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規範牌匾標識設定行為,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活動以及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定各類帶有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牌匾標識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兩側、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範圍和廣場、建築物、構築物上,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等為載體形式的商業廣告。
本細則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符合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三)要與保護東城區歷史文化風貌相適應,要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四)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發展定位。
(五)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第五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進行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配合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要求
第六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東城區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
本區行政區域內,長安街、二環路、三環路、北京站地區和北京南站地區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編制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同意後,再報區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經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批准。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需符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
安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需符合《戶外廣告牌技術規範》(DB11/T403-2004)要求(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第一條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第二十條)。
第九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前,須查詢《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要求。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具有戶外廣告的製作、發布和經營資質。
(二)在建築物或構築物外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上設定戶外廣告,須符合本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設定人應當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協定。
第十一條 設定或安裝牌匾標識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符合本區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須持有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註冊地應與設定牌匾標識地點一致。
(三)須具有設定牌匾標識場所的經營權,即具有該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協定。
(四)牌匾標識安裝單位須具有牌匾標識的製作、安裝資質。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規範牌匾標識設定行為,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活動以及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定各類帶有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牌匾標識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兩側、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範圍和廣場、建築物、構築物上,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等為載體形式的商業廣告。
本細則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符合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三)要與保護東城區歷史文化風貌相適應,要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四)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發展定位。
(五)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第五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進行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配合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要求
第六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東城區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
本區行政區域內,長安街、二環路、三環路、北京站地區和北京南站地區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編制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同意後,再報區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經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批准。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需符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
安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需符合《戶外廣告牌技術規範》(DB11/T403-2004)要求(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第一條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第二十條)。
第九條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前,須查詢《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要求。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具有戶外廣告的製作、發布和經營資質。
(二)在建築物或構築物外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上設定戶外廣告,須符合本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設定人應當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協定。
第十一條 設定或安裝牌匾標識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符合本區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須持有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註冊地應與設定牌匾標識地點一致。
(三)須具有設定牌匾標識場所的經營權,即具有該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協定。
(四)牌匾標識安裝單位須具有牌匾標識的製作、安裝資質。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標準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和管理:按照本區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設定戶外廣告劃分為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和其他設定區。
(一)嚴禁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天安門廣場地區、故宮周圍地區;長安街;黨政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等辦公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區域。
2.設定管理:嚴禁設定區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二)嚴格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迎賓線;二環路以內的區域;居住區(居住建築相對集中或成片的區域);教育科研區(學校、科學研究設計機構及其周邊地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莊重、簡潔、和諧、寧靜的風格;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其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總高度在5米以下;居住區內不得設定霓虹燈廣告;教育科研區內建築物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可以結合綠化美化要求,設定以綠色植被為材質的景觀造型廣告。
(三)一般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二環路以外的區域;文化體育場所(相對集中的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場所及體育場館所在的區域);商務區(指:寫字樓、賓館、飯店等商業、金融、服務業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自然、清新、美觀、協調的風格;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功能區的特點,並與功能區內的景觀相協調;文化體育場所內非商業性建築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商務區內在不影響建築物整體景觀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築物外牆的實牆面、裙樓、欄桿及平頂建築物的頂部設定戶外廣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內在相對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體育、商務、交通幹線等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需要分別按照上述功能分區的設定標準執行。
(四)開放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繁華商業街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繁榮、靚麗、恢宏、協調的風格;可以在不影響建築造型及整體環境景觀的前提下,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戶外空間設定戶外廣告,並適當體現靈活性和多樣性;可以運用豐富多樣的廣告設定形式和設計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廣告設施,兼顧白天與夜晚的效果,烘托商業地區繁華、協調的氛圍。
(五)其它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以外的地區為其它設定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分類:分為落地式廣告設施和附著式廣告設施。
(一)落地式廣告設施:指從地面而起以單個或多個柱體以及用鋼結構等材料支撐的廣告看板、燈箱、顯示屏(牌)、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二)附著式廣告設施:指附著於建築物、構築物設定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第十四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
(一)道路路口範圍設定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廣告設施,要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視距,不得對道路使用者的通行產生影響;
(二)在人行便道上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需保持不少於3米便道寬度,設定柱式(及懸掛式)廣告設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於2.2米;
(三)在捷運通風亭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
(四)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不得損毀城市園林綠化設施以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主體景觀;
(五)沿道路兩側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點與道路間的距離應當大於廣告設施的總高度。
第十五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間距
(一)廣告設施100平方米以上設定間距應當大於800米;
