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關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構建和諧社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省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公民有權舉報、制止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婦女維權工作專項資金,研究解決婦女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婦女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組織草擬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婦女發展規劃;
(二)組織宣傳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解決婦女權益保障中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為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單設,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婦女權益。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七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公共政策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應當聽取同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應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醞釀、協商和確定工作,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一名女性成員。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其所屬部門內設機構的女領導幹部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崗)位資格條件中不得有性別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加強對女幹部的培訓教育和輪崗鍛鍊;在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人物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性。
第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研究決定工資福利、安全衛生、計畫生育、社會保障等事項時,應當有婦女組織代表或者女職工代表參加。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依法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學校不得拒絕、歧視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其收費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解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的實際困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並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加強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和安全管理,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女生住宿的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有計畫地組織婦女接受繼續教育、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和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創造條件,促進婦女就業。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不得拒絕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招用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執行國家退休政策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婦女提前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崗中、離崗和事故應急等職業健康的檢查;應當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及其胎兒、嬰兒健康有危害的作業。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開展對農村婦女和城鎮無業婦女婦科疾病的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少勞動定額和時間,降低勞動強度,保障國家規定的哺乳和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勞動契約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契約的期限應當自動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契約的除外。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休產假等事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完善和落實與生育保險制度配套的措施,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報銷生育費用。
女性生育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條件的,配偶單位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外來務工人員探親、休假制度,並為女職工、女職工配偶探親提供便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三條 夫妻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權屬證書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登記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知情權。處分共有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處分。出賣、轉讓、贈與、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同時到登記機構登記;一方不能到場的,另一方應當取得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對年幼、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女性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五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等各項權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及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農村婦女與其配偶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落戶,在農村落戶的未成年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農村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未遷移戶口的,或者遷出後在農村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仍在戶籍所在地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享有與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擾、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口。
婦女有權依法獲得或者繼承夫妻共同承包經營土地的收益和共同承包經營土地的投資、轉讓的收益。
第二十七條 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男方到女方落戶或者婦女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無住房的,有權申請取得宅基地,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予以批准。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八條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公安機關對侵害女嬰生命健康權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民政部門對確實查找不到遺棄者的女嬰應當及時安置;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將溺、棄女嬰計入生育者的計畫生育子女數。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善婦幼衛生保健設施,鼓勵和提倡婚前醫學檢查,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制定人口生育的政策調控措施,降低出生人口性別比;保障婦女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降低孕產婦死亡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孕產婦的住院分娩費用實行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愛滋病在婦女中傳播。
第三十條 禁止拐賣、拐騙、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拐騙、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拐騙、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婦女買賣、運輸、持有、吸食、注射毒品。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培訓、實習、表演等方式,組織女性從事有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以徵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廣告、裝潢、招貼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女性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婦女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在任何場所用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禁止以具有淫穢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投訴。
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族關係等形式侵害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變相買賣婚姻以及其他非法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喪偶、離婚婦女再婚與否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議雙方作婚前醫學檢查,告知雙方法律、法規中有關夫妻財產權益和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為由歧視、虐待婦女或者迫使婦女離婚。因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
第三十七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
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投訴後,應當及時勸阻、調解。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發現因家庭暴力行為致傷的,可以提示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傷情特別嚴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公安機關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報警後,應當及時依法制止、處理。民政部門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及時依法提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在訴訟期間需要證據證明家庭暴力情形的,上述單位應當依法提供。
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訴訟期間,家庭暴力行為人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受害婦女行使訴訟權利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婦女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扶養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女方的,子女或者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男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偽造債務損害女方權益的,離婚後,女方在訴訟時效內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有的財產。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或者學習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女方無住所且經濟困難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住所或者給予適當的租房經濟幫助。
