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武漢市實施《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在2007.12.27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施《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27
  • 實施時間:2008.02.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包括:
(一)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街)、衛生村、衛生社區和衛生先進單位的創建;
(二)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
(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四)除害防病;
(五)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的改善、廁所改造、暴露垃圾處理和其他納入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一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保障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履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規定的職責。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愛衛會辦公室承擔。
第七條 市、區愛衛會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委員部門的職責由愛衛會提出,報同級政府確定。市、區人民政府對同級委員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愛國衛生工作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市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專項規劃提出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報經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區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下列制度:
(一)愛國衛生活動月制度,每年4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愛國衛生活動日制度,每星期五為愛國衛生活動日;
(三)環境衛生目標管理制度,確定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居住區、商品交易市場、交通設施及其管理範圍、水域及岸線、建設工地、公共場所、社會單位的責任人和責任要求,定期對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定期衛生檢查評比制度,對檢查評比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獎勵,對不達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市、區愛衛會有關委員部門應當分別對前款所列制度提出實施方案,經市、區愛衛會綜合協調後予以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路,開展社區健康教育、醫院健康教育和農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公民破除迷信,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武漢市城鎮除害工作管理規定》和《武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組織職工、居民開展除害和禁止吸菸工作。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武漢市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在城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應當將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沖式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修建符合衛生要求的戶內廁所。
第十六條 在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和上述區以外的建制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申請從事飲食業經營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等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殺滅有害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區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督查員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 獲得市級以上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單位和在愛國衛生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區愛衛會辦公室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調查;依法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本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愛衛會委員部門、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督查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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