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訂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 修訂時間:2017年5月24日
  • 通過會議: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修訂草案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路政管理和服務,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和公路建築控制區及其周邊區域等公路路域實施保護和管理的行政活動。《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和《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對高速公路、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進交通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健全執法機構和隊伍,將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壞、違法占(利)用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路建設規劃和公路用地範圍的規定,對公路使用土地範圍及其周邊區域依法進行規劃控制和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定,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並公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用地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第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路產進行調查核實、登記,建立健全公路路產檔案資料。新建公路竣工時,應當同時建立公路路產檔案資料。
第九條 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服務所需砂石場、土料場、生產用地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劃定並辦理土地使用、礦產開採、規劃建設等有關手續。
因公路建設、養護需要,依法在劃定的砂石場、土料場內採石、挖砂、取土,以及在生產用地內建設公路管理站所和服務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養護中心、服務區、安全防護和技術監控設施設備、路政執法站點等公路附屬設施應當納入公路建設計畫,由公路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收費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納入收費公路建設運營成本。
第十條 改建公路涉及改變公路線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整公路報廢后土地的用途。
第十一條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辦理,並自調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移交手續。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十二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挖掘公路;(二)損壞、塗改、擅自移動公路附屬設施;(三)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四)擺攤設點、打場曬糧、堆放物品、違規停車、設定障礙、傾倒垃圾、焚燒物品、破壞綠化物、採石、取土、采空作業、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五)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六)未經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七)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八)利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九)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十)其他破壞、損壞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審批涉路施工活動時,應當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作業,並採取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安排施工時間和周期,確保公路安全和暢通;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製作巡查記錄,並共享巡查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時,發現公路路產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並協助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養護定額、養護規範、檢測評定結果和隱患評估報告等編制公路養護計畫,並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時間和周期,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可能造成交通擁堵的,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疏導預案。
第三章 公路路域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最佳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告。
已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依法劃定並公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劃定的公路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第十九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建設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廣告牌、宣傳牌等非公路標誌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公路一側建設。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或者審批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鄰近區域的,應當徵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並註明建築物、構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等部門對公路沿線的江河、湖泊、荒山、荒坡、破損山體等進行整治,最佳化公路通行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公路建設、養護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養護作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平整場地、恢復植被等措施,對施工作業場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實施修復和治理。
第四章 公路超限運輸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實行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問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交通運輸、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實施的公路超限運輸聯合治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公路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情況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際公路路網的實際,加強與相鄰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協調,建立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協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公路明顯位置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或者設施。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
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上路行駛。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煤炭、鋼材、水泥、礦石、砂石、商品車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並建立貨物裝載台賬,防止超限貨運車輛出場(站)。
第二十九條 從事貨物裝載活動的經營者不得超限裝載貨物,不得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第三十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的培訓,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物。
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貨運車輛。
第三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
貨運車輛途經超限檢測站點和收費公路入口處時,應當按照執法人員的引導接受檢測。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收集超限車輛的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經確認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證據。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收費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入口處安裝超限檢測設備。已建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收費公路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檢測設備。
