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4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2〕10號印發。《辦法》共3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06〕6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
  • 文號:慶政辦發〔2012〕10號
  • 發文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14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維護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等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綠地、廣場和橋樑、構築物和建築物以及建築工地臨時圍牆等戶外場所、空間、設施設定的大型廣告,戶外廣告分為戶外商業廣告和戶外公益廣告。
本辦法所稱的牌匾標識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其場所外設定的帶有其名稱的牌和匾。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許可審批及世紀大道沿線牌匾標識的許可審批,負責組織實施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拍租,以及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區域內戶外牌匾標識設定的許可審批及牌匾標識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主要街路兩側牌匾標識設定的技術規範,由市城管部門牽頭組織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對於需要單獨占用城市土地的戶外廣告設施建設應先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手續,並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報市城管部門許可: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與廣告設定地產權單位簽訂的廣告設定地使用協定,利用本單位產權地設定自身宣傳廣告的出具本單位的產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規劃設計方案;
(五)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紙或結構安全證明材料;
(六)涉及居民住宅建築設定廣告的,應提交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同意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有償方式實施行政許可的,由城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製作材料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為一至五年。設定期滿後,需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者對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負有安全管理責任;設定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結構設計圖紙或結構安全證明材料;設定者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維護,保證其牢固安全,遇大風等惡劣天氣,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定期間,設定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施,設定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 在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管部門書面通知設施所有者,並按提前拆除時間比例退還費用,設施所有者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設施所有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 凡政府投資,經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公益廣告設施統一由市城管部門管理。其他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單位或承辦單位為該戶外公益廣告的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其破損、污染的版面進行保潔、維護直至更換,並接受城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政府批准專門為發布公益廣告而設定的媒體,未經市城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戶外牌匾標識的設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需設定戶外牌匾的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區城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一)戶外牌匾設定審批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牌匾規劃設計方案;
(四)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紙或結構安全證明材料;
(五)涉及居民住宅建築設定牌匾的,應提交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同意證明。
第十七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應當按照市城管部門公布的技術規範要求製作。牌匾標識的設定應當美觀、牢固、安全、與主體建築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 設定牌匾標識不得破壞建築立面的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影響他人對建築物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所顯示的單位名稱和服務標識,應當與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和標識註冊相一致。
第二十條 相鄰店面的牌匾標識要協調一致,與相鄰牌匾標識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相互協調。
第二十一條 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定一處單位牌匾。
第二十二條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牌匾標識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製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外用一個出入口的筒子樓且有獨立門面的“樓內店”(含地下樓層部分),可按一店一匾設定;
(二)寫字樓式的“樓內店”,由該建築物業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做出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徵得城管部門同意按規劃設定。
第二十三條 各種消防、市政、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公共設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標識,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製作,設定在相應的設施或指定的牆面上。
第二十四條 牌匾標識出現牌面污損、字型殘缺、亮化功能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牌匾標識的設定者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五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者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定的牌匾標識。
第二十六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對市容環境有一定影響的,要經城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設定戶外牌匾、廣告標牌的,按照《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單獨占用城市土地建設戶外廣告載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者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市區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06〕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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