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是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定製的性質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 通過時間:2003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04年2月1日
  • 適用區域:湖北省
條例通過,條例內容,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通過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 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蠅、蟑螂,下同)、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除四害、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
(四)對本轄區及轄區內各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組織愛國衛生工作的對外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愛衛會辦公室承擔。
第七條 愛衛會的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委員部門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督促實施。
第八條 鄉(含民族鄉,下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要求,建立嚴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按照各自的職責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鄉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實行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義務勞動日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加強城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整體衛生水平。
未獲得衛生城鎮或者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城鎮或者文明單位。
每年四月為全省愛國衛生月。
第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興建各類基礎衛生設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路,開展社區健康教育、醫院健康教育和農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公民破除迷信,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四條 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內吸菸。禁止或者限制吸菸的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禁止吸菸的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立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城區的街道、廣場、綠地、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亂扔菸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隨意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隨意張掛、張貼;
(二)城區內飼養雞、鴨、鵝、鴿(以食用為目的)、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第十六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必須把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沖式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修建符合衛生要求的戶廁。
第十八條 城區飲食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等有害物質對附近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城鄉結合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環境衛生的治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施工、運輸過程中應當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築工地內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殺鼠劑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嚴格管理。實行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制度。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和經營的指導工作,城市由市愛衛會負責,農村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殺鼠劑經營必須先取得經營資格核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生產、銷售、使用殺滅有害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害生物的預防和控制,實行政府組織、愛衛會協調、專業機構實施、民眾參與、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的工作機制。
申請從事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應當在十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督查員,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未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或者督查員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並可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拒絕開展殺滅有害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物品,並處以銷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愛衛會成員部門、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督查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第五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內容可行,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11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愛衛會及各委員部門的領導體制及職責表述要進一步明確。根據委員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第六條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第七條修改為:“愛衛會的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各委員會部門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督促實施。”(建議表決稿第六條、第七條)
二、一些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條關於城市和農村義務勞動日以及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門前衛生責任制的有關內容可不作具體規定,第十一條的內容也要再斟酌。也有的委員提出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內容可適當簡化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第十條,同時將該條中“愛國衛生月”的規定作為第十一條的第三款,將義務勞動日在第十一條中作原則規定,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鄉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實行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義務勞動日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加強城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整體衛生水平。”(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城市農村結合區域和建築施工過程中有關環境衛生問題重點作出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在建議表決稿中增加了“愛衛會應當組織城鄉結合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環境衛生的治理”和“施工單位在建築施工、運輸過程中應當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築工地內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這兩條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在對毒鼠強作出禁止規定的同時,還應當對其他劇毒殺鼠劑作出禁止性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在此條中可增加對其他殺滅有害生物的藥品、器械加強管理的規定,還有的委員提出可刪除該條第二款關於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經營單位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已將該條作了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五、一些委員提出,可對行政罰款的內容作適當刪減。根據委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罰款規定。關於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罰款內容,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但沒有具體數額規定。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在有國家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將處罰數額及幅度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防止隨意性。故建議保留這兩條處罰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中的一些文字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較大調整。該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3年9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我省愛國衛生條例,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很有必要,建議對《條例(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省直有關部門徵求了意見。11月5日至8日,法制委員會會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先後到孝感、黃石市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座談和實地考察等形式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和公民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11月11日,法規工作室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法制辦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1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涉及的編制和人員內容,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同時考慮到鄉鎮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刪除了該條中“確定辦事機構或人員”的相關內容,並將該條修改為:“鄉(含民族鄉,下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或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二、一些委員提出,愛衛會委員的組成部門可變性較大,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應由政府規定為宜。因此,《條例(草案)》第八條中有關愛衛會各委員部門的職責可不具體作出規定。根據委員意見,並考慮到即將進行的政府機構改革,有的部門的名稱、職能有所變動和調整,故刪除了該條中愛衛會成員部門相關職能的十三項具體規定,僅從原則上規定“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禁止發布或設定各種形式的菸草廣告,禁止中小學生吸菸”的表述要再斟酌。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規定禁止在某些特定的公共場所和媒體設定菸草廣告,還規定“菸草廣告必須標明危害健康”,從該法律的立法精神來看,對菸草廣告採取的是限制原則,而不是“禁止發布或設定各種形式的菸草廣告”,為了與法律相一致,故刪除了上述規定的內容。同時考慮到國家法律對中小學生及未成年人吸菸已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本條例可不必重複規定,故刪除了“禁止中小學生吸菸”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應當明確對社會生活和人體健康極易造成危害的一些劇毒藥品加強監管,特別是對毒鼠強作出禁止性規定。據此,在草案二審稿中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運輸、貯存、使用毒鼠強”。(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