經檢測超限的貨運車輛,未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經檢測認定超限的貨運車輛,應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一)對運載可解體物品的,責令當事人卸載;(二)對未經批准、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後,需要繼續上路行駛的,責令當事人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拒不接受調查、處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辦事程式,加強對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和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建設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加強服務區、休息區、停車區、觀景台等服務設施建設,並保持服務設施完好,為司乘人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收集、匯總、發布公路基礎設施、養護施工作業、公路交通阻斷等與公路通行有關的信息,實現公眾查詢、網上辦理路政業務、路網運行信息發布等功能。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收集、報送和發布公路養護、通行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滿足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以及其他影響、破壞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
因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路況信息,採取限制車速、間斷放行、引導車輛泊停服務區等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第三十九條 公路建設和養護單位應當做好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維護更新工作。標誌、標線應當規範、準確、易於識別和理解。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做好擺攤設點、打場曬糧等擅自占用公路的聯合治理工作,建立共同治理的聯動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破壞、損壞、違法占(利)用公路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一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公正廉潔、文明執法,並接受社會監督。
用於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車身標誌、示警燈。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執行緊急救援任務、處理公路突發事件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標誌、標線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經批准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廣告牌、宣傳牌等非公路標誌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依法確定的第三方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未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從事貨物裝載活動的經營者超限裝載貨物,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貨運經營者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影響公路通行安全和公路發展規劃實施的;(二)編制城鄉規劃或者審批建設用地,致使新批建築物、構築物占用公路建築控制區或者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三)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涉路施工許可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導致涉路施工活動、非公路標誌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五)未依法履行公路超限運輸聯合治理職責的;(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公路作為國民經濟大動脈,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對交通運輸行業“當好發展先行官、建成祖國立交橋”的歷史定位,我省公路建設始終堅持改革創新,攻堅克難,成效明顯。截至2015年底,全省公路總里程達到25.3萬公里,位居全國第三,實現了100%的鄉鎮通國省道,100%的建制村通瀝青(水泥)路。編制並推進全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交通建設扶貧規劃,落實建設大別山紅色旅遊路等4條、總長3813公里的扶貧攻堅路,惠及29個貧困縣、800萬貧困人口。省委、省政府列為2015年“一號工程”的村村通客車在全國率先實現。
現行《條例》於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為我省公路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條例》已不適應當前公路路政管理需要,一是公路路政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和問題,如:違法侵害公路的現象呈多發趨勢,治理超限運輸與地方利益保護矛盾突出,政府主導責任落實與部門協作有待完善等。二是2011年國務院公布《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確立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框架,我省的條例需作相應的調整。三是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我省公路路政管理面臨新的改革方向和發展要求,切實需要根據當前形勢變化,從法制層面理順路政管理體制,明晰權責義務,最佳化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督管理職能,構建完善政府負責、部門聯合、齊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機制,同時為進一步推進公路行政管理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和對接接口。在此背景下,修訂《條例》對促進路政管理依法行政和規範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3年,修訂《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後,省交通運輸廳迅速成立主要領導牽頭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積極開展立法相關醞釀、調研工作,先後多次召開調研會、徵求意見座談會,經過認真研究,仔細斟酌,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
2015年,修訂《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立法論證項目,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與省交通運輸廳赴省內省外多地進行調研,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完成1萬多字的立項論證報告和53萬餘字的立法資料彙編。在此基礎上,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
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將修訂《條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後,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印發立法工作方案,抽調行業法制骨幹充實工作專班力量,先後多次召開座談會、諮詢會、專家評審會,工作專班進行3次集中修改,召開廳長辦公會專題研究討論,歷經10餘稿,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法制辦。之後,省政府法制辦又會同我廳進行了2次集中修改。11月7日,省政府常務會一致通過《條例(修訂草案)》。11月8日,省人大財經委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
三、修訂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管理體制。《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路政管理體製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省管理體制各有不同。草案結合我省管理實際,圍繞確立科學管理體系,進一步服從和服務於國家深化體制改革需要,分級明確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主體,界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三條)。
(二)服務與監督。草案按照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改革部署精神,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全省交通運輸雲數據平台,以服務為中心,以監管為手段,促進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轉型發展,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公路路政管理的社會效益(第五條)。
(三)路產路權管理。草案創新性設立了公路路產登記制度(第七條),明確了路產登記的主體、登記事項和程式,對公路使用性質變更、公路報廢作出了操作性強的規定(第九條)。這些規定彌補了當前公路產權制度規範的空白,對依法保護公路路產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路域環境管理方面,進一步明確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和管理措施(第十五條、十六條),劃定大型公共場所控制範圍(第十七條)。建立了聯合審批、路警協作、路域環境綜合整治等一系列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切實提升公路路政管理效能。
(四)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為了進一步規範理順公路超限運輸管理體制和機制,為從根本上遏制違法超限運輸提供有力法制保障,針對違法超限運輸這一公路保護“頑疾”,草案專門增設第四章,明確地方政府是超限運輸管理的責任主體,細化相關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一條),建立公路入口檢測、站點監管、設定限寬限高設施相結合的治超網路(第二十二條)。特別是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創新性地建立超限車輛動態檢測和非現場執法機制(第二十八條),健全完善了政府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19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對《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一審時的意見,是可行的。同時,委員們又進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見。按照這些意見,財經委辦公室會同省人大法規室、省交通廳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
