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經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共2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Ordinance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扶持僑屬企業發展,保護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僑屬企業是指:
(一)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親友提供的資金或者自籌資金在本省境內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的經濟、科研實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屬於合資或合作性質的,歸僑、僑眷的投資額應占投資總額的40%以上;
(二)以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就業為目的新辦的企業。其中,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的人數占本企業從業人數的20%以上。
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僑屬企業進行指導,提供服務。工商、稅務、勞動、城建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僑屬企業的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四條 僑屬企業的資產、投資所得的利潤及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僑屬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用於捐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其捐贈款額稅務部門應當給予稅前扣除。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涉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僑屬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或強迫捐贈。
第五條 鼓勵僑屬企業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向國家優先發展的領域投資。鼓勵僑屬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
鼓勵歸僑、僑眷以其合法擁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或者聯營。
無形資產經依法評估,可折價作為註冊資本。折價作為註冊資本的無形資產占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應當不超過20%;以高新技術投資入股的,其比例可達到30%。
第六條 僑屬企業利用境外資金達到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並經依法驗資確認的,可以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僑屬企業應當予以扶持。在僑屬企業立項、註冊和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優先辦理;在能源供應和交通運輸方面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第八條 僑屬企業自建生產經營場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半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其中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屬於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的僑屬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自被確認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九條 經確認的有關僑屬企業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生產型企業,自被確認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對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二)在國家和本省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特困縣、民族鄉興辦的僑屬企業,自被確認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
(三)以良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僑屬企業,自被確認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所得稅;
(四)僑屬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開展有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自被確認起,免徵所得稅;
(五)以安置歸僑僑眷就業為目的興辦的生產型企業,自被確認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
(六)新辦的商業服務型僑屬企業,自被確認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
(七)興辦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等項目的僑屬企業,因不可抗力繳納農林特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減征或免徵農林特產稅。
在民族自治地方興辦的僑屬企業,其優惠政策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確定。
第十條 僑屬企業接受華僑、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澳門同胞捐贈的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小型生產工具以及經批准進口的優良種苗、種畜、種蛋等,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關稅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僑屬企業擁有產權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用 房,拆遷單位應當取得縣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有利於企業經營發展的原則,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給予妥善安置和相應補償。
實行作價補償的,房屋的作價補償標準應當比當地同類房屋增加30%。
第十二條 私營僑屬企業的產權或者歸僑、僑眷個人在企業中按投資額享有的產權依法繼承或者轉讓後,企業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提出確認僑屬企業的申請。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在小城鎮投資興辦企業,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的自建房後,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僑屬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防治環境污染,建立勞動管理制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僑屬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基層工會,並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僑屬企業協會。
第十六條 僑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持僑屬企業證書到原發證機關申請驗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僑屬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對已改變產權權屬關係的企業應當重新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偽造、騙取、冒領僑屬企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沒收僑屬企業證書,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稅務部門追回被減免的稅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和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 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眷屬和澳門同胞眷屬以及本省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在本省境內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8日上午,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內容具體,表述規範,操作性強,經過適當修改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28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對委員們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2月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第18次會議,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派員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一一作了修改,提出了《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修正草案)》。現將修改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條例(修正草案)》共25條,較草案修改稿壓縮了4條。
一、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親友提供的資金或者自籌資金在本省境內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的經濟、科研實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屬於合資或合作性質的,歸僑、僑眷的投資額應占投資總額的40%以上;”
二、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和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四款調整作為《條例(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三款;將第七條和第八條合併;將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合併;
四、根據委員的意見,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中的“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僑屬企業應當優先貸款”一句、第十五條;
五、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有關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及《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修正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7年9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對《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普遍認為,制定保護僑屬企業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是落實黨的僑務政策和貫徹十五大精神的需要,是發展我省僑屬企業的客觀需要。
經過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及《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原則,重在保護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了廣大歸僑僑眷和僑屬企業的願望和要求,體現了地方特點,內容具體,法律責任明確,操作性較強。
