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3.25
- 實施時間:2009.06.01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3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3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提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婦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可以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於提名人數的28%。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
第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針對女性青少年特點進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識教育;採取防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問題,應當聽取本單位婦女組織或者婦女代表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婦女就業、創業;通過多種途徑開闢適合婦女的就業崗位,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就業援助。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或者改組、改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或者排斥女職工。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簽定集體契約應當包括女職工權益的內容,或者簽定關於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的專項集體契約。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保障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單位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依法給予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求本人意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二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與男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第十六條 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農村社會保障、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侵害婦女的上述權利。
第十七條 農村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申請宅基地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鄉鎮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對侮辱、毆打、虐待、殘害婦女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投訴的,單位應當及時干預、制止;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離婚訴訟期間,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暴力妨礙婦女行使訴訟權利,受害婦女向公安機關投訴的,或者夫妻關係解除後,男方以侮辱、毆打、恐嚇等形式侵害女方權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喪偶的婦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離異婦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時,監護人和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意見書,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督促意見書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作出答覆也不處理的,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可以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建議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