五、一些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中的罰款條款太多,有的條款罰款幅度可適當調整。根據委員意見,並考慮到法規的實際可操作性,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五條中“銷售金額不滿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對文字也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草案二審稿由原來的三十七條減為現在的三十三條。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愛國衛生工作是我國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出的符合國情和疾病預防規律,以維護和促進人民健康為目的,以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為主要任務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愛國衛生工作不僅具有光榮的歷史和巨大成就,而且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今年突如其來的非典襲擊再次表明,衛生防病工作離不開全社會的參與,衛生工作與民眾運動相結合,體現了“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是推動社會大衛生,特別是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形式。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在總結防治非典經驗教訓時,反覆強調要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廣泛開展衛生科普知識宣傳,移風易俗,革除陳規陋習,倡導良好的衛生習慣,增強全民的健康素質。經歷了抗擊非典的鬥爭,廣大人民民眾對生活質量、環境衛生的要求更高,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更強,迫切希望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愛國衛生工作。《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指出:要加強衛生法制觀念,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法規,把愛國衛生納入法制管理軌道。胡錦濤總書記指出:通過抗擊非典鬥爭,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依法辦事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有力保障,必須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切實把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目前,全國已有湖南、河南、江西、上海等20個省(市、自治區)先後頒布了愛國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重慶、廣東、寧夏等省(市、自治區)結合抗擊非典鬥爭的實踐,及時制定並出台了愛國衛生條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積極參與。
愛國衛生工作已深深植根於中國的衛生工作實踐,已被廣大人民民眾所熟悉和接受。從我省愛國衛生工作的情況看,儘管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城市衛生基礎設施薄弱,農村改水改廁任務艱巨,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因此,必須加強愛國衛生法制建設,以法律的形式規範各級愛衛會委員部門職責和全省每個單位和公民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的權力和義務,推動我省愛國衛生工作向更深層次發展。這不僅是健全法制、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全省人民民眾的迫切需求,更是落實黨中央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的具體實踐。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一條“開展民眾性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和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關於“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的規定,以及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989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頒布後,我省即開始著手收集與條例有關的資料。1991年在對我省愛國衛生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參考兄弟省市出台的愛國衛生條例,起草了條例初稿。此後又邀請法學專家及有關人員討論修改,廣泛徵求意見。該《條例(草案)》於1999年2月9日,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同年6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組織有關方面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同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該條例草案修改稿時,認為立法的必要性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因此,沒有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審。
今年5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聽取並審議省政府關於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情況的報告時,委員們提出要抓緊制定愛國衛生方面的法規,儘快將我省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從根本上防範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門聽取了省愛衛辦關於我省愛國衛生工作情況的匯報,對愛國衛生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政府法制辦、省愛衛辦對原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7月2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報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條例(草案)》重新進行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名稱
在條例草案的修訂過程中,正值我國對抗擊非典鬥爭進行深刻總結和反思之時。通過這場鬥爭,我們比過去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城市發展和農村發展還不夠協調;公共衛生事業發展滯後,公共衛生體系存在缺陷;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不健全,處理和管理危機能力不強。因此加強公共衛生事業建設引起了政府以及社會的廣泛重視和關注。為了把握愛國衛生與公共衛生的關係,我們查找了資料,並徵求了許多專家的意見。大家認為,愛國衛生與公共衛生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兩者都是政府的職責,都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人民身體健康,目標相同,但調整的對象各有不同。公共衛生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專業技術部門,如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勞動衛生與職業中毒、傳染病控制等機構,通過提升和增強專業機構的水平與能力來預防和控制疾病。而愛國衛生調整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和民眾,通過喚起民眾,“動員起來,講究衛生,減少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在實現維護和促進人民身體健康的共同目標過程中,兩者猶如一根軸上的兩個輪子,互為驅動。
在公共衛生領域,國家已先後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母嬰保健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最近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我省也頒布了相應的地方法規。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有鑒於此,為了保持名稱與立法內容的一致性,我省《條例(草案)》名稱採用了《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二)關於執法主體
國務院規定各級愛衛會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組成。愛衛會各委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愛衛會的領導下,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愛國衛生工作,涵蓋全民健康教育、創建衛生城鎮、農村改水改廁、以滅鼠為重點的除四害(滅蚊、蠅、蟑螂)活動,具有很強的社會性,需要各委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有義務、有責任在愛衛會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社會衛生工作。成員單位的社會衛生工作是愛國衛生的組成部分,《條例(草案)》中涉及的上述內容的執法主體,仍然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主體。《條例(草案)》雖然存在多個執法主體,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卻避免了多頭執法和重複執法。如《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項:城區的街道、廣場、綠地、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亂扔菸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亂掛;違反此項,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部門則不能處罰。該項的執法主體仍為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三)關於處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地方立法一般不涉及對個人罰款的精神,在處罰方面,《條例(草案)》主要體現了以下指導思想:對單位和個人以教育引導為主,輔以必要的禁止性規定,儘量減少行政處罰;對愛衛會委員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以督促改進為主,輔以行政處分建議;對愛國衛生工作人員,以管理職責為主,強調責任追究制。對必要的愛國衛生管理工作,擬採取備案管理的形式,不再設定新的行政審批項目。如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首先採取的是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然後視情況給予必要處罰。《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縣以上愛衛會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充分體現了以教育引導為主的原則。《條例(草案)》中涉及罰款的內容有5條,其中第三十、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五條是分別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作出的,第三十一、三十二條是根據我省實際工作需要,並參照兄弟省市地方法規的規定作出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