(二)廣告設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大於400米;
(三)廣告設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200米;
(四)廣告設施5平方米以下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100米;
(五)在同一條道路原則上只準設定一種規格的落地式廣告設施,並按照上述間距設定,不得以不同規格的廣告設施套置。
第十六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設定
(一)在不影響建築物風格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相應建築物設定附著式廣告,但不允許覆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
(二)不得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築物、構築物高度;
(三)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
(四)不得附著於樹木和影響樹木生長設定戶外廣告;
(五)不得附著於路燈桿、電線桿、電力桿、電訊桿等道路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六)不得附著於國家級、市級重要公共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包括: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設定戶外廣告;
(七)不得附著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附著式戶外廣告的設定規格
(一)附著於建築物牆面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廣告版面應不超過所在牆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二)垂直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1.5米;平行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0.25米,並與建築物或構築物協調。
第十八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3米。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安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範,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和牢固。建設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和管理:按照本區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設定戶外廣告劃分為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和其他設定區。
(一)嚴禁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天安門廣場地區、故宮周圍地區;長安街;黨政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等辦公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區域。
2.設定管理:嚴禁設定區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二)嚴格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迎賓線;二環路以內的區域;居住區(居住建築相對集中或成片的區域);教育科研區(學校、科學研究設計機構及其周邊地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莊重、簡潔、和諧、寧靜的風格;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其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總高度在5米以下;居住區內不得設定霓虹燈廣告;教育科研區內建築物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可以結合綠化美化要求,設定以綠色植被為材質的景觀造型廣告。
(三)一般限制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二環路以外的區域;文化體育場所(相對集中的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場所及體育場館所在的區域);商務區(指:寫字樓、賓館、飯店等商業、金融、服務業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自然、清新、美觀、協調的風格;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功能區的特點,並與功能區內的景觀相協調;文化體育場所內非商業性建築的外牆、裙樓、欄桿及圍牆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商務區內在不影響建築物整體景觀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築物外牆的實牆面、裙樓、欄桿及平頂建築物的頂部設定戶外廣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商務中心區內在相對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體育、商務、交通幹線等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需要分別按照上述功能分區的設定標準執行。
(四)開放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繁華商業街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體現繁榮、靚麗、恢宏、協調的風格;可以在不影響建築造型及整體環境景觀的前提下,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戶外空間設定戶外廣告,並適當體現靈活性和多樣性;可以運用豐富多樣的廣告設定形式和設計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廣告設施,兼顧白天與夜晚的效果,烘托商業地區繁華、協調的氛圍。
(五)其它設定區的範圍和管理
1.範圍:嚴禁設定區、嚴格限制設定區、一般限制設定區、開放設定區以外的地區為其它設定區。
2.設定管理: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分類:分為落地式廣告設施和附著式廣告設施。
(一)落地式廣告設施:指從地面而起以單個或多個柱體以及用鋼結構等材料支撐的廣告看板、燈箱、顯示屏(牌)、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二)附著式廣告設施:指附著於建築物、構築物設定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第十四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
(一)道路路口範圍設定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廣告設施,要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視距,不得對道路使用者的通行產生影響;
(二)在人行便道上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需保持不少於3米便道寬度,設定柱式(及懸掛式)廣告設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於2.2米;
(三)在捷運通風亭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
(四)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不得損毀城市園林綠化設施以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主體景觀;
(五)沿道路兩側設定落地式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點與道路間的距離應當大於廣告設施的總高度。
第十五條 落地式廣告設施設定間距
(一)廣告設施100平方米以上設定間距應當大於800米;
(二)廣告設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大於400米;
(三)廣告設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200米;
(四)廣告設施5平方米以下的設定間距應當大於100米;
(五)在同一條道路原則上只準設定一種規格的落地式廣告設施,並按照上述間距設定,不得以不同規格的廣告設施套置。
第十六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設定
(一)在不影響建築物風格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相應建築物設定附著式廣告,但不允許覆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
(二)不得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築物、構築物高度;
(三)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
(四)不得附著於樹木和影響樹木生長設定戶外廣告;
(五)不得附著於路燈桿、電線桿、電力桿、電訊桿等道路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六)不得附著於國家級、市級重要公共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包括: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設定戶外廣告;
(七)不得附著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附著式戶外廣告的設定規格
(一)附著於建築物牆面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廣告版面應不超過所在牆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二)垂直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1.5米;平行附著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設定附著式廣告,其外沿距離牆體不超過0.25米,並與建築物或構築物協調。
第十八條 附著式廣告設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頂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附著式廣告的高度應當低於3米。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安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範,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和牢固。建設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的夜間照明:配置戶外廣告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區對設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公路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選擇和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者,可以依照本市有關特許經營的規定採取招標方式,也可以採取拍賣方式。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新建電子顯示裝置等戶外廣告設施造價較高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招標方式出讓的,確定的中標人為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交納特許權使用費用的,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拍賣方式出讓的,通過拍賣確定的買受人為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特許權使用費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獲得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特許經營者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特許經營主體的,經原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特許權可以轉讓。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再次招標、拍賣的,原特許經營者在履行該戶外廣告設施特許協定期間,沒有發現違法、違約行為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
第四章 牌匾標識的設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位置:應設定在建築物的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建築物臨街方向的牆體上或者建築物頂部。
禁止在下列位置設定牌匾標識:
(一)長安街、故宮地區等範圍內的建築物頂部,以及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築物、構築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具有特殊建築風格的建築物頂部;
(三)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場地以外;
(四)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上;
(五)利用危房或設定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在綠地內;
(七)影響居民通風、採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八)在玻璃幕牆或採光玻璃內外側。
