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2.01
  • 實施時間:2012.01.01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依法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被轉移、隱匿、銷毀財物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逾期不繳的,從期滿之日起按銀行利息加收滯納金”。
三、《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承運人拒絕接受處罰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可以採取中止其車輛運行的措施”。
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查封或者扣押”修改為“先行登記保存”;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的,由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處以該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與該條第一款合併為一款。
四、《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封存有關計量器具和登記保存”修改為“先行登記保存”。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封存的有關計量器具和登記保存的其他物品”修改為“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
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封存計量器具”。
將第三十條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計量器具,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湖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中的“依法強制拆除其設備”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六、《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將第四十四條中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從其通行費中直接抵付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未按規定開通或者擅自關閉服務區,影響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仍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指定其他專業機構代為開通,有關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七、《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
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可以暫扣車輛,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車輛及隨車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運管機構接受處理,違法行為改正後,運管機構應當立即放行。”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經營車輛未按照規定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其駕駛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可以責令停止車輛運行,限期予以改正。”
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八、《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強制清除”修改為“予以清除”。
將第四十條中的“可扣留或者吊銷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修改為“可暫扣或者吊銷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
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逾期不補繳的,可以扣留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對抗繳水路交通規費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滯留船舶,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滯留船舶滿三十日以上,船主既不接受處理,又不申訴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可將滯留船舶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沖抵應繳費款、滯納金和滯留船舶費用後,其餘額返還船主。”
九、《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辦法》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扣留”;將該條第三款中的“可以扣留與案件有關的菸草專賣品”修改為“對與案件有關的菸草專賣品,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十、《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八條中的“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銷售、經營、加工、運輸的木材,可以扣留。”
刪去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必要時報公安機關批准扣留其運輸工具”。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木材檢查站扣留木材,應發給當事人扣留憑證,並書面通知貨主或承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接受處理”;刪去該條第二款。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及其運輸工具”。
十一、《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的“封存”修改為“登記”。
十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中的“依法強制拆除”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十三、《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修改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十四、《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參加”;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十五、《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
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認定專利侵權行為的需要,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不得拒絕。”
刪去第二十三條。
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產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對有證據證明是冒充專利的產品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將第四項修改為“查閱、複製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契約、賬冊、標記等資料”。
十六、《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
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扣留非機動車。”
以上法規經修改後,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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