委員們本次會議提出的審議意見,主要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農業機械上路行駛、公路林木管理、加強公路綠化、公路邊溝排水、公路控制區兩側修建構築物處置的時限、公路級別的界定、公路打場曬糧的治理、公路用地的劃定以及對路政管理者的行為約束等十個方面的問題。1月20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22次會議,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一條一條地進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新修改稿》,建議將《草案新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第二條關於“鄉道”的界定範圍太廣,有些鄉道,不適用本條例的一些管理規定。據此,草案新修改稿縮小了界定的範圍,將“鄉道”的路政管理限定在“交通部門列養的鄉道”範圍內。(草案新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公路用地應依法確定,我們在草案新修改稿第九條中增加了“依法”二字。(草案新修改稿第九條)
三、有的委員建議,公路用地不僅要“依法劃定”,而且還要強調“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第十條中作了增加。(草案新修改稿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一條關於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放養牲畜”,“利用邊溝灌溉或排水”的規定,實際執行中難以做到;還有委員認為,這類行為只要不損壞、污染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不一定都要禁止。為此,我們一是將該條中“禁止下列行為”界定為“禁止下列損壞、污染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二是刪去了第(二)項中的“放養牲畜”,同時刪去了該條第(六)項“其他任何侵占、破壞、損害、污染公路的行為”的內容。(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一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二條有關農業機械“短距離行駛”的規定不好操作,建議刪去。鑒於國家《公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設定了“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的條款。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正在制定公路法實施細則,將對“短距離”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我們建議保留為宜。
六、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二條中禁止在公路上“試剎車”不好界定,建議刪去。按照這一意見,我們作了刪除。並在該條“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前增加了“縣級以上”四個字,將管理許可權制在縣以上管理機構,防止事權過濫。(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對未設定施工作業標誌,給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依法賠償。我們在第十四條第二款後增加了“未設定施工作業標誌,給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依法賠償”的規定,對管理者或建設者的行為作了約束。(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四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我省公路兩側的綠化是薄弱環節,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內容。我們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綠化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多方投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營建公路綠化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劃在公路兩側種植行道樹和花草綠地”的條款。(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六條)
九、有的委員提出,對“打場曬糧”的治理工作,應突出主管機關,嚴格管理。我們將第十八條第二款的內容修改為“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做好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的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八條)
十、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二條中“有關部門在審批臨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外的建設用地”的規定,不屬公路管理機構管理範圍,根據委員意見,刪除了“以外”二字。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三條應對在公路修建前或修建後,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構)築物的行為,作出不同的處理規定,以示區別。我們在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增加了“或者在公路修建後”“或者在公路修建前”的內容,按時限不同,作出不同的處理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十二、有的委員建議,刪除第二十五條中“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兩句。鑒於上述內容國家《公路法》作了規定,我們建議不作修改。
十三、有的委員提出,路政監督檢查車輛設定的標誌,應是國家規定的,不能各行其事。我們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了“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四、有的委員提出,路政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我們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了“並接受社會監督”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十五、有的委員提出,對暫扣的車輛應及時處理,不能久拖不決。我們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及時處理”和“暫扣車輛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須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在扣車時限上作了嚴格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我們還根據委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按上述意見形成的草案新修改稿已印發,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做好《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初審工作,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多次開展調研考察。2016年10月28日財經委員會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了各方面專家對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11月8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依法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對保障我省公路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公路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公路的社會經濟效益意義重大。修訂《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條例(修訂草案)》符合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還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按照職權法定原則,《條例(修訂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公路路政主管部門和經信、公安、工商、國土、住建等部門的職責分工,理清監管邊界,強化責任追究,確保路政監督檢查、多部門協同執法、路政違法行為查處等活動依法進行,規範協調路政監管,防止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和推諉扯皮現象發生。
二、明確界定《條例(修訂草案)》規範範圍。我省先後出台了公路路政、道路運輸、高速公路、農村公路、交通建設等多部地方性法規,推進了我省公路建設的法治進程。由於法規出台時間跨度長,法規之間存在監管邊界不清,內容交叉重複等問題。建議《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界定規範邊界,明確規範內容,理順《條例(修訂草案)》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間的關係,強化法規內容之間的銜接,防止交叉重複,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公路管理體制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公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出現了公路行政主體多元化,路網分割管理,監管機制不完善,公共服務職能相對較弱等新情況新問題。建議《條例(修訂草案)》突出問題導向,增加完善公路路政管理體制機制的相關內容。依法推動我省公路建設發展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解決,著力構建“集中統一、事權清晰、權責一致、體系完善、運轉順暢、精簡高效”的公路管理長效機制。
四、強化源頭長效治超。超載超限問題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體責任不明確,部門聯動綜合執法機制未建立起來等。特別是道路運輸市場仍存在競爭無序、經營行為不規範、服務質量不高和安全生產狀況不好等較嚴重的問題,既影響了道路運輸的健康發展,也損害了國家、企業和人民民眾利益。建議《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建立超載超限部門聯動綜合執法機制,增加依法規範運輸市場秩序、強化車輛生產、銷售、車輛登記、貨站裝載等環節的綜合治理,加強路面監控網路和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建設等內容,從法規制度上解決以罰代管、屢罰屢犯等頑疾,依法建立源頭治超的長效機制。
五、突出交通服務民生的理念。《條例(修訂草案)》中,強化行政監管的規定多,服務便民的措施少。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將交通服務便民的內容納入規範範圍,體現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由“交通管理”向“交通服務”轉型的過程中,更加注重服務、關注民生,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安全、舒適、快捷出行的需求,真正體現交通服務民生的理念。