離婚後,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擾女方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第四十二條 離婚後子女隨女方生活的,男方應當按照離婚協定或者判決、裁定,負擔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需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因治病、上學、物價上漲等特殊情況導致實際需要的費用超過原定數額的,男方應予分擔。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離婚後子女隨男方生活的,女方對子女享有探望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處理,或者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也不答覆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主管機關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單位對失、輟學女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對簽訂、履行勞動契約時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交所欠金額,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機關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害婦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和處理;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以及相關經濟權益的,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特別輕微,尚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由有關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婦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研究解決婦女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應當是人民政府的職責,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中予以明確;也有的委員建議刪去該款中“有條件的”。據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婦女維權工作專項資金,研究解決婦女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婦女事業的發展。”(建議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三款關於“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查治。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負責治療”的規定是否可行,建議斟酌修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尚在改革探索、逐步完善過程中,對於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婦科疾病、乳腺疾病醫療費用的承擔問題,國家上位法沒有明確,外省市對此也未作規定,目前我省作出上述規定條件尚不成熟。據此,建議將該款這一內容修改為“應當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併入該條第二款。(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中婦女權益的規定,要與法律和國家政策相協調。據此,並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建議刪除該條第一款中的“戶籍所在地”,同時增加“與男子平等”的內容,以明確農村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的平等性。(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實施辦法中應當增加禁止胎兒性別鑑定,禁止以實習、培訓等為名組織婦女從事有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活動以及有辱婦女形象的廣告宣傳等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規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培訓、實習、表演等方式,組織女性從事有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以徵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廣告、裝潢、招貼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女性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中所涉及的部分事項的處理,不完全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權範圍,應當斟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的事項範圍作適當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十六條)
六、一些委員提出,實施辦法中應當增加婦女在高等教育階段就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為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等內容;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實施辦法中增加婦女有關工傷保險、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方面的規定;還有的委員提出,實施辦法對溺、棄、殘害女嬰,拐賣、綁架婦女以及組織、強迫婦女賣淫、吸毒等行為,應當明確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鑒於這些內容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女職工保護條例、治安處罰法以及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建議實施辦法中不作重複規定為宜,同時建議刪去與上位法重複的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實施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決定,對1992年出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重大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994年施行以來,對我省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實現男女平等,促進婦女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我省實施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作了重大修改,當時立法所依賴的經濟社會條件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婦女權益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婦女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的比例和層次偏低;婦女就業再就業壓力較大,婦女的勞動權益和特殊勞動保護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輕視;家庭暴力等侵害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不能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其他經濟權益的問題在有些地方比較突出。此外,實施辦法對侵害婦女權益的法律責任規定比較原則,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為了使我省的實施辦法與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各社會團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根據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實際,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做好法規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省婦聯就修訂草案起草工作進行多次研究,聯合組成了起草工作專班。2006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瑞科帶隊赴湖南、廣東、江西等省學習考察。內司委與省婦聯經過多次討論、修改,拿出了徵求意見稿,印發到全省17個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17個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2007年3月,內司委會同省婦聯前往黃石、黃岡、鄂州等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有關修改的建議和意見。4月20日,內司委邀請部分專家學者召開立法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在綜合、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和我省實踐工作經驗,以及借鑑外省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內司委和省婦聯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先後六易其稿。4月26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這個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重點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原來的48條增加為57條。現就修訂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修訂草案確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規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構單設,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目前,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實現了編織單列、經費專撥,一些市(州)、縣(市、區)也基本達到了這一標準,但仍有部分市(州)、縣(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編制、經費等問題沒有落實,這一規定對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並具體規定了五項基本職責。
(二)關於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
為了提高婦女的參政程度和水平,修訂草案對村委會女性成員、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女幹部的比例和名額,以及女公務員的招錄和培養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如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確保在村民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第十一條規定了除特殊職位外招考國家工作人員的職位資格條件中不得有性別限制。第十二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
(三)關於婦女文化教育權益
針對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區農村女性兒童少年因貧困、外出打工而輟學的問題,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解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的實際困難。第十六條規定了學校應當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並針對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教育,提供衛生保健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這一規定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四)關於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保障
