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上海市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類別:辦法
- 實施時間:1995年3月8日
實施辦法
說明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必要性
1994年12月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1995年3月8日起實施。1997年,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實施辦法》的施行,對於保障本市婦女的各項合法權益,促進婦女事業的發展,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促進男女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實施辦法》的內容總體上是好的,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也是基本可行的。但是,隨著本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婦女保障工作領域的拓展,以及廣大婦女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本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在《實施辦法》中對相關的規定作出完善和補充。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並於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突出了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職責定位,並進一步完善了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更好地落實上位法的精神,《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需要作進一步修改和細化。2006年1月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修改《實施辦法》的議案。因此,根據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本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修改決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求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年度工作安排,從2006年3月開始,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即會同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市婦女聯合會、市總工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了修改《實施辦法》的調研起草小組,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工作。調研起草小組深入本市部分區縣和企事業單位,先後召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基層婦女聯合會、工會組織和法院、司法行政、勞動保障、公安、民政、農委、外來人員管理、醫療保險等相關部門以及部分企事業單位座談會總計20餘次,並通過網上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修改調研工作得到了市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積極支持和參與,據統計,共有21位市人大代表和10餘位各方面專家、學者參加了有關調研活動。在此基礎上,調研起草小組起草了修改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廣泛徵求了市委、市政府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及專家的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修改決定草案。2006年9月30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修改決定草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修改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做好本市婦女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還將制定地方婦女發展規劃作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要求通過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保障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為了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識,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的責任意識,並通過開展分性別的監測統計,監督、保證婦女發展規劃各項指標的落實,修改決定草案對《實施辦法》第三條的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修改決定草案第一條)。
(二)關於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目前,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協調議事機構。本市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立於1995年,其成員單位為本市各有關委、辦、局和民眾團體。自成立以來,本市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協調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明確職責,更好地發揮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作用,修改決定草案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工作實踐,對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細化(修改決定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
為了更好地貫徹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保障婦女權益的實際需要,在總結本市經驗的基礎上,修改決定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1、文化教育權益方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在保障女性就學方面新增設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取得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除特殊專業外,學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入學的標準”(修改決定草案第五條)。
2、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
一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表述,把《實施辦法》第四章章名修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修改決定草案第六條)。二是根據《勞動法》、《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和本市的工作經驗,在《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中增設了有關逐步推行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契約制度的規定,對各單位錄用女職工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修改決定草案第八條)。三是為了加強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權益的保護,參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規,在《實施辦法》中增加了有關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內容;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細化了女職工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內容,並增設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單位應當批准產前假和哺乳假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一條)。四是針對近年來本市已成為全國婦科腫瘤、乳腺腫瘤高發地區的嚴峻形勢,為了更好地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在總結本市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設了有關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篩查和對困難婦女的婦科病、乳腺病篩查提供幫助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二條)。五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要求和本市的實踐,增設了有關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生育保險制度、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幫助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三條)。
3、財產權益方面
目前,在本市的一些郊區和農村,仍然存在著一些組織和個人,以婦女婚嫁、喪偶等為由,侵害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等相關經濟利益的現象。為此,修改決定草案對《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做了修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並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四條)。
4、人身權利方面
一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相關規定,對《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婦女生命健康權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並對有關的表述進行了規範(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五條)。二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增設了“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的內容。同時,對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作出了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六條)。
5、婚姻家庭權益方面
一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在《實施辦法》中增設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內容,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作出了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七條)。為了進一步保證有關部門及時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根據目前各部門行之有效的經驗,增設了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內容(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同時,為了推動社會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在《實施辦法》中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婦聯組織等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作出了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九條)。二是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表述,對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條)。
1、鑒於《實施辦法》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諸多方面,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對於有的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已經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使法規條文更為簡潔,修改決定草案對《實施辦法》的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歸併和刪除。將《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關於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內容歸併為一條,刪去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2、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了關於“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了受侵害婦女維權的法律途徑(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三條)。
3、向成員單位發出“督促執行書”,督促其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是《實施辦法》創設的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提高“督促執行書”的可操作性,增強實效,修改決定草案結合本市工作的實際,將《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進行了歸併,細化了“督促執行書”的處理程式,明確了對有關部門的要求,對違反規定不及時作出處理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4、增設了與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和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責任,並規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民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及時制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給予受侵害婦女必要救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五條)。
此外,修改決定草案還對《實施辦法》中的個別文字和條序作了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促進婦女事業的發展,保障本市婦女的各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於2005年修改的內容,結合近些年來本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是有必要的,修改決定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決定草案印發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並登報公開徵求市民意見。同時,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對常委會審議意見比較集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深入企業和社區召開座談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2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關於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中有關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不一致,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落實則需要政府各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的工作。為此,建議增加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和分性別監測統計工作。”(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關於女職工專項集體契約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中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契約制度的規定於法無據,建議刪去。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集體契約是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經平等協商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均未對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簽訂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契約的事項作出強制性規定。但是,簽訂此類專項集體契約對保護女職工權益具有積極意義。為此,建議將關於此項規定的表述修改為:“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經平等協商,可以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簽訂專項集體契約。”(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
(三)關於婦女孕期和哺乳期特殊保護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中增設的對婦女孕期和哺乳期特殊保護的規定缺乏客觀標準,不易操作,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增強這項規定的可操作性;相關內容宜作分項表述。為此,建議將婦女在孕期和哺乳期工作崗位調整的內容分別修改為:“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二、三、四、五款)
(四)關於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婦科病、乳腺病篩查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中對於退休婦女進行婦科病、乳腺病篩查的規定缺乏制度性保障,建議將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的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納入社會基本保障體系,或由地方財政負擔。市政府對上述意見進行了研究,現經有關部門協商確定,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篩查的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並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這項工作。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改決定草案中的相關條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安排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生活困難的婦女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提供幫助。”(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三款)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性騷擾和家庭暴力的定義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中對性騷擾和家庭暴力未能作出明確定義,缺乏可操作性,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對性騷擾和家庭暴力作出明確定義,地方制定該法的實施辦法時,很難作出準確詮釋立法原意的定義,為此,建議對修改決定草案中有關禁止性騷擾和家庭暴力的規定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修改稿。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