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1.23
  • 實施時間:2011.11.23
(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型式批准。”
1、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供資料;採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2、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採礦權申請人領取採礦許可證時,應當向採礦登記機關繳納本年度的採礦權使用費,以後年度的採礦權使用費應當在提交年度報告時繳納。”
1、刪除第九條中的“特殊情況下,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項接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的聘請進行司法鑑定活動。”
2、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1、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並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
2、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3、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燃氣器具安裝單位不得為用戶安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
4、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銷售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且未貼置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誌的燃氣器具的。”
5、第四十五條第七項修改為:“為用戶安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的。”
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更新車輛的,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公共運輸管理機構核准”。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省內跨地區運送遺體的,死者所在單位或者親屬應當持死者身份證明、相關死亡證明、接受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接收證明,向死亡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死者所在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將遺體用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
七、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在工程開工前,將有關材料報有管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和第二款中的“並將有關材料報有管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2、刪除第三十三條。
1、刪除第十二條。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1、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2、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3、刪除第三十七條。
4、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
第十五條修改為:“以國有森林資源為主體設立的森林公園,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流轉的,應當由國家規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方式進行。其中涉及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