審議中,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赴京向全國人大華僑委作了專題匯報,徵求了我省各市州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還赴上海、浙江、福建進行了學習考察。11月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第17次會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委員們提出的意見,並參考全國人大華僑委和我省市州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以及兄弟省、市的經驗,提出了《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應當進一步界定僑屬企業的外延。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該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僑屬企業是指:(一)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親友提供的外幣資金或者自籌資金在本省境內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的經濟實體、科研機構以及法律服務機構;(二)歸僑、僑眷利用現有技術、設備或閒散工具等興辦的企業;(三)以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就業為目的興辦的企業。其中,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的人數占本企業從業人數的20%以上。”
二、有的委員提出,我省部分地方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機構不夠健全,規定確認僑屬企業的主體時應照顧到這一情況。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僑屬企業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的機構確認。”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應單獨作一條,同時應加強對僑屬企業證書的管理。現根據委員的意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的機構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檔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確認的決定。對予以確認的,應當發給僑屬企業證書;對不予確認的,應當予以答覆。”
“僑屬企業證書由省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根據黨的十五大的精神,對僑屬企業的法律地位應予明確。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增加“僑屬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一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的內容。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以所得利潤捐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僑屬企業應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增加:“僑屬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用於捐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其捐贈款額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給予稅前扣除。”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作為第六條第三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七項列舉的僑屬企業不是徵收所得稅,而是徵收農林特產稅。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該項修改為“興辦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等項目的僑屬企業,因不可抗力繳納農林特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減征或免徵農林特產稅。”
七、有的委員提出,根據尊重自治權的原則,對在民族自治地方興辦僑屬企業給予何種優惠政策,應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自主確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增加“在民族自治地方興辦的僑屬企業,其優惠政策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確定。”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妥,該條規定的企業不在本條例第二條界定的範圍之內,因此不能“適用”,只能“參照”。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該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眷屬和澳門同胞眷屬以及本省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在本省境內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我們均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一一作了修改和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僑屬企業起步於八十年代初期,不少歸僑、僑眷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利用落實政策的補償款和贍家僑匯創辦一些小型經濟實體,解決自身的溫飽問題。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廣大歸僑、僑眷與海外親友的交往越來越多,交往的面越來越寬闊,他們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在為我省經濟建設服務的同時,積極爭取海外親友的支持,大力興辦僑屬企業,出現了較好的發展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止96年底為止,全省僑屬企業已有600餘家,包括10多個行業,總投資2.2億元,96年生產經營總產值2.5億元,實現利稅總計3000多萬元,安排子女就業3000多人。實踐表明,保護和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有利於吸引海外僑資和吸納僑匯;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經驗;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地方增加稅收,減輕社會負擔。同時,也是歸僑、僑眷脫貧致富的一條重要渠道。是一項利國、利民、利僑的事業。
但是,由於我省僑屬企業起步晚,底子薄,規模小,效益差,僑屬企業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比較脆弱,還沒有形成氣候。發展中還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究其原因,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缺乏鼓勵、扶持僑屬企業發展、規範、約束、監督行政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為了使我省僑屬企業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迅速、高效地發展,儘快地把僑屬企業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資金和自有資金興辦企業;引導他們在產業導向上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保護僑屬企業合法權益,使其更快地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做貢獻。為此,制定《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勢在必行。
二、制訂《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的依據和過程
制定《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黑龍江省、福建省、四川省等分別出台的鼓勵僑屬企業的優惠條款,以及我省現行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省僑屬企業的特點起草的。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了三條原則:一是鼓勵與引導並重的原則。在鼓勵和引導方面,著重點放在最廣泛地調動廣大歸僑、僑眷的積極性。二是保護和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保護和管理方面,側重於合法權益的保護。三是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原則。力求做到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又能體現改革開放的精神,從而促進我省僑屬企業的發展。
根據省政府1996年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計畫項目要求,省僑辦在對全省僑屬企業的現狀進行調查,廣泛聽取僑眷企業和歸僑、僑眷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草擬了《湖北省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的若干規定(送審稿)》於96年底上報省政府。1997年省人大把《湖北省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的若干規定》調整為《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作為法規列入97年度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為此,今年以來,省法制辦、省僑辦先後赴武漢、襄樊、襄陽、孝感等地對僑屬企業的現狀再次進行調查,召開了7次僑屬企業負責人、僑務幹部、歸僑、僑眷等人參加的座談會,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先後二次將送審稿和修改稿下發各地市僑務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省法制辦、省僑辦還組織了法學界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對《條例》的意見;考察了黑龍江省去年底才通過的《黑龍江省僑屬企業條例》的有關內容。八月份,根據各地、各單位的反饋意見,對《條例》再次修改後,省法制辦召開了工商、稅務、城建等11個相關部門協調會,會後再作修改。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了這個稿子,形成了目前提請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草案)》主要條款的說明
1、關於僑屬企業界定:僑屬企業是歸僑、僑眷興辦企業的簡稱。其界定範圍在《條例》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表述。
2、關於僑屬企業的確認問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僑屬企業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確認工作須要在領取到工商執照後方可申請。企業得到確認後,要定期驗證。若有產權更換者,要重新確認。
3、關於發揮僑屬企業優勢,鼓勵僑屬企業引進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壯大僑屬企業,增強僑屬企業競爭力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科發政字(1992)796號中的有關條款,以及黑龍江省已經出台的優惠條款,在《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作了規定。
4、關於稅收優惠待遇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財稅字(1994)001號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對僑屬企業給予適當照顧的優惠條款,體現了“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原則,在《條例》第12條、第13條作了規定。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