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是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7月5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關於公開徵求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9年7月5日(徵求意見)
  • 現行版本:草案
公告全文,內容解讀,

公告全文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公開徵求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我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徵求修改意見建議。來信請寄成都市高新區蜀繡西路63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處收,郵政編碼:610041;郵件請傳送到電子信箱。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0日。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7月4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管理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分類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活垃圾清掃區域,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規劃及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定期修訂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負責生活垃圾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農業農村、發改、經信、財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衛生、文廣旅、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垃圾產生者責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垃圾產生者責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加強收繳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環境補償)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市)縣域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市)縣集中處置的,應當向該區(市)縣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九條(激勵政策)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套用,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機制,推進循環經濟產業發展。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宣傳教育,建設宣傳教育基地,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稚園、中國小校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大型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市級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規劃,明確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選址和規模,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本區(市)縣規劃,並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年度計畫)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年度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級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
依法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三同時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優先的原則提前建設。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檔案,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配套公示)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明示。
第十七條(設施改造)
現有不具備分類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拆除程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
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規劃)
商務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利用規劃,發布可回收物目錄,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分揀拆解中心,並與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銜接。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清潔生產)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產品包裝減量)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國家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及其執行標準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十二條(快遞包裝減量)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快遞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和循環使用。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包裝,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快遞包裝物回收新技術、新模式的套用,推進快遞包裝物回收循環利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三條(綠色辦公及生活)
本市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綠色辦公。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倡導減少一次性用品)
本市倡導住宿、旅遊、餐飲經營者不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設定提示牌,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
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動為消費者免費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垃圾減量)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新建的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現有大型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標準自行建設易腐垃圾處置設施。
第二十六條(園林綠化垃圾減量)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置設施,集中收運、處置城市綠地中產生的園林綠化垃圾,並推廣園林綠化垃圾資源化產品的利用。
鼓勵將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修剪樹枝、種植花草等過程中產生的園林綠化垃圾就近生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展會垃圾減量)
展覽展銷活動結束後廢棄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經營管理單位應預約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或者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進行回收利用,不得隨意丟棄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第二十八條(鼓勵回收)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物業服務機構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鉛酸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含汞電池、廢螢光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及容器、廢油漆及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無汞電池、菸蒂、園林綠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修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機構為管理責任人;業委會自主管理物業的,業委會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委託物業服務機構,也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居委會(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散居區域,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旅遊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築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管理責任人義務)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責任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站(房)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潔完好、標識統一;
(三)明確生活垃圾的具體投放時間、地點,並予以公示;
(四)監督投放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及時制止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的行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第三十二條(分類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禁止混投)
禁止將餐廚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禁止將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禁止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第三十四條(大件廢棄物投放)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廢棄物,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由管理責任人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等單位。
第三十五條(提高投放準確率)
探索採用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慧型回收平台、監測評價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十六條(分類投放監督)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的,應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後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標準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報告投放人所在社區,由社區居委會對其進行勸導,並可採取公示、報告所在單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並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五章 清掃及分類收集、轉運
第三十七條(清掃保潔)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標準、作業規範、責任區劃分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清掃保潔工作。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政府採購清掃服務契約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八條(分類收運監督)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並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將餐廚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進行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條(分類收集要求)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作業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規範作業,不得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四十條(分類中轉及貯存)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貯存點等設施,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應將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進行拆解、分揀和利用,經拆解分揀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應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設施進行處置。
有害垃圾收集後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及時轉移至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或者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處置。
第四十一條(收運單位義務)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安裝線上監管裝置,並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時間等;
(二)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標誌,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帳,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拋冒滴漏、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六) 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置設施;
(七)不得拒絕應當收運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轉運設施管理單位義務)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轉運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範處置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三)按照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安裝監測系統及設備,並按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四十三條(清運車輛停放)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停放需求,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設定清運車輛停車區域(主幹道除外)。
第六章 分類處置
第四十四條(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並按規定報告市或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分類處置要求)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理、脫水後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餐廚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提高處置能力,並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推進餐廚垃圾源頭就地就近處置。
機關單位、學校食堂、大型餐飲企業、住宅小區等可對餐廚垃圾進行就地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並將餐廚垃圾處理後用於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家庭園藝等。
第四十七條(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置)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轉運、縣分類處置的方式,納入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
農村家庭產生的餐廚垃圾,因地制宜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置。
第四十八條(禁止違規利用餐廚垃圾)
禁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四十九條(處置單位義務)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滲濾液、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提交監測報告,並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六)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條(社會團體參與)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基層社區治理)
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社區發展治理部門統籌協調居民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社區治理內容。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五十二條(鼓勵社會參與)
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對已建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適當給與補貼。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傳、示範和監督。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行業自律)
市容環衛、餐飲、旅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管理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評價和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五十四條(文明創建)
本市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考評管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進行考核。
第五十六條(總量控制)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人口規模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市)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畫。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畫,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五十七條(政府採購服務)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在採購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內容、要求、標準作為服務契約的組成部分,並嚴格監督契約履行情況。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相關作業規範、標準及服務契約約定。
第五十八條(聯單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過程監管,逐步推行聯單制度。
第五十九條(信息系統)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作業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並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六十條(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六十一條(執法聯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監測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二條(信用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並將履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進行累計記分管理。
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相關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定;被解除協定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十三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探索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過程監督。
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可採取媒體曝光等方式進行督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標準配置易腐垃圾處置設施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展會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處理展覽展銷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分類投放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收運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至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或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轉運設施運營及處置單位責任)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餐廚垃圾處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規和違約責任)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不良經營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服務許可證。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服務契約約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例外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及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廚垃圾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9年7月5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共10章76條,從垃圾收集站(房)等設施擬提前建設,到餐飲配送擬要求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再到垃圾不分類投放,個人或單位面臨的處罰,甚至分類投放信息擬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一系列“強制”的分類措施,均在草案中有所體現。
成都向市民傳達了一個清晰的信號——生活垃圾分類,成都即將正式邁入“強制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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