第二十七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數量: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定一處牌匾標識。但單位所在建築有多個出入口的,可在每個出入口各設定一處該單位的名稱牌匾標識。商業老字號匾額可在符合以上標準基礎上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材質:設定牌匾標識,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不允許使用易破損、易褪色的軟性材料設定牌匾標識。
第二十九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體量和規格:牌匾標識的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築物大小比例相適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在牆體上的牌匾標識,不得大於設定所在牆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並不得超出牆體外沿設定。
(二)建築物頂部設定的牌匾標識,應當採用單體字形式並符合下列要求:4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間;4米至12米之間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間;12米至18米之間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間;18米以上高層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間,且僅限於建築物名稱;單體字底部到建築物頂部的垂直距離應控制在單體字本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內。
第三十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內容:牌匾標識應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誌。牌匾標識的字型應當規範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
第三十一條 牌匾標識夜間照明:牌匾標識的夜間照明應與街區照明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休息,不得出現斷字斷亮情況,不得對牌匾標識使用高耗能的外設照明光源。
第五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維護和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戶外廣告設施的版面不得出現空置。
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限期排除。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三十三條 牌匾標識設定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依據《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第十七條)。
第三十四條 牌匾標識設定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保證其牢固安全。因設定單位維護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定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定的牌匾標識。
第六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做好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通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工作,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設施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問題,及時通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執法工作,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行為認定不清,由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認定。
第七章 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和《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屬於違反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違反規劃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責任人應當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者依法委託專業企業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的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標準的,出現空置、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定規範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定,與周圍景觀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牌匾標識的設定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標識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區對設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公路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選擇和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者,可以依照本市有關特許經營的規定採取招標方式,也可以採取拍賣方式。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新建電子顯示裝置等戶外廣告設施造價較高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招標方式出讓的,確定的中標人為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交納特許權使用費用的,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拍賣方式出讓的,通過拍賣確定的買受人為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特許權使用費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獲得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特許經營者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特許經營主體的,經原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特許權可以轉讓。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再次招標、拍賣的,原特許經營者在履行該戶外廣告設施特許協定期間,沒有發現違法、違約行為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
第四章 牌匾標識的設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位置:應設定在建築物的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建築物臨街方向的牆體上或者建築物頂部。
禁止在下列位置設定牌匾標識:
(一)長安街、故宮地區等範圍內的建築物頂部,以及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築物、構築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具有特殊建築風格的建築物頂部;
(三)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場地以外;
(四)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上;
(五)利用危房或設定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在綠地內;
(七)影響居民通風、採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八)在玻璃幕牆或採光玻璃內外側。
第二十七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數量: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定一處牌匾標識。但單位所在建築有多個出入口的,可在每個出入口各設定一處該單位的名稱牌匾標識。商業老字號匾額可在符合以上標準基礎上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材質:設定牌匾標識,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不允許使用易破損、易褪色的軟性材料設定牌匾標識。
第二十九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體量和規格:牌匾標識的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築物大小比例相適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在牆體上的牌匾標識,不得大於設定所在牆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並不得超出牆體外沿設定。
(二)建築物頂部設定的牌匾標識,應當採用單體字形式並符合下列要求:4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間;4米至12米之間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間;12米至18米之間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間;18米以上高層建築物頂部設定單體字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間,且僅限於建築物名稱;單體字底部到建築物頂部的垂直距離應控制在單體字本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內。
第三十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內容:牌匾標識應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誌。牌匾標識的字型應當規範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
第三十一條 牌匾標識夜間照明:牌匾標識的夜間照明應與街區照明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休息,不得出現斷字斷亮情況,不得對牌匾標識使用高耗能的外設照明光源。
第五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維護和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戶外廣告設施的版面不得出現空置。
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限期排除。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三十三條 牌匾標識設定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依據《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第十七條)。
第三十四條 牌匾標識設定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保證其牢固安全。因設定單位維護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定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定的牌匾標識。
第六章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做好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通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工作,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設施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問題,及時通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監督和執法工作,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地區管委會)、區城市管理監督部門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違反《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行為認定不清,由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認定。
第七章 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和《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屬於違反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違反規劃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責任人應當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者依法委託專業企業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的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標準的,出現空置、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定規範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定,與周圍景觀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牌匾標識的設定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標識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