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2011年11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政治參與權利、發展保障權利、健康保障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責任、附則7章43條,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委員會:委員會
- 時間:2011年11月4日
- 主要內容:婦女權益
相關公告,通過時間,主要內容,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報告,
相關公告
《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6月24日通過,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4日
通過時間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的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監督、檢查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接受民眾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五)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保障婦女權益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參與、監督有關婦女法律、法規的執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涉及婦女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有關單位應當聽取本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障婦女權益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婦女發展規劃的執行,實施婦女發展項目,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提供救助。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單位、個人為發展婦女事業提供捐贈和參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政治參與權利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女幹部的培養。
第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有關單位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女性領導成員。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職領導。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婦女應當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女性成員。
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第三章 發展保障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女性專業人才,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活動的權利,發展符合婦女特點的文化教育事業、科研事業和體育事業。
第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鄉婦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權利。
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就業指導,引導婦女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對生活和就業困難的女性實施重點扶持和幫助。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女性勞動力從業技能培訓納入本地農村勞動力培訓計畫,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實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視或者變相歧視女性;不得以限制婦女結婚或者生育作為錄用的附加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並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生等內容。
任何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減少勞動報酬。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夫妻共有財產,婦女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權和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和耕地保護基金等,婦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屬證書時,婦女可以申請共有權登記。屬於夫妻共有不動產的,受理登記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理由剝奪婦女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因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分戶並申請變更承包契約的,發包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依照本市戶籍管理規定可以自行選擇落戶地點。
第二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婦女可以請求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督促修改。
第二十二條 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經解救回原籍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民政、衛生、人社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對生活困難的婦女在就業、醫療、居住、養老等方面實施重點幫扶政策。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者以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報導婦女的事務時,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健康保障權益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婦女健康保健納入公共衛生服務,將婦科病檢查納入全民健康安全保障體系。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和本市全民健康體檢活動,組織醫療機構對本市城鄉婦女至少每三年免費進行一次宮頸癌、乳腺癌等婦科疾病檢查。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本市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免費生殖健康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本單位的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篩查次數和項目。
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婦科病檢查、預防工作提供幫助和經費支持。
第二十六條 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崗位作業的女職工,懷孕前可以與單位協商調換至對懷孕無影響的崗位。
女職工懷孕後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孕期女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合併症、妊娠併發症等可能影響其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請。用人單位核實後,應當予以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城鄉一體的生育保障制度,採取措施逐步縮小城鄉婦女生育保險待遇的差距。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女職工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
農村婦女生育保險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了計畫生育措施的婦女在就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根據女性學生成長的特點開展生理、心理和自我保護等方面教育,並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脅迫等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網路和合作機制,把預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二條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徑直或者委託他人向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投訴或求助。
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的組織不得拒絕、推諉。
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家庭暴力當事人進行調解和疏導,如實記錄家庭暴力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和受害人的受害情況,並在徵求受害人意見後製作和保存見證材料。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案納入報警服務受理範圍,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予以制止,並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及時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做好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護的婦女提供臨時住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婦女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行為人所在工作單位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教育或者處分;行為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訓誡;造成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實施行政問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6月24日表決通過,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需要。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修訂。2007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作了修訂。為了更好地落實上位法,針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廣大婦女的合法利益訴求,制定《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十分必要。目前,一些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如杭州、深圳、廣州、濟南等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條例》的時機和條件
2003年以來,成都市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緊緊抓住成都大城市帶大郊區、城鄉發展不協調這一突出矛盾,著力從統籌城鄉發展和解決“三農”問題入手,探索成都構建經濟社會發展中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市場體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六個一體化”的新格局之路。統籌城鄉八年的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條件,也探索出了一些經驗,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成都市在建立完善城鄉一體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配套改革中,已經出台了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規範性檔案114件。這些規範性檔案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具體內容,進而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取得了積極效果。特別是在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加快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的新形勢新要求下,需要對這些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檔案通過立法程式,將其上升為法規固定下來,增強其執行的剛性,為婦女的權益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
三、《條例》的制定經過
2010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成都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並於2011年2月21日召開全體會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審議稿)》。
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二審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委員、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討論,將《條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顧問、專家徵求意見,併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市和區(市)縣兩級法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2011年6月17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顧問、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2011年6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當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四、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結構。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採取男女“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差別保護原則,從“實質平等”上確立了“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六個方面的保障制度。成都市地方立法如果依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就很難凸顯地方特色,即地方的實際和需要。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將上位法中“財產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調整合併為“發展保障權利”一章。將上位法中的“人身權利”相關內容調整為“健康保障權益”,使其規範的內容與章節結構表達更準確、貼切。
我國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趨勢,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5%以上是婦女,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其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這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存在立法不足,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性規定重在對家庭暴力行為後果的懲處,沒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受侵害人的具體措施。為此,《條例》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專章規定。
