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5.26
  • 實施時間:1995.05.26
辦法全文,修改意見,辦法(草案)的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本省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公民應當遵守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三條 本省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干預、制止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其他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推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應當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使用女幹部;應當重視培養、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女幹部。
女職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部門中應當有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第七條 企業工會的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企業行政方應當為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各單位應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時將適齡的女性兒童少年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得迫使其輟學。
學校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動員、組織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對輟學的女學生,應當及時做好復學工作。
第十條 各類學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學條件的工讀學校結業、解除勞動教養及刑滿釋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重視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工作,制定規劃,並定期檢查落實。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有計畫地組織本單位的女職工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女職工的業務素質和勞動技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婦女的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婦女的生產勞動技能。
對失業的女職工,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就業信息,組織培訓,為其再次就業創造條件。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城鎮婦女進行就業前培訓。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不得附加條件歧視婦女。
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十四條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中,不得以性別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強令女職工提前離職、退休。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確定勞動工資、福利待遇和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出售公有住房時,應當實行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十六條 對女職工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安排,所在單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特殊保護的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取消其應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此影響其晉級、晉職,但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定期組織進行婦科疾病普查。
有條件的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當地婦女進行婦科疾病普查。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家族關係、宗族關係侵犯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或者以暴力手段殘害婦女。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其他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干涉喪偶、離婚婦女的婚姻自由。
第十九條 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
(一)非法同居;
(二)重婚;
(三)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和本省計畫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虐待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孩以及已做絕育手術的婦女。
第二十一條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可以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安家落戶,任何人無權干涉。
已婚婦女戶籍未遷移的,婚前所在地應當保留其戶籍。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所有權,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予以限制或者剝奪。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女方享有家庭共有財產的份額,未經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無權出賣、抵押、典當或者做其他處分。
禁止夫妻一方隱匿、侵吞、轉移夫妻共同經營或者以夫妻共有財產從事經營所得的各種收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在劃分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集體企業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婚後男方到女方家落戶或者女方戶口未遷出原籍的(含其家庭成員),享有與當地村民同等權利。
農村婦女離婚後戶籍遷回婚前居住地生活的,其責任田、宅基地應當由居住地解決。
第二十四條 婦女因離婚而需要辦理財產過戶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離婚協定書、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為其辦理。
第二十五條 離婚婦女和喪偶婦女有權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有權攜產再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監護有爭議的,如女方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予以準許,但雙方另有協定的除外。
(一)子女兩周歲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男方喪失行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擔任監護人的。
夫妻離婚後,子女隨女方生活的,男方應當履行離婚協定書、調解書的約定或者判決書的裁決,負責子女所需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離婚後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有探望和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條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終止戀愛關係、拒絕求婚後或者男方為了達到離婚、不離婚的目的,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侮辱、誹謗等非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禁止綁架和拐賣、拐騙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拐騙的婦女。
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和剝奪婦女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條 禁止溺殺、殘害、遺棄女嬰。
公安部門對舉報控告溺殺、殘害、遺棄女嬰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民政部門對無人收養的棄嬰應當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禁止脅迫或者誘騙女性未成年人行乞、賣藝和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等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禁止雇用、容留、介紹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利用職務關係、僱傭關係、監護關係等猥褻、侮辱婦女。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介紹、容留婦女吸毒、販毒。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影視、音像、廣播、書刊等傳播媒介中進行有損女性尊嚴的宣傳,或者在廣告、裝潢、招貼中含有歧視、侮辱女性的內容。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醜化婦女的人格。
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
第三十三條 婦女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各級婦女組織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必須及時查處,不得推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拒絕受理受害婦女的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4月20日和21日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分組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婦女保障法實施辦法是必要的,它對維護我省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婦女在特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草案較為成熟,基本可行,贊成本次會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部門中應當有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二、有的委員提出,有的地方招收未滿十六周歲女工的現象時有發生,建議在草案中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
三、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一、二款合併,並修改為:“各單位在確定勞動工資、福利待遇和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出售有公住房時,應當實行男女平等的原則。”(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六條關於婦女在經期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女職工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所在單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其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七條應明確規定“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普查”,並確定經費的來源。我們經過認真的研究,認為,這是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情,省政府已於1993年4月30日以政府令第36號發布的《海南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作出明確規定:“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一至兩年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普查一次婦科病,所需時間按公假處理。”“(婦科普查普治費用)企業應按規定納入企業的勞動保護經費統一開支。其他單位從單位包乾經費或其他經費中解決。”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今後除了涉及到機構方面的法律以外,任何法律都無權涉及到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據此,建議在草案中暫不作出具體規定為宜。
六、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中的“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夫妻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時隱匿”、侵吞、轉移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訴刪去。
