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9.25
- 實施時間:1994.09.2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查處或糾正。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有專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婦女應當學法、守法,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不低於提名人數的25%,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一定比例。主任或副主任候選人中應當有女性。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領導幹部。婦女相對集中的行業、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備女領導幹部。
第七條 各級婦女組織應當積極培養、輸送婦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幹部管理部門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任用女幹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政策、規章時,應當聽取同級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 企業的女職工委員會應當有代表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應當為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條 教育部門、學校和社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對就學確有困難的女性兒童、少年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免予入學、延緩入學或者中途休學的,須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嚴禁歧視女性青少年。根據女性青少年特點進行生理、心理教育,採取防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各類學校在錄取學生時,不得提高女性錄取分數線。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對在職婦女進行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術教育,幫助女職工提高參與平等競爭的能力。
勞動部門應當對城鎮待業女青年有計畫地進行就業前培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轉換職業、工種或編餘的女職工進行換崗或再上崗培訓。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錄用、聘用職工時,凡適合婦女的工種和崗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錄用標準。
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女性畢業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收、雇用、聘用未滿16周歲的女工。
第十五條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造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對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依法給予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正常待遇,晉職、晉級不受影響。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契約;不得解聘或轉為待聘人員;不得扣發、降低其工資和取消其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補助買房或動遷分房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做出歧視、限制、排斥女職工的規定。
對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女職工,離婚、喪偶婦女和大齡未婚的婦女在分配住房時應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女工淋浴室、沖洗室、倒班宿舍。單位應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應逐步建立配套的女職工安全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保障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女職工因健康原因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並納入當地社會統籌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一至二年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普查。普查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有條件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的普查。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婦女對其家庭的共有財產享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加以限制或剝奪。
禁止任何人非法強占老年婦女、喪偶婦女的房屋和財產。
第二十四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和批准宅基地及其他承包經營項目時,應當保證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農村婦女結婚後,現戶籍所在地沒有調整土地之前,原戶籍所在地應保留其責任田和口糧田;現戶籍所在地調整土地時,應按當地標準劃分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
農村婦女離婚後,戶籍所在地不得剝奪其責任田、口糧田份額和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婦女離婚後未再婚,要求在當地建房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分配遺產時,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喪偶婦女再婚或遷移時,有權自主處分本人所有和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女嬰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嚴禁溺棄、殘害女嬰;對溺棄、殘害女嬰的案件公安部門應及時立案查處;對於無法定收養人和經濟來源的女嬰,民政部門應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條 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單位應對各類能夠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醫療設施及其操作加強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鑑定胎兒性別。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診斷伴性遺傳性疾病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生育、無生育能力的婦女。
第二十九條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終止戀愛關係或者拒絕求婚後,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侮辱、誹謗等非法行為。
第三十條 禁止侮辱、毆打、虐待婦女。
對婦女進行虐待、殘害,情節嚴重,受害人不能投訴的,人民民眾、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受害人單位有權檢舉,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拐賣、拐騙、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拐騙、綁架的婦女。公安部門對被拐賣、拐騙、綁架的婦女應及時解救。有關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予以協助。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阻撓、圍攻、毆打解救婦女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嚴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賓館、飯店、歌舞廳、酒吧、咖啡屋等服務和娛樂性場所,不得雇用、容留婦女進行色情陪侍活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三條 依法保護婦女婚姻自主權。喪偶和離婚的婦女有再婚與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
第三十四條 喪偶婦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三十五條 對因女方生育女嬰男方製造各種理由提出離婚的,應當批評教育;如確因生育女嬰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經辦機關須在法律文書上註明其原因,以便對男方再婚後的生育加以限制。
第三十六條 夫妻在離婚訴訟期間,男方不得侵犯或限制女方的人身權利和自由。
夫妻關係解除後,男方不得以糾纏、侮辱、打罵等形式侵害女方權益。
第三十七條 離婚時,婦女因實施節育手術或者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分割財產應當尊重婦女的合理要求,保護婦女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應予以照顧。
第三十八條 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上的,男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由夫妻共同使用、管理、經營的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承租權。夫妻離婚時,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婦女享有同男方平等的房屋承租權:
(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姻關係存續五年以上的;
(二)婚後以男方名義向房管部門或本單位申請取得房屋租用權的;
(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動遷而取得新房屋承租權的;
(四)夫妻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住房的。
第四十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和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由雙方協定解決;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保障婦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女方無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女方無住房的,應允許女方對部分原住房有暫住權,或判決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費。
第四十一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男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其應得的財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當地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或婦女組織投訴,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或婦女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第四十三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准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二)招生學校提高女性錄取分數線或違反有關規定限制女性錄取比例的;
(三)在招乾、招工中,應當錄用婦女而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的;
(四)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女職工,降低其工資和取消福利待遇的;
(五)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不按國家規定給予假期和勞動保護的;
(六)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
(七)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批准宅基地以及其它承包經營項目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情形之一,構不成犯罪和治安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侮辱、誹謗、打罵婦女的;
(二)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不生育、無生育能力婦女的;
(三)侵犯老年婦女或喪偶婦女房屋和財產的;
(四)干涉喪偶婦女攜帶個人財產再婚的;
(五)其它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經批准,不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使其中途輟學的,城市由區教育主管部門、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直至送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為止。
第四十七條 招收、雇用、聘用未滿16周歲女工的,由當地勞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招用的未滿16周歲女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雇用、容留婦女進行色情陪侍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逾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