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
2015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協調議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統計、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提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遼寧省婦女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婦女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經費,依法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將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的性別統計數據納入指標體系,定期監測婦女發展狀況,並作出科學評估。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於提名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八。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的女性成員;其他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女性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部門,領導成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度提高。
第十一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婦女等特殊困難群體進行一次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其成員資格的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農村社會保障、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理由侵害其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衛生間等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女職工更衣室,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五條公交、捷運、公園、醫院、商場、超市、影劇院等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公共場所管理或者經營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報案,有關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組織、團體和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及時救助、調解,不得拒絕、推諉。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自訴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材料或者律師持相關證明檔案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查詢、複製家庭暴力案件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七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庇護場所,為其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需要幫助的經濟困難的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協調和參與聽證等方式,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婦女訴求,為婦女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現有婦女366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5034%,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完善組織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最佳化婦女發展的社會環境,使我市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人身、財產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和保障。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對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經費保障需要進一步明確;促進兩性平等發展的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對於滿足婦女的特殊需求還有欠缺;政府對貧困婦女體檢的資金投入不足。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婦女自身發展,也影響我市建設文明社會水平的提升,亟需從法律層面加以規範和解決。
目前,國家和省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維護婦女權益做出了較為全面、綜合的規定。同時,我市還有一些關於婦女保障工作的具體做法,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法制化,這也是對上位法的細化和補充。所以,制定這部《條例》,對於解決我市婦女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促進婦女事業發展進步,推動其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共享改革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的項目之一。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15年4月17日以議案的形式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於4月22日召開的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瀋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分送給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分別召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顧問和立法顧問單位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就細化上位法的規定、使我市的婦女權益保障立法更加具有針對性、體現地方特色等問題,充分聽取意見。在認真綜合分析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形成《修改稿(草)》之後,又相繼徵求了市人大內司委、市婦聯、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6月10日召開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6月24日,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參照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瀋陽市婦女發展規劃(2011—2020年)》的規定,借鑑了哈爾濱、成都、廣州、珠海等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經費。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對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經費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婦女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經費,依法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的專項資金。”
(二)關於建立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通過對女性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地位、權利、作用和發展狀況等各個方面數據的統計,可以分析評估我市婦女生存狀況、社會地位和社會參與程度,為制定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提供重要參考依據。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建立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的內容,以此推動分性別統計工作法制化,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關於政府對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女生和殘疾女生給予資助。為了保障特殊群體女生的受教育權,《條例》第十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這部分女生給予資助,保障她們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和個人生活困難輟學;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
(四)關於特殊困難婦女的健康權益保障。為了保障特殊困難婦女的健康,針對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高發,而對這兩種疾病早期發現後,治療效果顯著的特點,《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婦女等特殊困難群體進行一次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
(五)關於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特殊保護。為了保障婦女的特殊需求,體現對婦女的人文關懷,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衛生間等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第十四條規定:“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場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在其管理或者經營的適當區域內設立母嬰室。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女職工更衣室,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這兩條是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審查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7月21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瀋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近年來,瀋陽市著力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不斷最佳化婦女發展的綜合條件和社會環境,婦女合法權益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和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瀋陽市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急需從法制層面上予以規範和解決。瀋陽市為了促進婦女事業的不斷進步,推動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