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5.03.0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權益保障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修改的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5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實施十多年來,在保障我省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受當時立法條件和社會環境的局限,原《實施辦法》一些條款規定得比較原則,帶有較多的計畫經濟色彩,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的需要。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較大的修改,修改的內容涉及39處,多達35條,其中對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對當前婦女權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由於上位法的修改,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我省原《實施辦法》的很多內容需要作相應的修改。
江蘇3700萬婦女是“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偉大進程中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軍。我省作為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省份,一方面,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婦女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另一方面,在新舊體制交替的社會轉型時期,由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使婦女權益保障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如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婦女在勞動就業及平等占有經濟、社會資源方面存在困難,兩性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貧困女性群體需要更多關注;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等。因此,適應新的情況,從法制角度進一步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這次修訂主要立足於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細化法律規定,解決原《實施辦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為婦女權益保障和婦女事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決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6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列入2006年立法計畫的調研項目後,省婦聯認真做好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明確了修改原則和工作流程,成立了修改領導小組和由專家、婦聯幹部組成的起草小組,並赴省內11個設區的市、16個縣(市、區)就婦女參政、就業、教育、婚姻家庭、財產和人身權益保障等若干問題進行調研,多次召開部門、民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了13個設區的市婦聯以及16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多次調研和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決定(草案)》送審稿,並於2007年7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衛生、國土資源、農林、工商、文化、人口計生、法院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審核修改過程中,邀請省有關高校和社科院的專家以及長期從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專業人員,對送審稿的內容和婦女權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論證。2007年8月1日至3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婦聯到南京、淮安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在綜合各地、各部門和專家意見以及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婦聯共同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十多次修改。8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專題召開座談會,再一次徵求省相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款。2007年9月11日,省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體例結構的調整
原《實施辦法》共分四章,即總則、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為了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對應,使婦女的六大權益保障更加明確、具體,並有可操作性,這次修改將原《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調整為九章:總則、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婦女的政治權利
原《實施辦法》實施以來,我省婦女的參政意識和參政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為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長緩慢,各地發展不平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數量偏低等。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行動綱領》中要求各國在立法機構和決策職位中實現女性占30%的目標,我國政府也投票贊同。為了提高我省婦女參政的水平,根據《江蘇省婦女發展規劃(2006-2010年)》、《中共江蘇省委關於深入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加快推進婦女事業發展的意見》和我省實際情況,《決定(草案)》將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規定各級人大女代表及候選人、村(居)民代表會議女代表的比例,其中省、設區的市人大女代表的比例要求逐步達到30%。將原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九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女性領導成員的配備要求;原第八條第二款改為第十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和女性相對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女性管理人員的配備。
(三)關於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十多年來,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入學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由於經濟的發展、勞動力的轉移,我省有大量的外來流動人口,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顯得較為突出,保證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決定(草案)》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有關學校不得以戶籍為由拒收。”由於我省婦女接受勞動技能培訓機會相對較少,就業能力低,影響了女性就業、擇業和經濟、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決定(草案)》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重視和加強對婦女進行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參加政府補貼的專項培訓人數應當保證婦女占適當的比例。”
(四)關於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我省經濟持續快速的發展,為婦女創造了一定的就業機會。但是,仍然存在婦女在就業中受到性別歧視、不簽勞動契約以及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原《實施辦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比較原則,對現階段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也沒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婦女工作實踐中的經驗和好的做法,《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的內容;將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細化了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同時,為了更好地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針對近年來婦女病、乳腺病高發的嚴峻形勢,《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婦女病普查普治和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制度。
(五)關於婦女的財產權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婦女的財產權益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原《實施辦法》保護婦女財產權益的規定只有一條,無法適應當前的需要。由於婚姻、家庭財產來源的多元化,出現夫妻一方特別是妻子一方不了解家庭財產狀況,其相關的財產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因此,為了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利,《決定(草案)》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婦女對婚姻、家庭財產的知情權、處分權和共同登記的權利。
我省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等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主要表現為,侵犯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土地入股,出嫁婦女難以取得股份分紅或者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更多的可分配利益,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等形式侵害出嫁婦女及其子女合法權益等。因此,《決定(草案)》將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細化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對農村婦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的權利作了規定。
(六)關於性騷擾和家庭暴力
《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並賦予婦女向所在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的權利,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性騷擾問題的反映逐漸增多,且受害者大多為女性,尤其是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給女性的身心健康帶來較大的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其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婚姻家庭領域修改的重點之一,首次明確了國家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省各地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刑事案件日益增多,這不僅影響到家庭和睦,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調研中各地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定都比較關注。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江蘇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的規定,《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公安、民政、司法、衛生等部門以及村(居)委會、婦女組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職責。
