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6.09
  • 實施時間:2013.06.09
(2012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2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2013年6月9日
為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西寧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西寧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強制規定專項清理議案》進行了審議,決定修改《西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西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繳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水資源費和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繳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的罰款”。
二、《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加價水費和加價水資源費2‰的滯納金”修改為“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中的“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西寧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修改為“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
四、《西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修改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五、《西寧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逾期不繳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三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不繳存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530(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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