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基本信息,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政治權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第五章財產權益,第六章人身權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 則,

基本信息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婦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婦女維權工作專項資金。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婦女發展規劃;
(二)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檢查、監督;
(三)決定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表彰、獎勵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辦理其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事項。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應當履行各自職責,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人員,指導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各部門、單位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第六條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反映婦女的意願和要求,提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七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於20%,並逐步提高。
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
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和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女職工所占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25人的基層工會應當設女職工委員。單位應當為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條件。
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有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制定法規或者規章,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本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本單位婦女工作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工會女職工委員的意見。
第十一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機關、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拔任用女幹部。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二條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女性的錄取條件,不得制定限制錄取女性的比例。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以促進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適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患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免予入學或者延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和組織,動員組織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對輟學的女學生及時做好復學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女學生除依法免收學雜費外,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收教科書費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採取措施解決殘疾女性兒童少年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有權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歧視,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其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對未脫盲的婦女採取措施幫助脫盲,並建立掃盲、脫盲檔案。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婦女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其中不得針對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況設定不平等條款。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禁忌性勞動,依法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實行特殊保護。
第二十條女職工的休息權利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女職工協商,加班時間及加班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採取以下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
(二)取消、降低福利待遇;
(三)在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在職學習進修等方面給予不平等待遇;
(四)辭退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將其轉為待聘、待崗人員,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五)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退休年齡應當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婦女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並不得降低退休待遇。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勞動就業創造條件和機會,鼓勵用人單位招聘待業、失業婦女。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勞動就業、職業技術培訓、勞動報酬、勞動爭議、勞動保護等方面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保障監察。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女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時間、搶險救災中,發生妊娠中止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婦女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鼓勵婦女住院分娩。對經濟確有困難無力承擔住院分娩費用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
第二十七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等經濟困難的婦女,納入社會救濟範疇。
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婦女,由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每1年至2年免費為女職工進行婦科保健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開展對農村婦女婦科疾病的普查工作,並為革命老區、少數民族鄉村、邊遠山區和貧困地區的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預防和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二十九條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收入等不正當理由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女方的財產權益。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未經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無權出賣、抵押、典當或者作其他處分。
夫妻對需要登記的共有財產可以聯名登記,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農村婦女、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在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未遷移戶口的或者戶口遷出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各項權利;從落戶之日起,享受落戶地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利。
因父親死亡、母親改嫁,戶口未隨母親遷出的女性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不得強迫其遷出戶口,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各項權利。
第三十二條婦女有權依法繼承承包土地的收益和投資、流轉收益。
喪偶婦女繼承的遺產和其他合法財產由其本人支配,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三條禁止溺、棄、殘害女嬰、女童。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溺、棄、殘害女嬰、女童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對確實無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棄女嬰、女童,由公安機關出具有關證明,送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第三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無生育能力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老年婦女和病殘、弱智、患精神病的婦女。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拐賣、綁架婦女或者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有關部門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
第三十六條禁止違背婦女本人意願,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第三十七條禁止組織、強迫、利用婦女借結婚之名騙取財物。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女童進行乞討、賣藝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前款所列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婦女婚姻自由。公安機關和其他登記機關憑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辦理分遷、落戶、財產登記等手續。
夫妻在辦理離婚期間,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後,男方不得以不正當理由糾纏女方及其親屬。
第四十條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構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雙方法律法規中有關夫妻財產制度和其他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婚姻關係解除時,應當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男方不得以給付女方生活費等方式,代替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但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剝奪。
離婚時,女方無住所且經濟困難的,男方有條件提供住所或者暫住居所的,應當提供臨時住所。男方提供住所確有困難但經濟相對寬裕的,應當給予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資助。
第四十三條離婚婦女的房屋承租權受法律保護。夫妻共同承租的房屋,離婚時發生爭議的,在同等情形下應當按照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四條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子女隨母親生活對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應當優先照顧女方對子女撫養權的請求:
(一)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隨母親單獨生活時間較長的;
(四)女方無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吸毒、賭博等嚴重品行或者傳染性疾病問題,子女隨其生活對成長不利的;
(六)有其他應當優先照顧女方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
第四十六條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各自職責,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對家庭暴力行為,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必要時有義務代為報警。
公安機關接到有關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
家庭暴力行為人在訴訟期間,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強制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關機關和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蹬,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要求其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其上級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聯合會有權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第四十九條對單位或者個人發布歧視、詆毀婦女形象和人格的信息、廣告、啟事、言論等,婦女聯合會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受害婦女在訴訟中遇到困難的,當地司法行政機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司法鑑定人協會應當給予支持和援助。
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需要司法救助的婦女,應當提供司法救助。訴訟費用實行緩交、減交、免交。
第五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現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發現城鄉民眾性自治組織,有違反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不當決定或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或者糾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婦女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立即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居住地為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輕微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對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