六、明確村道的管理主體。近年來,我省農村公路尤其是村道建設進展較快,目前共有14.8萬多公里村道公路,方便了農民的出行,促進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村道路政處罰和路政許可還缺乏法律依據,責任落實難度較大。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將村道納入公路路政管理範圍,明確村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主體為公路路政部門。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應對全省公路事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規範路政管理和服務,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對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及基層立法聯繫點,並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率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有關同志先後赴省交投集團、省交通運輸廳、恩施州開展立法調研,實地考察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與管理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3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人和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改的總體思路
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提出修改工作的總體思路:一是牢牢把握國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精神,圍繞推進路政管理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工作,做好制度設計。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根據我省實際,突出公路路產保護和超限運輸治理這兩個重點,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對上位法有規定的,一般不再重複,並與我省公路領域的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銜接。
二、關於條例的結構
有的委員、地方提出,在細化有關管理措施的同時,應當增加有關服務和監督的規定,可以考慮設專章。有的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三章章名中“相關區域”的表述不夠清晰和規範,建議斟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公路路域保護”,並增設“服務與監督”一章。
三、關於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
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公路和公路用地的範圍。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公路是附著於土地之上的不動產,明確其使用土地的範圍是保護公路路產的前提和基礎;對新建、改建公路的,其使用土地的範圍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確定,並依法辦理使用土地的手續,即“不征地則無用地範圍”,這樣既有利於保護公路路產,也有利於保護公路沿線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的規定作相應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條)
四、關於公路性質的改變
有的部門、地方提出,當公路改線或者將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有關的管理與養護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改建公路涉及改變公路線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時,確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二是公路依法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三是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規定作報廢處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五、關於公路養護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增加有關公路養護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兩部上位法以及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和農村公路條例均就公路養護作了專章規定,內容比較詳細具體;當前公路養護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法律法規執行層面的問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銜接性規定,即“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養護定額、養護規範及檢測評定結果等編制公路養護計畫,並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
六、關於公路建築控制區
有的委員、地方提出,建築控制區劃定後,一定程度上是對公路沿線生產經營者有關權利的限制,其具體範圍的規定是否合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上位法規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公路安全運行和公路發展需要,對有關權利人的限制也主要在於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為了平衡好有關利益關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有關規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依法劃定並公告。二是已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依法劃定並公告。三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已劃定的公路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便於社會知曉。(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
七、關於公路超限運輸治理
有的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要進一步理順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的體制機制,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聯合治超的監管責任。有的委員、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要堅持源頭預防,通過科技手段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公路超限運輸聯合治理工作機制,並實行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問責制。二是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立公路超限運輸綜合治理信息平台,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三是公路超限運輸聯合治理單位應當及時將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情況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四是加強與相鄰省(市)的協調,建立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省際協作機制。五是禁止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予以查驗。六是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合格的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確保出場(站)貨運車輛合法裝載。七是從事貨物裝載活動的經營者不得超限裝載貨物,不得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八是貨運經營者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
八、關於服務與監督
有的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為了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安全、舒適、快捷出行的需求,應當增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服務職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公路管理機構、公路建設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公路附屬設施建設,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二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統,方便公民查詢信息、辦理業務。三是政府應當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以及其他影響、破壞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四是公路建設和養護單位應當做好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和維護更新工作。公路標誌、標線應當清晰、準確、易於識別。五是進一步規範路政執法活動。六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完善舉報制度,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獎勵。(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處罰輕重應當與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有的委員、地方提出,有的罰款幅度過大,有的罰款額度還可斟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對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不再重複。二是對未經批准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廣告牌、宣傳牌、店牌等非公路標誌的罰款額度予以調整。三是對公路超限各環節的違法行為,設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對有關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四是對有關公路超限運輸聯合治理單位不依法履行聯合治超職責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還對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