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3修訂)

現公布《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3修訂)
  • 發布單位:湖北省
  • 發布日期:2013-08-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襄陽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2018-08-19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襄陽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0號
【發布日期】2013-08-20
【生效日期】2013-08-20
【失效日期】2018-08-19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襄陽市人民政府
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3修訂)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現公布《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別必雄
2013年8月20日
關於修改《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二、將辦法中“四害”一詞修改為“病媒生物”;將“除四害”一詞修改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三、第七條修改為:“愛衛會的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規劃、建設、城管、房管、環保、衛生、質監、食藥監、工商、文新、教育、農業、水利等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發揮職能作用,依法監督管理,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四、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廣泛宣傳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公民健康知識水平。”
五、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禁止在會議室、影劇院、商場(超市)、醫院、賓館、歌舞廳、網咖、候車室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內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六、第十五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規劃,整治村莊環境,治理髒亂差,改善農村居民衛生條件,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逐步提高健康水平”。
八、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開展全民義務勞動日活動,每月第二個星期六上午為襄陽市義務勞動日,組織全市機關幹部、單位職工、社區居民開展義務勞動,清除垃圾,美化環境,定期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評比競賽活動”。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並可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襄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2010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襄樊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根據《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社區和衛生先進單位及評比、表彰活動;
(四)對本轄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增強人民民眾健康意識;
(六)組織動員全市各單位和廣大民眾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及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七)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愛衛會辦公室承擔。
第七條 愛衛會的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規劃、建設、城管、房管、環保、衛生、質監、食藥監、工商、文新、教育、農業、水利等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發揮職能作用,依法監督管理,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每年定期召開愛衛會全體會議,研究、部署愛國衛生工作,解決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加強城鄉基礎衛生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興建各類基礎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路,開展社區健康教育、學生健康教育、醫院健康教育和農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公民破除迷信、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質。
(一)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廣泛宣傳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公民健康知識水平;
(二)各新聞媒體應當定期安排健康教育專題欄目,適時宣傳報導愛國衛生先進典型,批評不衛生行為;
(三)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重點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和健康知識教育;
(四)各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廣場、車站、機場等大型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公益廣告和宣傳專欄應有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內容。
第十二條 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菸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禁止在會議室、影劇院、商場(超市)、醫院、賓館、歌舞廳、網咖、候車室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內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立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本地發展需要,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分步實施,使本地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等國家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城區的街道、廣場、綠地、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亂扔菸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隨意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隨意張掛、張貼;
(二)城區內飼養的雞、鴨、鵝、鴿(以食用為目的的)、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對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並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確保轄區內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使各項環境指標符合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城區飲食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等有害物質對附近環境的污染。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積極預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發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九條 旅店、理髮美容、歌舞廳、公共浴室、游泳場館、網咖等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按規定健全衛生制度,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衛生措施,使公共場所室內外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必須把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確保建立完善的垃圾、糞便、污水收集處理和供、排水系統。
各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垃圾箱等基本衛生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築工地內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指標之內。
殺滅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所需的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二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城中村及城鄉結合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進行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杜絕違規飼養家禽、亂搭亂建、亂排污水、亂倒垃圾等現象。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規劃,整治村莊環境,治理髒亂差,改善農村居民衛生條件,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逐步提高健康水平。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修建符合衛生要求的戶廁,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已建戶廁應進行改造,對糞便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每年四月份為全市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以治理“髒、亂、差”為主要內容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開展全民義務勞動日活動,每月第二個星期六上午為襄陽市義務勞動日,組織全市機關幹部、單位職工、社區居民開展義務勞動,清除垃圾,美化環境,定期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評比競賽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每年組織一次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命名表彰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社區、衛生先進單位和控煙先進單位,並對受表彰的單位定期進行考核、複查。
未獲得衛生城鎮、衛生村或者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城鎮、文明村或者文明單位。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督查員,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縣級以上愛衛辦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未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或者督查員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未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並可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開展殺滅有害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愛衛會成員部門、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督查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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