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

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9.27
  • 實施時間:2007.09.27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與男子一律平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四川省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及其它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視婦女和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教育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做好婦女權益保障的宣傳工作。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2%,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候選人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滿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應當有計畫地推薦婦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尊重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婦女的文化、教育和體育事業,開展文化、教育、體育活動,提高婦女自身素質。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婦女接受文化教育提供機會、創造條件。在入學、升學、出國留學、授予學位等方面不得對婦女作歧視性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童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
各類學校在招收新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對女生附加條件,不得提高女生的錄取分數線或者限制女生錄取比例。
第十七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女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女童因患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免予入學、延緩入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患疾病的還應當出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證明。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護等方面的常識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女職工參加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享有與男職工同等的權利。
女職工獲得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加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並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為女性文盲、半文盲在規定的脫盲期限內參加掃盲學習,達到脫盲標準創造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提高職業素質的需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特殊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聘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聘用標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
招收、雇(聘)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務工、經商。
第二十三條 大學、中等專業和職業技術等各類學校的女畢業生,享有與男生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婦女保健等方面的規定,堅持同工同酬原則,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保護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婦女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酌情減少勞動定額,縮短勞動時間,減輕勞動強度。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降低其收入,不得擅自減少或者取消其產假、晚育假或者哺乳時間。
單位錄用(聘用)女職工時,應當在勞動(聘用)契約中約定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內容。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契約期滿或者其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該契約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的除外。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對女職工的婦科疾病普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組織一次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婦女和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在制定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規章制度時,在辭退女職工或者給予女職工行政處分時,應當徵求本單位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推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制度,由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籌集,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禁止毆打、虐待、侮辱、歧視家庭中的女性成員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員工。對毆打、虐待、侮辱、歧視婦女的,有關部門對於投訴應當及時查處。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生育、無生育能力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第二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或者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回家鄉的被拐賣婦女的生產和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和提供色情服務。
收容教育賣淫婦女的場所應當加強文明管理,對被收容婦女應當進行道德法律教育和性病檢查、治療。禁止對被收容婦女進行體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人身權利。
第三十一條 提倡婦女結婚登記時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健康檢查。
禁止利用健康檢查和孕情檢查歧視、侮辱婦女。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懷孕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僱主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第六章 婚姻家庭財產權益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家族關係干涉婦女婚姻和不生育自由;不得干涉婦女再婚或者不再婚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可按戶籍管理規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安家落戶。
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其戶籍未遷往男方所在地的,婚前所在地應當保留其戶籍。
第三十六條 對夫妻共有財產,婦女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夫妻共有的不動產,婦女有權取得共有權登記,與其配偶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離婚時分割共有住房和其他財產,適當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七條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後由女方繼續租用,或者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經濟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共同租用的房屋是指:
(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房屋,婚姻關係存續五年以上的;
(二)婚後以男方名義承租的房屋;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動遷而取得租用權的房屋;
(四)夫妻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租用本單位的房屋;
(五)其他屬於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夫妻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時隱瞞夫妻共有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婦女或者喪偶婦女處理個人財產或者攜帶個人財產再婚。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綜合治理,並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受害婦女求助或者知情人舉報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調解。
受害婦女提出處罰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結婚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本款規定。
女大學生、中專生畢業後需要把戶口遷回原籍的,戶口管理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婦女組織和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投訴,婦女組織和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有權要求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並予以答覆。
對於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訴訟費用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屬幹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
(二)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無生育能力婦女的;
(三)拒絕婦女按照本辦法或者有關戶籍管理規定落戶的;
(四)虐待家庭中的女性成員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員工的;
(五)侵害婦女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五條 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工作場所發生對婦女實施的性騷擾,造成婦女身體、精神、民譽損害,單位或者僱主有過錯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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