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自貢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由四川省自貢市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 文號:國務院令第101號
  • 主題: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第三章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第四章牌匾標識設定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定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四川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四城區(含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築物(以下統稱載體)上,利用文字、圖象、電子顯示牌(屏)、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設定、張貼、書寫、嵌入、懸掛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設定,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各區(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牌匾標識設定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編制和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批准。
第七條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應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九條禁止在以下地點和範圍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學校、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古建築、特色建築、標誌性建築物頂部,坡屋頂;
(三)城市公共綠地、綠化隔離帶、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城市橋樑(含人行天橋)橋體;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五)其他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條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載體的使用權應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載體的使用權可通過協定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凡在城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者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定發布。
設定者應將許可證號及批准的設定時間標註在戶外廣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條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戶外廣告,需提供下列檔案材料:
(一)申請書;
(二)載體使用權證明;
(三)載體位置關係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施工圖及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設定;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2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提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期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2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轉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後3日內商有關部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期限、數量、形式、規格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或設定期滿需延期設定的,按設定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塗改和損壞。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設定者應當服從,由此給設定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保潔,確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對殘缺、破損,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牌位不得空置。空置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十九條設定期滿的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清理現場。

第四章牌匾標識設定管理

第二十條牌匾標識設定實行“一店一牌”,牌匾標識的外形和位置必須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
第二十一條牌匾標識設定者應當保持牌匾標識的清潔、美觀、完好,保證牌匾標識的用字規範和使用安全;牌匾標識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二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定牌匾標識。禁止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接書於牆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貼上於牆面。
第二十三條牌匾標識設定者歇業、解散或被註銷的,應當停止使用並無條件自行拆除牌匾標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必須符合《自貢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排除,並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六條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設定者依法承擔民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不符合規劃設定要求的,應當在批准的設定期限屆滿拆除。
第二十九條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新型廣告類型,參照相近廣告類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貢市城區招牌管理辦法(試行)》(自府法規〔2001〕9號)和《自貢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自府法規〔20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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