七、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合併為一項,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條款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以上意見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建省以來,特別是《海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和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我省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顯的成效。婦女的社會地位進一步提高,參政的比例不斷增大,婦女就業的渠道逐步拓寬,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得到了有力的打擊。但是,由於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在實現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婦女參政的比例與婦女在人口中的比例不盡適應;在各級領導幹部中,婦女幹部比例尚低;在就業方面,男女在同等條件下,就業機構不均等;一些單位女職工勞動保障和特殊利益尚未受到重視;有的地方婦女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婦女在財產分割、遺產繼承、分配住房和土地徵用補償款、宅基地使用等合法權益的保障方面有待加強;歧視、虐待生女孩的婦女,遺棄女嬰、重婚納妾的現象時有發生;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等等。因此,我省宜結合實際,儘快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以切實維護我省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婦女在特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二、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和指導思想
去年三月,在省一屆人大、省二屆政協第二次會議期間,政協工青婦委員會提出了制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提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認為制定這一實施辦法是必要的。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討論,同意列入今年立法計畫。去年四月,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省婦聯就起草實施辦法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並從法規的基本框架、結構和規範的內容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去年五月完成初稿後,隨即將草稿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的意見。六月,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我省貫徹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在此基礎上,會同省婦聯對實施辦法草案初稿進行修改,並邀請海南大學法學院、省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學者進行論證。去年十月,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提出的意見再次修改,先後六易其稿。去年十二月,將實施辦法送審稿呈送省委審批。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省委召開常委會討論,同意將實施辦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三月三十一日,省婦聯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於四月三日至十二日召開各種座談會,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廣泛的論證、修改,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實施辦法草案。
實施辦法草案以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為依據,針對我省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力求作出明確、具體、切實可行的規定,務使實施辦法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於實施辦法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設立婦女權益工作機構問題
在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實施辦法中應明確規定設立婦女工作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工作機構設定是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情,應與機構改革通盤考慮。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省政府已於去年對婦女權益保障協調機構作出規定。據此,我們建議在實施辦法中對機構設定不作具體規定為宜。這樣,既不影響本實施辦法的實施,也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為了保證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各級婦女聯合會的地位和職責:“本省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干預、制止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並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其他工作。”並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民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關於保障婦女政治權利問題
婦女參政是婦女政治權利的重要體現。在起草本實施辦法過程中,注意體現黨對婦女參政的一貫政策,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婦女參政。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在推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應當占一定比例。”“女職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部門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女幹部;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實施辦法草案還規定了企業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有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三)關於保障婦女文化教育權利的問題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種權利。但是,在我省尤其是一些農村,適齡女性未成年人輟學現象較為突出。因此,針對這一情況,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九條中分別明確規定了父母和學校的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收適齡的女性兒童少年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得迫使其輟學。學校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動員、組織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對輟學的女生學,應當及時做好復學工作。”同時,實施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工讀學校結業、解除勞動教養及刑滿釋放符合入學條件的失足女性青少年的入學問題。
為了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業務素質,調動婦女投身特區經濟建設的積極性,發揮婦女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在實施辦法草案中還分別對女職工、農村婦女和城鎮婦女待業人員和失業女職工的技術培訓分別作了規定。
(四)關於保障婦女勞動權益的問題
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我省女職工隊伍不斷擴大,到去年底止,全省女職工人數達340772人,約占職工隊伍總數的40%。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中,婦女的勞動權益也面臨嚴峻挑戰:一是婦女就業的難度增大;二是婦女下崗、轉網或者失業將較前有所增多;三是婦女的某些福利待遇和特殊利益也難以落實。針對出現的這一新情況,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中規定:“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中,不得以性別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強令女職工提前離職、退休。”同時,還對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權益保護以及婦女的勞動工資、福利待遇和衛生保健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男女權利平等和婦女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有利於在深化改革中保障婦女的勞動權益。
(五)關於保障婦女合法財產的問題
實施辦法草案還針對我省在婦女合法財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對夫妻雙方財產所有權、處分權作出具體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予以限制或者剝奪。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女方享有家庭共有財產的份額,未經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無權出賣、抵押、典當或者做其他處分。禁止隱匿、侵吞、轉移夫妻共同經營或者以夫妻共有財產從事經營所得的各種收入。夫妻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在離婚時隱匿、侵吞、轉移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訴。”此外,對婦女在劃分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集體企業收益以及對離婚婦女、喪偶婦女個人財產的處分權、財產過戶等問題,實施辦法草案都根據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進行規範。
(六)關於保障婦女的監護權問題
法律規定父母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撫養權和教育權。但是,有一些離婚家庭中,離婚婦女對其子女的監護權被限制或剝奪。因此,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對婦女監護權作出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監護有爭議的,如女方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予以準許。但雙方另有協定的除外。
(一)子女兩周歲以下的;(二)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三)男方喪失行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擔任監護人的。”“離婚後由男方撫養的子女,婦女有探望和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七)關於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問題
在起草論證修改實施辦法時,省婦聯提出,離婚婦女無房屋居住是婦女權益保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建議在實施辦法草案中增加“婦女離婚後,無房屋居住的,其所在單位應儘快幫助其解決住房;確實無法解決的,女方對原住房暫時享有部分使用權”這一內容。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住房改革將趨向商品化,況且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同住房的分割、共同租用的房屋以及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實施辦法草案不必再作規定。因此,建議不列為實施辦法草案的一項內容。
此外,實施辦法草案還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對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肖像名譽權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鑒於近年來,國家已先後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我省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草案如通過後,有關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就比較完備了。為了避免法規之間的重複和矛盾,需在本實施辦法草案生效之時,即廢止我省過去頒布的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因此,本實施辦法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通過的《海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廢止。”
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本實施辦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較為可行,建議本次會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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