1、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規定散見於多個法規、規章中,執行力度較差,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把這些零散的規定加以整合。針對現實中用人單位以契約期滿、調整崗位等為由變相侵害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權益的問題,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加了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期限屆滿應當自動續延至“三期”期滿為止的內容,並且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休產假等事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規定。
2、生育保險
我省於1995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意見》,對推動全省生育保險工作起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生育保險工作進展緩慢。為使生育保險制度落到實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作了三項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政府職能部門建立建全生育保險制度的責任,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生育社會保險。二是規定參保單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三是針對目前有些地方在醫療改革以後生育費醫保不保、單位不予報銷的狀況,規定未參保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報銷生育費。
(五)關於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夫妻共同財產權保護的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夫妻對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及其他共有權證可以聯名登記,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針對當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經濟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出嫁女被剝奪集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等問題,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對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收益、宅基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六)關於婦女人身權利的保障
目前,由於多種原因,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情況和問題仍比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為婚姻家庭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性騷擾也正成為日漸凸現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省加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公安、綜治委、婦聯等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寶貴的經驗。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進行綜合治理”,並強調了各職能部門的責任。針對性騷擾問題,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根據國情和國際慣例列舉了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和投訴渠道,並規定了單位的責任。
(七)關於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使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措施得以順利實施,修訂草案對嚴重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增加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責,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二是對侵害女職工權益的行為,第五十條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三是針對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受理困難的情況,第五十三條具體規定侵害婦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承包及相關經濟權益的救濟渠道。此外,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修訂草案均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5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實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保障我省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構建和諧社會,修訂原實施辦法很有必要,建議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單位、省律師顧問團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部分成員徵求意見,並將修訂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到仙桃市、鹹寧市及鹹安區進行了調研,有針對性地聽取當地有關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部分女性人大代表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之後,法制委員會到武漢市有關醫院就婦女疾病及就醫狀況進行考察。7月4日至5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內司委辦公室和省婦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的意見。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認為,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表述,在內涵上有交叉重複。據此,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修改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應當增加內容,明確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障婦女權益的職責。據此,建議在修改後的草案總則部分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婦女權益。”(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要求是否可行;還有的委員認為,有關婦女代表候選人選舉比例不宜太具體,可作原則規定;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組織部門建議將“百分之三十”修改為“百分之二十五”。法制委員會結合調研情況綜合審議認為,明確規定婦女代表候選人的具體比例,是保障婦女政治權利、提高婦女政治地位的必要措施。1994年我省頒布實施的現行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就已經明確規定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近年來湖南、黑龍江、新疆等其他省、自治區新修訂的實施辦法也都對婦女代表候選人選舉比例作了具體規定。選舉法中也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據此,建議對該比例不作修改為宜。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各級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中的女領導幹部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規定,是否有依據。組織部門提出,該款中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人員中都“應當有女性成員”的規定,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提出的這一比例要求與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相吻合,建議將該款中的“及其部門”刪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修訂草案應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促進婦女就業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加強對婦女的繼續教育、職業教育等,提高婦女素質和社會競爭力。據此,建議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創造條件,促進婦女就業”的規定,並將修訂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有計畫地組織婦女接受繼續教育、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和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六、在調研過程中,基層普遍反映,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中限制婦女結婚、生育的權利,侵犯婦女合法權益;基層還突出反映,由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長期在外打工,無法回家團聚,導致外出務工人員離婚率上升,留守婦女、兒童、老人問題日益突出,建議推行休假、探親制度,保護女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二是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外來務工人員探親、休假制度,並為女職工、女職工配偶探親提供便利。”(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七、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實施辦法應當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還有的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明確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據此,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中的“農村婦女享有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修改為“農村婦女享有戶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等各項權益”,並將該款中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在“討論決定其他事項時”,修改為“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及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事項時”。二是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及享受相關權利”、“以及相關的各項權利”,並在該款後增加“農村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仍在戶籍所在地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與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的內容。三是在修改後的草案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擾、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口。”同時,建議將上述條款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作適當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八、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法律責任的設定應當有針對性,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協調,儘可能減少罰款;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罰款是否有依據。據此,建議將第八章法律責任部分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第五十六條有關罰則部分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內容,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並調整到法律責任部分的第一條。二是考慮到與勞動契約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特別輕微,尚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由有關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三是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其他一些文字也作了修改。修訂草案共刪去了原草案與上位法重複的條款十二處,合併了九處,由原來的五十八條減少到五十條,並適當調整了條款順序。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