(二)關於對城鄉婦女權益的同等保障。一是基於城鄉婦女在發展過程中凸現出來的差異比較明顯的現狀,我們將立法重點放在促進農村婦女與城鎮婦女權益平等,重點解決城鄉婦女在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均衡發展問題(《條例》第十四條)。二是規定政府推行城鄉一體的生育保障制度(《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三是突出對鄉村婦女、貧困群體婦女等實施扶持和幫助(《條例》第十五條)。四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遷徙,成都市的戶籍制度改革破除了城鄉居民身份差異,推進戶籍、居住一元化,改變了戶籍二元制,充分保障城鄉居民平等享受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條例》對婦女自行選擇落戶進行了規定(《條例》第二十條)。
(三)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等權益的保障。近年成都市農村土地改革步伐較大,反映出來了一些出嫁女、離婚女、喪偶女的土地承包權益被侵害等問題。為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和在集體經濟收益中的分配權益,《條例》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規範:第一,對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基本權益作了明確規定,保障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平等權益(《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在既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也與當前我市正在推進的農村土地確權不衝突的情況下,特別規定了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對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經營權享有收益權利,使婦女不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生產和生存的基本來源(《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對村規民約中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作了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規定了對村規民約有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現象進行監督的責任(《條例》第二十一條)。
(四)關於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過程中,關於婦女代表的比例問題有兩種意見:一是建議明確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如20%至30%;另一種認為不宜對婦女代表比例作硬性規定,因為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是選舉法規定的,如規定會涉及選舉法是否修改的問題。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的比例。現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2%,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實踐中,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的比例達28%以上。依據省實施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條例》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的婦女比例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第十二條)。
(五)關於《條例》的法律責任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其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情形的救濟渠道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成都市的地方立法沒有照抄照搬上位法,針對立法規範的主要內容設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規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一併報送,請予以審議。
《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6月24日表決通過,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需要。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修訂。2007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作了修訂。為了更好地落實上位法,針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廣大婦女的合法利益訴求,制定《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十分必要。目前,一些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如杭州、深圳、廣州、濟南等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條例》的時機和條件
2003年以來,成都市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緊緊抓住成都大城市帶大郊區、城鄉發展不協調這一突出矛盾,著力從統籌城鄉發展和解決“三農”問題入手,探索成都構建經濟社會發展中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市場體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六個一體化”的新格局之路。統籌城鄉八年的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條件,也探索出了一些經驗,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成都市在建立完善城鄉一體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配套改革中,已經出台了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規範性檔案114件。這些規範性檔案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具體內容,進而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取得了積極效果。特別是在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加快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的新形勢新要求下,需要對這些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檔案通過立法程式,將其上升為法規固定下來,增強其執行的剛性,為婦女的權益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
三、《條例》的制定經過
2010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成都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並於2011年2月21日召開全體會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審議稿)》。
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二審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委員、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討論,將《條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顧問、專家徵求意見,併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市和區(市)縣兩級法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2011年6月17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顧問、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2011年6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當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四、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結構。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採取男女“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差別保護原則,從“實質平等”上確立了“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六個方面的保障制度。成都市地方立法如果依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就很難凸顯地方特色,即地方的實際和需要。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將上位法中“財產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調整合併為“發展保障權利”一章。將上位法中的“人身權利”相關內容調整為“健康保障權益”,使其規範的內容與章節結構表達更準確、貼切。
我國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趨勢,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5%以上是婦女,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其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這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存在立法不足,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性規定重在對家庭暴力行為後果的懲處,沒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受侵害人的具體措施。為此,《條例》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專章規定。
(二)關於對城鄉婦女權益的同等保障。一是基於城鄉婦女在發展過程中凸現出來的差異比較明顯的現狀,我們將立法重點放在促進農村婦女與城鎮婦女權益平等,重點解決城鄉婦女在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均衡發展問題(《條例》第十四條)。二是規定政府推行城鄉一體的生育保障制度(《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三是突出對鄉村婦女、貧困群體婦女等實施扶持和幫助(《條例》第十五條)。四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遷徙,成都市的戶籍制度改革破除了城鄉居民身份差異,推進戶籍、居住一元化,改變了戶籍二元制,充分保障城鄉居民平等享受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條例》對婦女自行選擇落戶進行了規定(《條例》第二十條)。
(三)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等權益的保障。近年成都市農村土地改革步伐較大,反映出來了一些出嫁女、離婚女、喪偶女的土地承包權益被侵害等問題。為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和在集體經濟收益中的分配權益,《條例》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規範:第一,對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基本權益作了明確規定,保障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平等權益(《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在既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也與當前我市正在推進的農村土地確權不衝突的情況下,特別規定了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對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經營權享有收益權利,使婦女不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生產和生存的基本來源(《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對村規民約中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作了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規定了對村規民約有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現象進行監督的責任(《條例》第二十一條)。
(四)關於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過程中,關於婦女代表的比例問題有兩種意見:一是建議明確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如20%至30%;另一種認為不宜對婦女代表比例作硬性規定,因為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是選舉法規定的,如規定會涉及選舉法是否修改的問題。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的比例。現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2%,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實踐中,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的比例達28%以上。依據省實施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條例》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的婦女比例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第十二條)。
(五)關於《條例》的法律責任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其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情形的救濟渠道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成都市的地方立法沒有照抄照搬上位法,針對立法規範的主要內容設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規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一併報送,請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式的有關規定,對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修訂,2007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作了修訂,成都市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廣大婦女的合法利益訴求,把統籌城鄉發展中婦女權益保障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對更好地落實上位法和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十分必要。《條例》重點對城鄉婦女權益的同等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等權益的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切合成都實際,與上位法不牴觸,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因此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請一併審議。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式的有關規定,對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修訂,2007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作了修訂,成都市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廣大婦女的合法利益訴求,把統籌城鄉發展中婦女權益保障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對更好地落實上位法和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十分必要。《條例》重點對城鄉婦女權益的同等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等權益的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切合成都實際,與上位法不牴觸,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因此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