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歷史街區)風貌保護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北京舊城二十五片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北京皇城保護規劃》以及《北京市東城區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歷史街區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位於本區內的歷史街區,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第三條 歷史街區風貌保護的原則是:堅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生活延續性;堅持科學規劃、積極保護、有機更新、合理利用,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 嚴格遵循保護規劃,保護歷史街區整體風貌,保存歷史遺存和原貌、街巷胡同肌理、傳統四合院格局,保持歷史街區空間形態、建築體量、尺度、形式、色彩等傳統特徵,基本保持街區原有功能性質。
第五條 歷史街區內的胡同及房屋修繕改造必須嚴格按照保護規劃實施,堅持以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式逐步推進實施。積極改善環境質量及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對占用不可移動文物和有保護價值建築但不具備保護和合理利用條件的單位和居民,應採取措施予以外遷、修繕、騰退並改善其使用環境。
第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街區風貌保護工作。逐步建立完善街區(居民)自我約束和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建立規範歷史街區風貌保護工作機制。區名城辦負責統籌協調本區歷史街區風貌保護工作。規劃、建設、文化、城管、房管、工商、商務、民防、消防、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工作。歷史街區所在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負責本地區風貌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上報破壞歷史街區風貌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街區的義務,並有權對歷史街區風貌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歷史街區風貌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檢舉。
第九條 歷史街區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要求和保護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義務。
第十條 歷史街區的各類建築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分類,採取不同方式進行保護和整治。
在歷史街區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依法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進行嚴格保護。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其修繕應當依據文物、規劃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應保持或恢復原有格局及外觀,儘可能保護歷史信息。
具有傳統風貌建築修繕改造應按照《北京舊城房屋修繕與保護技術導則 》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和影響。
第十二條 歷史街區傳統院落和房屋建築一般以居住為主,未經許可不得改變房屋性質用途。
第十三條 在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房屋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歷史街區風貌保護的業態要求。
第十四條 歷史街區嚴格限制設定戶外廣告。禁止在文物建築上設定廣告。歷史街區內設定店招、標誌、牌匾等外部設施的,應當與建築立面、周邊環境和街區風貌相協調,符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並嚴格按照《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要求設定。
第十五條 在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啟動平房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須按照《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式和實施細則(試行)》向規劃分局申請批准。
第十六條 在歷史街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院牆、改變沿街(胡同)建築外部結構、造型和風格;
(二)在建築外牆開牆打洞、開設門臉;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增建地下室;
(四)違法增建地下室;
(五)違法侵占公共空間;
(六)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
(七)在屋頂或房屋外牆亂掛及堆放雜物;
(八)其它影響歷史風貌保護的行為。
第四章 查處措施
第十七條 在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構成違法建設的,由東城規劃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依據《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式和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改變房屋性質用途的,涉及直管公房的由區房地經營中心依據《東城區直管公房(非居住類)管理暫行規定》和《東城區直管公房(居住類)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管理;涉及非直管公房的由東城工商分局、區房管局依據《東城區平房登記註冊及治理違法經營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燈箱等行為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依據《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對開牆打洞等影響建築安全和歷史文化風貌的行為,涉及非承重牆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進行查處,涉及承重牆的由區房管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涉及城市容貌的環境整治,由區城管委和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依據《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歷史街區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東城工商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依據《東城區平房登記註冊及治理違法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堅決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從事與歷史街區風貌保護不相適宜的業態,或者其它影響歷史風貌保護行為的,由規劃、建設、城管、房管、工商和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