範圍予以界定,明確是否涵蓋集體建設用地。此外,本條例與即將制定的《成都市“198”區域生態保護條例》之間的銜接問題,亦需統籌考慮。
法制委認為,首先,本次修訂的主要初衷之一,就是進一步拓展《條例》的適用範圍,將農村新型社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納入調整範疇。該款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上綠地的建設管理問題已經納入其中。
其次,我市中心城區“198”區域的土地性質較為複雜,既有建設用地(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也有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等非建設用地。該區域是否適用本條例,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地塊的土地性質而定 。屬建設用地的,自然適用本條例;屬林地的,適用《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林業管理法規、規章。
再次,擬制定的《成都市“198”區域保護條例》與本《條例》之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條例》對“198”區域內的園林綠化作出規定的,則徑直優先適用;確需立法明示的避免產生歧義。,由後法指擬制定的《成都市“198”區域保護條例》(暫定名)。予以明確更為妥當,本《條例》無需也不宜“預先”規定。因此,建議維持該款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關於綠地率標準
《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各類建設項目的最低綠地率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竣工驗收時綠地率不達標的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一條關於綠地率標準的規定,應當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相適應。此外,建議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內容,並將罰款數額的上下限壓縮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法制委研究後認為,對於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標準,規劃管理領域的兩部上位法《城鄉規劃法》和《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中涉及綠地率的條款為第19條第2款。該款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都未作規定。相關部委、省上廳局以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頒布的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對不同類型項目用地的綠地率雖然作了規定比如: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第5條規定:“ 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X100%。 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應不少於25%,到2010年應不少於30%。 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於30%。 (二) 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幹道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於20%,次幹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於15%。(三) 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應不少於30米。……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又如:《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檔案規定:“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率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但一方面這些規範性檔案、規劃技術規範所設定的是全國或者全省通用的底限標準,我市可根據本市實際作出更嚴的要求;另一方面,其效力等級均低於本《條例》。因此,《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不存在與規劃管理領域的上位法相牴觸的問題。此外,在園林綠化管理領域,本《條例》的上位法《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地率已作了強制性要求《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13條規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改建、擴建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一)舊城改造區、城市主幹道以及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於20%;(二)工礦區企業不低於25%;(三)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築不低於30%,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於1平方米;(四)醫院、療養院不低於35%;(五)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於40%;(六)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綠化。
“除前款各項規定外,其它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低於25%,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低於30%。”,如果大幅降低《修訂草案》所設標準,以適應本市相關規劃技術管理規範的要求,則違背省《條例》的規定。為維護法制統一,建議沿用省《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二款)
另外,對於確因條件限制,竣工驗收時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省《條例》規定了“異地綠化制度”《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28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確因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並按規劃專項用於異地綠化建設,其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我市應當遵照執行。故建議採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中的“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內容,在第十一條第三款中增加“建設項目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
三、其他修改意見
1、《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地面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停車場的綠化要求過高,不利於鼓勵修建停車場、緩解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法制委贊同這一意見,建議予以採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2、《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對於樹木移植規定了許可制度。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擬移植樹木的胸徑作出區別規定,對於胸徑較小樹木(苗)的移植,由所有權人自主決定即可,無需事先報批。
法制委贊同這一意見,經會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研究後,建議將移植前需報批樹木的胸徑設定為六厘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3、有政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三款該款規定:“綠線修改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綠線修改減少原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所規定的內容,第八條該條規定:“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並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公共綠地的綠線。”和第十條第一、二款該條前兩款規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地塊的綠化用地界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已涵蓋在內,另作規定反而可能為更改綠地用途、套取土地差價的行為,預留制度空間,建議將其刪去。有政府部門提出,第二十條前兩款已經將所有的園林綠地涵蓋在內,無需再規定第三款予以兜底,故建議將其刪去。有委員建議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對“園林綠地”和“綠地”進行界定。
法制委贊同上述意見,建議均予以採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二審意見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並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會議的審議、修改,已經基本成熟,能夠適應我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需要,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請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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