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政府部門審批制度改革中提請審議修改有關地方法規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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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2001-05-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
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後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政府部門審批制度改革中提請審議修改有關地方法規的議案》,決定對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湖北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第五條修改為:“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信息服務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三、刪去《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四、刪去《湖北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中的“公路規費繳、免憑證和標誌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省征稽機構負責頒發和管理”一句。
五、《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改為該條第二款,並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評定農民會計技術職稱。”
六、《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2、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各部門向社會公開發表本系統的統計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2、刪去第二十四條。
3、刪去第二十七條。
八、《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報社、出版社、雜誌社可經營本單位出版物的批發、零售業務,集體單位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應經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
九、《湖北省旅遊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2、刪去第十八條。
3、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三星級旅遊飯店(賓館)由擬設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和審批,”修改為:“三星級旅遊飯店(賓館)的評定和審批,按國家規定辦理。”
4、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設立專門從事旅遊企業管理業務的管理公司,應到擬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十、《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
2、刪去第五條。
十一、《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上述決定通過後,與地方性法規相關的修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逐項提出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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