(七)關於法律責任
《決定(草案)》對其他法律、法規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已經設定了法律責任的,沒有再作重複規定,僅僅針對拒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廣告、商標、展覽櫥窗等媒介中含有歧視侮辱婦女內容,組織、脅迫、誘騙女性未成年人乞討、表演恐怖、殘忍、淫穢、色情節目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另外,為了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更好地履行督促有關部門保障婦女權益的職責,《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規定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向有關部門發出建議書或督促執行書,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改該辦法對於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是必要的。草案重點突出,內容簡單明了,符合我省實際,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赴外地進行調研,聽取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八條關於執法檢查內容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作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八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檢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時,執法檢查組中應當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婦女聯合會或者其他婦女組織的人員參加相關工作。”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直接規定婦女代表比例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不夠科學,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經過選舉產生的,法規不宜對代表中婦女所占比例這一選舉結果加以規定。也有的部門提出,我省現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經施行十三年,我省政治、經濟已經有了較大發展,關於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這一政治權利的規定應當有所進步,同時,對鄉(鎮)基層政權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也應當有所規定。考慮到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後,各兄弟省市相應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中,多數都規定了省、市兩級人大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縣鄉兩級人大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
四、有的部門提出,在文化教育保障中應當體現男女平等,對學校提高女性錄取標準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畢業、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
五、有的委員提出,原辦法中有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不應刪去,建議恢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容易產生歧義,建議作適當修改。另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這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聘用契約的除外情形。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契約,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勞動聘用契約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七、有的委員提出,為促進婦女就業,應當增加對女職工較多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的內容,對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
八、有的部門提出,我省是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省份,對住院分娩的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其住院分娩的費用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為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推行住院分娩,其住院分娩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九、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一方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而對於後者,由於雙方已經約定分別擁有各自的財產,一方對另一方財產並不享有知情權,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但書規定不妥也沒有必要。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最後一句 “但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部分除外”刪去。
十、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發包方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解除承包契約有歧義,建議修改。有的部門提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不是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職權,本條第二款將其並列表述不準確。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將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的有關內容刪去。
十一、有的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提出,關於“性騷擾”的界定,範圍偏寬泛,執行中易產生問題,建議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十二、有的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寫得很具體。也有的委員提出,實踐中存在這種情形,對其加以規定也可以。考慮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強迫女方與其發生性行為,這是應有之意,條例沒有必要對離婚訴訟的這兩個特定期間作特別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離婚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前或者在二審期間,男方不得強迫女方與其發生性行為”刪去。
十三、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應當強化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保護力度,對婦女的保護措施要落到實處。考慮到我省社會經濟發展較好的情況和我省不少地方已經設立婦女庇護所的經驗,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婦女庇護場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護場所。”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的其他有關內容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調整
。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9月1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於1994年12月30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1995年3月1日實施。它的頒布施行,為我省貫徹國家有關法律,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施辦法的原有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需要。特別是2005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對許多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因此,我省實施辦法中有些規定已明顯滯後,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適應,對其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十分必要和迫切。
省人大代表對這部法規的修訂十分重視。2006年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20位代表分別提出兩項議案,建議對這部法規進行修改,我委對議案認真進行了研究,建議常委會列入立法計畫,並在省內進行了相關的立法調研工作。法規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畫後,我委提前介入,同省婦聯一起到蘇州、揚州、鹽城、泰州等地徵求起草《辦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向省婦聯提出了一些建議。同時,我委還到已先行修改法規的上海、安徽等省學習。在《辦法(修訂草案)》基本成稿後,我委將其下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並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意見。我委認為,總的來看,《辦法(修訂草案)》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比較符合我省實際。同時,我委經過認真研究,認為《辦法(修訂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還需要做進一步研究和修改。
一、有的條款需要修改,以與有關法規相一致
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執法檢查內容的規定和表述,建議與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3月修改通過的《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相一致。
二、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應進一步認真推敲
1、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性騷擾”的規定,範圍界定過於寬泛,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建議修改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2、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不夠嚴謹,所規範的內容涉及法學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婚內強姦”,應不屬於地方立法的範圍。
1、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但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部分除外”,與前一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的規定有矛盾,應當修改。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是村民委員會的職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與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權不完全相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將其並列表述不妥。另外,該款條文的規定宜從保障婦女權益的角度正面表述。
3、第三十八條關於解決家庭暴力的規定中,對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得過細,不夠準確、精煉,層次也不太清晰。
此外,原條文第十八條的刪除應當慎重,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